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關于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病假月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
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
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
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
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制度工作日內請病假的日工資計算,按以上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發
生當月的計薪日。
二、病假工資標準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
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按如下標準支付
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注: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
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三、病假工資數額的上下限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
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
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
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
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即可作如下歸納:
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
病假
工資
≤本人原工資水平≤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其中:
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指本企業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平均每人所得的貨幣
工資額。其計算公式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前12個月實際支付的全部職工
工資總額÷前12個月全部職工平均人數÷12。
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如2007年度上海市職
工月平均工資為人民幣2892元。
四、病假期限
病假以勞動者按規定可享受的醫療期待遇為限,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
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
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并按規定向勞動者支
付經濟補償金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內部對醫療期無特別規定的,則醫
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
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
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
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
注: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作日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休息滿20.83
天即按病假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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