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總工會關于貫徹落實《關于本市全面推進集體
協商機制建設的意見》的意見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上海市總工會
? 【公布日期】2010.12.06
? 【字 號】滬工總法[2010]241號
? 【施行日期】2010.12.06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機關工作
正文
上海市總工會關于貫徹落實《關于本市全面推進集體協商機
制建設的意見》的意見
(滬工總法〔2010〕241號)
各區縣局(產業)工會:
近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企業聯合會(市企業家協會)
共同研究制定了《關于本市全面推進集體協商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
見》),對本市全面推進集體協商機制建設,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出
了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集體協商機制建設,并于近期以市委辦公廳、市政
府辦公廳名義轉發了《意見》(滬委辦發〔2010〕32號)。現就本市工會貫徹落
實《意見》,全面推進集體協商機制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全面推進集體協商機制建設的重要意義
當前,本市正處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加快實現“四個率先”、
加快建設“四個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任務艱巨繁重。新形勢下,
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視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工作,經過各方共同努力,全市勞動關系
總體呈現平穩和諧的態勢。但勞動關系矛盾仍然多發、易發,一些地區、系統勞動
關系矛盾有時還比較突出,尤其是職工工資增長緩慢、利益訴求表達渠道不暢等影
響勞動關系健康發展的問題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集體協商機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雙方重要的利益協調機制。
全面推進集體協商機制建設,有利于調動企業和廣大職工的積極性,維護雙方合法
權益,促進企業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有利于落實職工參與收入分配的權利,合理
確定職工工資水平,持續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共建共享和諧社會;有利于暢通利
益訴求渠道,將無序的群體性矛盾紛爭依法納入有序協商軌道,維護職工隊伍和社
會穩定。各級工會組織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
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新形勢下推進集體協商機制建設的重要性,
切實增強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努力實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方法,分類指導推進。
(三)協商內容。要以勞動報酬為重點,圍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
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開
展集體協商。對企業經濟性裁員、因勞動糾紛導致群體性停工和上訪、生產過程中
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職業危害等事項,工會要主動提出集體協商要約,督促企
業行政及時響應要約。進一步推動就女職工特殊權益、勞動安全衛生等內容開展集
體協商,簽訂專項集體合同。
(四)目標任務。從2010年到2012年,力爭用3年時間在各類已建工會的企
業基本建立、實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其中,2010年集體合同制度覆蓋率
達到60%以上,2011年集體合同制度覆蓋率達到80%以上。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同
步達到覆蓋目標。國有企業在建立、實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過程中,要起
到示范引領作用。對尚未建立工會的小企業,通過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
努力提高覆蓋比例。
三、切實把握推進集體協商機制建設工作的具體措施
(一)堅持因企制宜,推動以工資協商為重點的集體協商機制建設。要繼續著
力推進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健全完善企業工資分配共決機制、
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應
根據本市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協商確定年度職工工資增長幅度,確保職工收入隨
企業效益相應增長;生產經營遇到一定困難的企業,應在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
上,協商確定企業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完善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實行特殊工時制
的企業,應通過協商,確定職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計劃,并在實施過程中聽取工會
和職工意見;實行計件工資的企業,應通過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
保障職工取得合理勞動報酬的權益和休息權;經營者實行年薪制的企業,應通過協
基本福利項目,形成合理的企業福利制度。要積極探索覆蓋勞務派遣工集體協商的
模式。
(二)大力推進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協商,不斷擴大機制建設的覆蓋面。要針
對非公有制小企業開展協商的實際困難,大力開展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協商,不斷
提高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覆蓋面。要從本行業、本區域勞動關系的特點和企
理利益。要反映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不同職工群體利益訴求,體現利益兼顧的原
則。要避免協商結果的形式化和空心化,著重在法定標準之上進行協商,確定可以
量化操作的條款,不斷充實內容、提高質量。
(四)健全利益訴求表達渠道,充分發揮集體協商化解群體性勞動爭議的作
用。要通過依法開展集體協商,化解群體性利益爭議。要圍繞容易引發群體性利益
爭議的內容,注重發揮集體協商機制的作用,引導企業和職工理性表達各自訴求,
著力把無序紛爭納入到有序協商的軌道上來。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上級工會要及
時介入協調處理,指導職工推舉協商代表,通過協商合法有序解決利益爭議。對職
工依法提出的權利訴求,工會要積極支持,旗幟鮮明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職工
提出的過高利益訴求,要妥善把握協商尺度,平衡好企業的實際經濟狀況與職工的
(一)進一步加強推進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推動建立由黨委、政府(行政)領
導牽頭、協調勞動關系三方主管領導具體負責、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制
定具體的工作規劃和目標措施,推動將集體協商機制建設工作納入地區、系統“十
二五”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各級黨政工作考核目標。要繼續推動健全完善勞動
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加強市、區兩級三方機制協調互動。要緊緊依靠人大法律監
督、政協民主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監督的作用,加大工會勞動法律監
督力度,定期就集體協商機制的建制情況和集體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
集體合同履行情況,擴大職工的參與范圍,提高職工的協商主體意識,切實保障廣
大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得到落實。要強化行業性、區域性集體
協商與行業性、區域性職代會的制度聯動,努力推動兩大維權機制更好地為企業、
職工、社區(行業)的健康發展服務。要不斷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對在集體合
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引導雙方協商解決,努力通過協商把爭議和矛盾化解在
基層。要不斷強化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和諧工業園區創建工作的要求,將開展集體
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等情況作為創建活動的必備條件,作為評選表彰的重要
依據。
(四)進一步營造社會各界支持的良好氛圍。要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和
互聯網等各種傳媒手段,加強推進集體協商機制建設的宣傳報道,形成正確輿論導
向。要創新宣傳方式和宣傳活動的組織形式,不斷提高企業和職工對建立集體協商
機制的正確認識,不斷提高社會各界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作用的認可和支持。要以
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和諧工業園區為載體,將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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