
王澤軍與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由】民事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9.25
【案件字號】(2020)京02民終7439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管元梓王曉云張潔
【審理法官】管元梓王曉云張潔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王澤軍;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王澤軍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個人】王澤軍
【當事人-公司】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段海燕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曾靜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段海燕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曾靜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段海燕曾靜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民終字
1 / 14
【原告】王澤軍
【被告】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觀點】本案中,王澤軍要求華融證券公司撤銷處罰決定,根據王澤軍的主張,該處罰
決定實際系指中共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會議紀要中“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如下具
體處理……投資經理王澤軍,負有重要責任,扣發3個月績效工資”的部分,該會議紀
要系中共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作出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的建議,故王澤軍的該
項訴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
【權責關鍵詞】撤銷合同誠實信用原則回避新證據訴訟請求執行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經詢,王澤軍要求華融證券公司撤銷中共華融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于2018年7月4日召開會議所作出的會議紀要(2018年第8期)
涉及其個人的部分。另,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中,王澤軍要求華融證券公司撤銷處罰決定,根據王澤軍的主
張,該處罰決定實際系指中共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會議紀要中“建議對相關責任人
給予如下具體處理……投資經理王澤軍,負有重要責任,扣發3個月績效工資”的部
分,該會議紀要系中共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作出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的建議,
故王澤軍的該項訴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據此,對王澤軍的起訴,應
予駁回。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實體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8714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王澤軍的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退還王澤軍;上訴人王澤軍預交的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予以退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更新時間】2022-09-20 18:44:40
2 / 14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澤軍2008年4月22日入職華融證券公司,雙方簽
訂期限為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到期后續簽,2012年7月1日
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8年9月18日王澤軍以“個人方面的一些問題”為由提
出辭職。 2018年6月26日王澤軍負責的上交所賬戶×××,10:34:21至10:36:49期間
在交易華鑫股票的過程中發生交易事故。引起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關注并收
到《市場監察警示函》(上證監察警示字2018-2133號),該警示函指出華融證券公司自營
賬戶×××在6月26日10時34分21秒至10時36分49秒交易華鑫股份(600621)的股票
過程中,累計申報賣出6筆,共240萬股,主動成交70.13萬股,主動成交量占時間段內該
股總成交量的91.45%,導致該股時間段內跌幅達8.60%,認為此種行為屬大額申報/連續申報
/密集申報影響交易價格的異常行為,決定對該賬戶采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要求華融證券
公司于3個交易日內就該交易目的、決策依據等提交情況說明。后華融證券公司由審計部、
