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關于調整《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人社醫發(2009)27號
市醫保事務管理中心、各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各區縣醫保事務中心:
為了進一步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負擔,提高醫療保障公平性,我局在聽取市財政局、市民政局意見的基礎上,并經市政府同意,對《上海市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實施辦法》(滬醫保〔2004〕126號)規定的適用條件進行了適當調整,現將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醫保綜合減負適用對象,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計算標準一定比例的部分(以下簡稱“減負門檻”),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 因患大病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原因無法就業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減負門檻”從30%調整為25%;
(二)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以下簡稱“最低工資標準”)80%及以下的,“減負門檻”從30%調整為25%;
(三)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資標準80%至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減負門檻”從30%調整為25%;
(四)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資標準以上、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社平工資”)1.5倍以下的,“減負門檻”從40%調整為
30%;
(五)在職職工年收入在社平工資1.5倍以上、3倍以下的,“減負門檻”從50%調整為40%;
(六)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最低工資標準80%及以下的,“減負門檻”從30%調整為25%;
(七)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最低工資標準80%至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減負門檻”從30%調整為25%;
(八)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最低工資標準以上的,“減負門檻”從40%調整為30%。
二、醫保綜合減負適用對象的“減負門檻”調整后,年收入計算標準維持不變;超過“減負門檻”部分的自負醫療費減負比例維持不變,仍為90%
(具體見附表)。
三、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執行。
附表:醫保綜合減負辦法調整前后對比表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表:
醫保綜合減負辦法調整前后對比表
現行政策 調整方案
職退
狀態
年收入標準 減負門檻 減負比例 年收入標準 減負門檻 減負比例
最低生活標準
(限患大病或大部分喪勞協保人30% 25%
員,按最低生活標準計算)
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
30% 25%
最低工資標準的80%至
最低工資標準 30% 25%
在職 90% 不變 90%
(按實際收入計算)
最低工資標準至
社平工資1.5倍 40% 30%
(按實際收入計算)
社平工資1.5倍至3倍
(按實際收入計算)
50% 40%
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
30% 25%
退休 90% 不變 90%
最低工資標準的80%至
最低工資標準 30% 25%
(按實際收入計算)
年養老金大于
最低工資標準 40% 30%
(按實際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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