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案例:勞動爭議的處理
1、背景資料:
黃某為李家飯店聘用的一名廚師,有一手好廚藝,其獨立秘制的“小
龍蝦”在食客中頗有口碑。老板為了留住他,不僅許以高薪,還簽訂了無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面張家飯店生意卻一直慘淡,也沒有叫得響的菜品。
為了扭轉經營不利局面,張家老板張某找到黃某許諾給其雙倍報酬,并且
承諾黃某不必賠償因提前解除合同而承擔的費用。黃某經不起誘惑就答應
了張某。先是暗中指導張家飯店,一月之后,黃某在未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的情況下就到張家飯店上班,李家飯店的招牌菜“小龍蝦”也成了張家的
名菜。李家飯店因一時找不到合適的廚師,賓客銳減,營業額減少70%。
2、問題:
(1)黃某與張家飯店就李家飯店的損失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答:黃某與張家飯店就李家飯店的損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按勞動合同爭議,李家飯店應如何提起仲裁?
答:由于張家飯店聘請了尚未與李家飯店解除勞動合同的黃某,李家
飯店與黃某發生勞動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
請人李家飯店應當將黃某作為被申請人,將張家飯店列為第三人。
(3)李家飯店應該準備哪些主要證據?
答:李家飯店應該準備以下主要證據:1、李家飯店和黃某建立勞動關
系的證據。2、黃某和李家飯店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據。3、張
家飯店聘用黃某的證據。4、李家飯店由此造成損失的證據。
1.2案例:勞動關系的認定及保護
1、背景材料:
2003年1月初,在家待業的錢某通過朋友介紹成為某公司的一名司機。
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口頭約定月薪為1000元。2003年7月起公
司開始拖欠錢某工資,錢某找到公司經理問其原因,經理稱公司暫時有困
難,以后一旦有錢一定補上。這樣到了2003年底公司已經拖欠錢某6個月
工資,錢某又找到公司經理要求其立即補齊工資,公司經理稱公司沒有與
錢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錢某為公司提供
勞務應按勞取酬,從2003年7月起,錢某的工作量減少了一半,其勞務報
酬也應減半。錢某不同意,于2004年初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發拖欠
他的半年工資并賠償被拖欠工資1倍的損失。
2、問題:
(1)錢某與某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理由是什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會應如何處理這種關系?
答:1、錢某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因為他們雙方雖未簽訂書面
的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已經提供了有償勞動,用人單位也對勞動
者實施了管理,雙方已按口頭約定實際履行了勞動合同的內容,
因此雙方之間屬于事實勞動關系。3、勞動仲裁委員會在處理這種
關系時,應當首先確定雙方事實勞動關系的存續,并按照實際履
行的內容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據此支持申訴人半年工資的合
法請求。錢某關于公司賠償拖欠工資一倍的損失請求沒有法律依
據,不予支持。
(2)錢某的申訴請求是否能得到全部支持?為什么?
答:不能得到全部支持。如果損失達到拖欠勞動報酬的1倍,勞動者
應當舉證證明。
1.3案例:延長工時制度的應用1
l、背景資料:
石家莊某企業為擴大生產,經董事會決定實行“自愿加班”計劃。企
業在原來每天8小時的生產時間基礎上再增加2小時,不愿加班的當月獎
金減半。加班費用按每小時10元計算。這一計劃實行后,很多廠里職工都
踴躍報名。但是,區勞動監察大隊卻開出了整改通知要求企業停止這種做
法。對此,企業認為:加班是職工自愿參加的,能夠幫助職工增加收入,
而且每天多工作2小時并不會傷害職工健康。職工也認為:下了班業余時
間也會找兼職做,增加收入,多拿獎金,現在就在廠里加班,一舉兩得。
2、問題:
(1)該企業的“自愿加班計劃”內容違反了哪些規定?企業勞動報酬的
支付是否合法?企業制定“自愿加班計劃”是否違反法律規定?說
明理由。
答:“自愿加班計劃”不合法。理由:1、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個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
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因此,該單位每日加班2小時超過
法定時間限制。2、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
營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
此每日加班2小時的做法與《勞動法》的基準相違背。3、《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
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
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每
小時10元的工作報酬,明顯沒有達到150%的標準。因此,從工作
報酬來說也違反了法律。4、加班是職工自愿的,但是《勞動法》的
規定是勞動標準的基準線,是具有強制力的,《勞動法》的強制力體
現了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標準都
應該與基準線持平或者高于基準水平,否則就是違法。而且,企業
獎金減半的做法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2)如果企業臨時需要增加生產,可以怎樣做?