風險管理部、合規審查部、人力資源部組成聯合調查組展開調查,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
《關于華鑫股份異常交易事件的調查報告》,報告中事件概述:2018年6月26日9時34分
58秒,投資經理王澤軍下達交易指令,賣出華鑫股份400萬股,指定價格為9元(投資經理
與交易員進行口頭溝通,明確9元為最低限價,要求交易員在執行指令過程中拆分下單),
交易員從9時36分36秒開始執行交易指令,至10時33分34秒均按正常程序進行交易指令
的拆單、定價和下單,賣出了160萬股,成交金額1566.15萬元,成交均價為9.78元。10
時34分20秒至10時34分44秒期間,交易員又以每單5萬股下了三單,交易價格分別為
9.85元、9.86元和9.8元,成交了10萬股,成交金額98.33萬元,成交均價為9.83元。但
在同一時間段,其他賬戶的投資經理連續下達了17筆不需做拆單處理的交易指令,交易員在
為兩位投資經理同時進行下單操作的過程中,沒有看清交易指令,未對剩余225萬股華鑫股
份的交易價格及交易數量進行拆單、定價就在10時36分47秒直接進行了下單操作,由于交
易數量較大,系統自動拆分為3筆,在17秒內迅速成交完畢,成交金額為2060.95萬元,成
交均價為9.15元,導致該時間段內股票跌幅達8.6%。交易員在發現錯單后,快速撤單,但
3 / 14
為時已晚。此次事件,除了引起上交所關注并收到上交所市場監察警示函外,根據當天正常
交易均價9.64元測算,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110.25萬元。事件反映出的問題:1.下單復核
機制缺失:根據《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交易指令執行前應當經過審核,并強制留
痕。《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營權益類投資風險管理辦法》中規定,在交易過程中,投資
經理和交易員實行下單復核機制。調查中發現證券投資二部并未落實相關要求,沒有建立下
單復核機制,交易員在接到投資經理下達的交易指令后,直接進行下單操作,無需經過投資
經理或其他人員對指令中的交易價格、交易數量等重要信息進行復核。正是下單復核機制的
缺失,直接導致了此次事件的發生。2.投資經理下達的賣出指令過于簡單粗暴:此次華鑫股
份異常交易事件中,投資經理未及時準確、合理地下達交易指令,輸入的交易指令過于簡單
粗暴,未對交易數量進行拆分,交易價格僅為最低限價9元,較前日收盤價9.89元低了
8%,客觀上造成交易員下單的操作空間過大,在交易員沒有看清交易指令、發生錯誤操作的
情況下,直接導致下單價格過低、股價跌幅高達8.6%的交易后果。3.投資經理權限過大:調
查中未見相關授權文件以及投資決策的書面記錄,投資經理在賬戶資產規模內,從股票池選
擇股票進行投資,無需進行其他授權,也無需對做出的投資決策進行書面記錄,正是由于投
資經理的權限過大,賬戶資產規模內做出的投資決策無需經過審批,間接導致此次事件的發
生。4.業務能力不足、風險責任意識淡薄:交易員無相關工作經驗,對交易業務不熟悉,業
務能力不足。相關人員在處理此次突發事件時,風險意識淡薄、責任意識欠缺,未及時向公
司領導報告相關情況,導致公司收到上交所的市場監管警示函時比較突然,未能及時采取應
對措施。關于責任追究和處理的建議:1.交易員祁宇,負有直接責任,給通報批評,同時扣
發6個月績效工資;2.投資經理王澤軍,負有重要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同時扣發6個月績
效工資;3.部門負責人肖波,負有管理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同時扣發3個月績效工資。
2018年7月4日,中共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召開會議并作出會議紀要(2018
年第8期),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如下具體處理:交易員祁宇負有直接責任,扣發1個月
績效工資;投資經理王澤軍,負有重要責任,扣發3個月績效工資;部門負責人肖波同
4 / 14
志,負有管理責任,扣發2個月績效工資,同時在條線內予以通報。 對于處罰依據,
華融證券公司提交了《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營權益類
投資風險管理辦法》、《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違規違紀行為處罰辦法》及《關于第二
屆第三次職工代表大會表決結果的通知》、《員工違規違紀行為處罰辦法》在公司內網公示
頁面。其中《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自營業務責
任追究制度。自營業務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時,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六條規定,建
立健全自營業務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權限、時效和責任,對授權過程作書面記錄,保證授權
制度的有效執行。第十三條規定,建立嚴密的自營業務流程,投資品種的研究、投資組合的
制訂和決策以及交易指令的執行應當相互分離并由不同人員負責;交易指令執行前應當經過
審核,并強制留痕。同時,應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數據資料備份制度,并由專人負責管理。
《自營權益類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投資經理的職責包括:1.通過市場分析與調查選擇投資
目標,起草項目投資建議報告和投資計劃,建立投資組合,為項目投資決策提供依據和參
考;2.撰寫分析報告,檢討所管理投資組合和項目的營運及風險情況,為部門投資決策和投
資策略調整提供依據和參考;3.根據市場和項目基本面實施項目投資,在授權范圍內運用資
金,下達交易指令,以實現投資資金的收益最大化;4.負責復核交易員執行的交易指令;5.
媒體公開批評后造成對業務不利影響(如機構審批、市場準入、監管評級等)。第七條:處
罰包括內部紀律處分、通報批評、經濟處罰三種。經濟處罰包括扣發薪酬(含績效、獎金、
工資等)、經濟賠償等。 王澤軍稱其對處罰不知情,但在仲裁申請書中其表述:“2018年
7月,用人單位黨委會決議針對交易事故做出扣發本人3月績效工資的處罰決定,但未列明
金額。”王澤軍與同事的聊天記錄和錄音亦顯示其知悉處罰內容,其實際發放的工資中亦被
實際扣除2018年7月至9月的考核工資。 2019年5月29日,王澤軍向仲裁委申請仲
裁,請求華融證券公司撤銷處罰決定。當日,仲裁委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
議受案范圍為由,作出京西勞人仲字[2019]第294號不予受理通知書。王澤軍不服訴至法
院。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在華鑫股份異常交易事件中華融證券公司受到經濟損失及
聲譽損失,王澤軍作為投資經理,在負責華鑫股份的交易的過程中存在調整報告中所述復核
缺失等情形,故華融證券公司黨委會依據相關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有權對王澤軍作出
責任認定及處罰決定。對處罰結果王澤軍本人知悉且未提出申訴。該處罰不存在違法違規行
為,同時亦屬于公司行使內部自主管理權的行為,人民法院不宜過度干涉。綜上,法院對王
澤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王澤軍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
據。經詢,王澤軍要求華融證券公司撤銷中共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于2018年7月4
日召開會議所作出的會議紀要(2018年第8期)涉及其個人的部分。另,本院對一審查明的
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上訴人訴稱】王澤軍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華融證券公司撤銷對王澤軍
的處罰決定;訴訟費由華融證券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書認為復核缺失系投資
經理責任,與事實不符,以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來指控投資經理不提供相應勞動,不合
邏輯。自營業務系統沒有復核節點(勞動條件),投資經理無法復核(提供相應勞動),該
問題應由自營業務條線和自營業務管理總部負責,證券投資二部及其下屬投資經理包括王澤
軍僅負責權限內的具體操作,不應對交易系統內復核節點缺失負責。2.一審判決書認為對處
6 / 14
罰結果王澤軍知悉且未提出申訴,事實認定錯誤,混淆了處罰結果和處罰依據,混淆了王澤
軍確認處罰結果、知曉處罰依據的時間和用人單位傳達處罰結果的時間。事實是,用人單位
執行處罰程序違法,不告知王澤軍處罰的事實依據,剝奪其知情權,進而剝奪申訴權。3.一
審判決書認為該處罰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事實認定不清,用人單位處罰程序違反回避制
度。列席人員、作為利益相關人的杜向杰應當回避。4.用人單位內部調查報告,違背誠實信
用原則,對王澤軍的處罰依據和指控嚴重歪曲事實。調查報告顛倒黑白、交易流程描述錯
誤、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王澤軍交易指令合理及時準確,并明確得到用人單位給上交所回函
的認可,調查報告的指控子虛烏有;王澤軍交易指令不是引起交易價格異常波動的原因,與
華鑫事件無因果關系,如果沒有持續外力干擾,事故不會發生;牟某自殺式交易方式是事故
真正原因,其行為不合常理,存在惡意。王澤軍曾試圖申訴但被拒絕。綜上,王澤軍在華鑫
股份的交易中,不存在調查報告中所述復核缺失等情形,華融證券公司未執行回避制度,處
罰依據未告知王澤軍,變相剝奪王澤軍申訴權,該處罰違法違規,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應予糾正。
王澤軍與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京02民終7439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澤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8號。
法定代表人:張海文,董事長。
7 / 14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海燕,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靜,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王澤軍因與被上訴人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融證券
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8714號民事判