答: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加班。
1.4案例:延長工時制度的應用2
1、背景資料:
許先生原為某公司銷售經理,合同約定每月工資人民幣1萬元,另外
公司還將按銷售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銷售傭金。許先生還享受每年10
天的帶薪休假。但公司未對許先生的工作崗位辦理過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審
批手續。2001年3月許先生辭職。經結算,許先生工資70000元,銷售提
成204000元。但許先生離開時,公司僅支付了工資,未支付其他項目費用。
許先生遂訴至仲裁委。
許先生在仲裁庭上要求公司支付銷售提成和經濟補償金,并要求公司
支付用于工作的10天帶薪假期和每周40小時以外的104天加班日的加班
工資,帶薪假期和加班工資共計140608元。
公司認為:許先生作為高級管理人員享有銷售提成和出差補貼,不按
小時考核工作,應當作為不定時工作制度來確定,故不應算加班工資;銷
售提成,公司承認沒有支付過,并愿意支付。
2、問題:
(1)許先生的仲裁申請是否有法律依據?
答:1、雙方對于銷售提成已達成一致,應當履行。許先生的主張有法
律依據。2、許先生的崗位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且公司已規定了帶
薪假期,因此許先生主張的帶薪假期和104天的加班工資應當依法
支付。3、許先生在2001年辭職應當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不具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許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金沒有法律依據。
(2)公司關于不支付加班工資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公司關于許先生屬于不定時工作制度的主張不能成立。1、不定時
工時必須要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批準。2、未經勞動部門批準的不定
時工時不成立,許先生執行的應當是標準工時制度。3、按照我國勞
動法律的規定,工資的高低和是否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沒有因果關
系。
1.5案例:工資制度的管理
1、背景資料
成師傅2003年1月1日進入A公司工作,從事企業的安保工作,每月
工資1100元。成師傅因病在2008年3月份休病假10天,4月份休病假8
天。公司支付工資時按其病假時間發放工資。成師傅認為公司發給其的工
資低于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要求企業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工資。公司認為,成師傅在3月份、4月份分別休病假10天、8天,按其
病假工資計算,成師傅的工資收入實際低于最低工資,但是公司的做法并
沒有違反政府的最低工資標準。雙方意見不一,遂發生爭議。
2、問題:
(1)按照成師傅的情況,是否應當執行最低工資規定?為什么?
答:按照成師傅的實際情況,應當適用最低工資規定理由:1、最低工
資規定是強制性適用的,不論是否請病假,都應當執行。2、但是最
低工資的標準對成師傅不適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最低工資規定,
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適用最低工資標準。由于成師傅在2008
年3月份、4月份分別休病假10天、8天,沒有提供完整的正常勞
動,按照病假工資發放,符合法律規定。
(2)如果本爭議由你協調,你會做怎樣的判斷?請從合法合情的角度考
慮。
答:如果本爭議由我協調,我會按照合法、合理原則處理:1、向成師
傅宣講國家和本市有關最低工資規定的相關內容。2、如果由于成師
傅3月4月的病假造成生活有困難,建議公司工會給予一定的困難
補助。
1.6案例:最低工資的保障與監督
1、背景資料:
小凡進入某企業工作已有十幾年時間,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是自2008年
底至2015年底。企業加班非常頻繁,每月累計達到四十個小時,按照小凡
2014年至2015年3月的出勤表和工資單,她全年沒有缺勤,并且有相當數
量的延時工作情況,月工資標準是1800元,但加班工資為每小時10元。
小凡認為,公司發給她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且加班工資的計發標準
也低于國家規定的計發標準。經與公司交涉未果,于是小凡向勞動爭議仲
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企業補足2014年至2015年3月的最低工資和加
班工資。
2、問題:
(1)該企業確定的小凡的工資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部分合法。2014年1月至3月,合法。2014年4月至2015年3
月,不合法。
(2)該企業以每小時10元的標準計發加班工資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不合法。2014年1月至3月:1620/21.75/8*1.5=13.79元,故
10元標準不合法;2014年4月至2015年:1820/21.75/8*1.5=15.7
元,故10元標準不合法。
背景資料:
A公司對公司的某些工作崗位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了以季度為計算周
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郭某的工作崗位屬于A公司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的崗位。A公司和郭某終止勞動關系后,郭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認為
A公司向郭某發放加班工資的時候均以工資的150%作為計發標準發放加班
工資,但其出勤時間中包含雙休日的出勤,而雙休日應當以200%作為計發
標準,因此該公司少支付了其加班工資,要求按照 200%的計發標準補足加
班工資的差額。
試題要求:
(1)郭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郭某的理由不成立。
(2)簡述法律依據。
答:1、A公司已經向勞動部門申請了綜合計算工時的審批手續,并獲
批準;郭某從事的工作崗位又屬于A公司的綜合計算工時崗位,因
此郭某的加班工資應當按照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相關標準計發。2、
按照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的相關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公式制度的加班工資的計發標準只有兩
種:節假日加班的,按照300%計發;其他時間加班的一概按照150%
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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