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王澤軍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華融證券公司撤銷對
王澤軍的處罰決定;訴訟費由華融證券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書認為復核
缺失系投資經理責任,與事實不符,以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來指控投資經理不提供
相應勞動,不合邏輯。自營業務系統沒有復核節點(勞動條件),投資經理無法復核
(提供相應勞動),該問題應由自營業務條線和自營業務管理總部負責,證券投資二部
及其下屬投資經理包括王澤軍僅負責權限內的具體操作,不應對交易系統內復核節點缺
失負責。2.一審判決書認為對處罰結果王澤軍知悉且未提出申訴,事實認定錯誤,混淆
了處罰結果和處罰依據,混淆了王澤軍確認處罰結果、知曉處罰依據的時間和用人單位
傳達處罰結果的時間。事實是,用人單位執行處罰程序違法,不告知王澤軍處罰的事實
依據,剝奪其知情權,進而剝奪申訴權。3.一審判決書認為該處罰不存在違法違規行
為,事實認定不清,用人單位處罰程序違反回避制度。列席人員、作為利益相關人的杜
向杰應當回避。4.用人單位內部調查報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王澤軍的處罰依據和
指控嚴重歪曲事實。調查報告顛倒黑白、交易流程描述錯誤、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王澤
軍交易指令合理及時準確,并明確得到用人單位給上交所回函的認可,調查報告的指控
子虛烏有;王澤軍交易指令不是引起交易價格異常波動的原因,與華鑫事件無因果關
系,如果沒有持續外力干擾,事故不會發生;牟某自殺式交易方式是事故真正原因,其
行為不合常理,存在惡意。王澤軍曾試圖申訴但被拒絕。綜上,王澤軍在華鑫股份的交
8 / 14
易中,不存在調查報告中所述復核缺失等情形,華融證券公司未執行回避制度,處罰依
據未告知王澤軍,變相剝奪王澤軍申訴權,該處罰違法違規,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應予糾正。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華融證券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王澤軍的上訴請
求。王澤軍的訴訟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的審理范圍。
原告訴稱 王澤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華融證券公司撤銷對王澤軍的處罰決
定;2.訴訟費由華融證券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澤軍2008年4月22日入職華融證券公司,
雙方簽訂期限為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到期后續簽,2012
年7月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8年9月18日王澤軍以“個人方面的一些
問題”為由提出辭職。
2018年6月26日王澤軍負責的上交所賬戶×××,10:34:21至10:36:49期間
在交易華鑫股票的過程中發生交易事故。引起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關注
并收到《市場監察警示函》(上證監察警示字2018-2133號),該警示函指出華融證券
公司自營賬戶×××在6月26日10時34分21秒至10時36分49秒交易華鑫股份
(600621)的股票過程中,累計申報賣出6筆,共240萬股,主動成交70.13萬股,主
動成交量占時間段內該股總成交量的91.45%,導致該股時間段內跌幅達8.60%,認為此
種行為屬大額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影響交易價格的異常行為,決定對該賬戶采取書
面警示的監管措施,要求華融證券公司于3個交易日內就該交易目的、決策依據等提交
情況說明。后華融證券公司由審計部、風險管理部、合規審查部、人力資源部組成聯合
調查組展開調查,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關于華鑫股份異常交易事件的調查報
告》,報告中事件概述:2018年6月26日9時34分58秒,投資經理王澤軍下達交易指
令,賣出華鑫股份400萬股,指定價格為9元(投資經理與交易員進行口頭溝通,明確9
9 / 14
元為最低限價,要求交易員在執行指令過程中拆分下單),交易員從9時36分36秒開
始執行交易指令,至10時33分34秒均按正常程序進行交易指令的拆單、定價和下單,
賣出了160萬股,成交金額1566.15萬元,成交均價為9.78元。10時34分20秒至10
時34分44秒期間,交易員又以每單5萬股下了三單,交易價格分別為9.85元、9.86元
和9.8元,成交了10萬股,成交金額98.33萬元,成交均價為9.83元。但在同一時間
段,其他賬戶的投資經理連續下達了17筆不需做拆單處理的交易指令,交易員在為兩位
投資經理同時進行下單操作的過程中,沒有看清交易指令,未對剩余225萬股華鑫股份
的交易價格及交易數量進行拆單、定價就在10時36分47秒直接進行了下單操作,由于
交易數量較大,系統自動拆分為3筆,在17秒內迅速成交完畢,成交金額為2060.95萬
元,成交均價為9.15元,導致該時間段內股票跌幅達8.6%。交易員在發現錯單后,快速
撤單,但為時已晚。此次事件,除了引起上交所關注并收到上交所市場監察警示函外,
根據當天正常交易均價9.64元測算,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110.25萬元。事件反映出的
問題:1.下單復核機制缺失:根據《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交易指令執行前應
當經過審核,并強制留痕。《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營權益類投資風險管理辦法》中
規定,在交易過程中,投資經理和交易員實行下單復核機制。調查中發現證券投資二部
并未落實相關要求,沒有建立下單復核機制,交易員在接到投資經理下達的交易指令
后,直接進行下單操作,無需經過投資經理或其他人員對指令中的交易價格、交易數量
等重要信息進行復核。正是下單復核機制的缺失,直接導致了此次事件的發生。2.投資
經理下達的賣出指令過于簡單粗暴:此次華鑫股份異常交易事件中,投資經理未及時準
確、合理地下達交易指令,輸入的交易指令過于簡單粗暴,未對交易數量進行拆分,交
易價格僅為最低限價9元,較前日收盤價9.89元低了8%,客觀上造成交易員下單的操作
空間過大,在交易員沒有看清交易指令、發生錯誤操作的情況下,直接導致下單價格過
低、股價跌幅高達8.6%的交易后果。3.投資經理權限過大:調查中未見相關授權文件以
10 / 14
及投資決策的書面記錄,投資經理在賬戶資產規模內,從股票池選擇股票進行投資,無
需進行其他授權,也無需對做出的投資決策進行書面記錄,正是由于投資經理的權限過
大,賬戶資產規模內做出的投資決策無需經過審批,間接導致此次事件的發生。4.業務
能力不足、風險責任意識淡薄:交易員無相關工作經驗,對交易業務不熟悉,業務能力
不足。相關人員在處理此次突發事件時,風險意識淡薄、責任意識欠缺,未及時向公司
領導報告相關情況,導致公司收到上交所的市場監管警示函時比較突然,未能及時采取
應對措施。關于責任追究和處理的建議:1.交易員祁宇,負有直接責任,給通報批評,
同時扣發6個月績效工資;2.投資經理王澤軍,負有重要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同時扣
發6個月績效工資;3.部門負責人肖波,負有管理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同時扣發3個
月績效工資。
2018年7月4日,中共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召開會議并作出會議紀要
(2018年第8期),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如下具體處理:交易員祁宇負有直接責任,
扣發1個月績效工資;投資經理王澤軍,負有重要責任,扣發3個月績效工資;部
門負責人肖波,負有管理責任,扣發2個月績效工資,同時在條線內予以通報。
對于處罰依據,華融證券公司提交了《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華融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營權益類投資風險管理辦法》、《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違規違
紀行為處罰辦法》及《關于第二屆第三次職工代表大會表決結果的通知》、《員工違規
違紀行為處罰辦法》在公司內網公示頁面。其中《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第三條
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自營業務責任追究制度。自營業務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時,
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六條規定,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權
限、時效和責任,對授權過程作書面記錄,保證授權制度的有效執行。第十三條規定,
建立嚴密的自營業務流程,投資品種的研究、投資組合的制訂和決策以及交易指令的執
行應當相互分離并由不同人員負責;交易指令執行前應當經過審核,并強制留痕。同
11 / 14
時,應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數據資料備份制度,并由專人負責管理。《自營權益類投資管
理辦法》第六條投資經理的職責包括:1.通過市場分析與調查選擇投資目標,起草項目
投資建議報告和投資計劃,建立投資組合,為項目投資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2.撰寫分
析報告,檢討所管理投資組合和項目的營運及風險情況,為部門投資決策和投資策略調
整提供依據和參考;3.根據市場和項目基本面實施項目投資,在授權范圍內運用資金,
下達交易指令,以實現投資資金的收益最大化;4.負責復核交易員執行的交易指令;5.
完成投資項目及投資組合后的投資總結報告,提交上級審查。第十四條規定,公司自營
業務決策與風險管理委員會是最高的自營投資授權機構,負責確定或調整自營權益類投
資負責人以及投資經理的授權。第十六條規定,自營權益類投資授權額度及方式要嚴格
按照公司相關授權管理方案執行,并保留可核實的記錄。權益投資決策應有充分的依
據,有書面記錄,有關責任人在記錄上簽字,重要投資決策應有詳細的研究報告,并確
保研究報告的客觀獨立和準確。《員工違規違紀行為處罰辦法》第二章處罰種類和適用
標準第六條:違規違紀情節惡劣、嚴重、輕微,主要是從責任人主觀意愿、履職情況、
行為性質、個人獲利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嚴重不良后果(重大經濟損失)系指造成經
濟損失10萬元或以上。對公司聲譽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系指引發重大聲譽事件,導致政府
部門、監管機構處罰、通報批評等,及輿論媒體公開批評后造成對業務不利影響(如機
構審批、市場準入、監管評級等)。第七條:處罰包括內部紀律處分、通報批評、經濟
處罰三種。經濟處罰包括扣發薪酬(含績效、獎金、工資等)、經濟賠償等。
王澤軍稱其對處罰不知情,但在仲裁申請書中其表述:“2018年7月,用人單位
黨委會決議針對交易事故做出扣發本人3月績效工資的處罰決定,但未列明金額。”王
澤軍與同事的聊天記錄和錄音亦顯示其知悉處罰內容,其實際發放的工資中亦被實際扣
除2018年7月至9月的考核工資。
2019年5月29日,王澤軍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華融證券公司撤銷處罰決
12 / 14
定。當日,仲裁委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受案范圍為由,作出京西勞
人仲字[2019]第294號不予受理通知書。王澤軍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在華鑫股份異常交易事件中華融證券公司受到經濟
損失及聲譽損失,王澤軍作為投資經理,在負責華鑫股份的交易的過程中存在調整報告
中所述復核缺失等情形,故華融證券公司黨委會依據相關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有
權對王澤軍作出責任認定及處罰決定。對處罰結果王澤軍本人知悉且未提出申訴。該處
罰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同時亦屬于公司行使內部自主管理權的行為,人民法院不宜過
度干涉。綜上,法院對王澤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王澤軍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經詢,王澤軍要求華融證券公司撤銷中
共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于2018年7月4日召開會議所作出的會議紀要(2018年
第8期)涉及其個人的部分。另,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中,王澤軍要求華融證券公司撤銷處罰決定,根據王澤
軍的主張,該處罰決定實際系指中共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會議紀要中“建議對
相關責任人給予如下具體處理……投資經理王澤軍,負有重要責任,扣發3個月績
效工資”的部分,該會議紀要系中共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作出的對相關責任人
予以處理的建議,故王澤軍的該項訴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據
此,對王澤軍的起訴,應予駁回。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實體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8714號民事判
決;
二、駁回王澤軍的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退還王澤軍;上訴人王澤軍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
予以退還。
13 / 14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落款
審 判 長 管元梓
審 判 員 王曉云
審 判 員 張 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琳琳
書 記 員 王鐸霖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14 / 14

本文發布于:2023-11-19 03:21:3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700335298219562.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王澤軍與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王澤軍與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