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發(作者:中班語言領域目標)

房產出資證明書范本
篇一:出資證明書范本
出資證明書范本
編號:
一、公司全稱: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公司股東:于年向本公司繳納貨幣出資元。(以上投入資金系本人自有資金,在其使用期間能以該資金承擔企業的民事責任)
本出資證明經公司正式授權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印鑒,方為有效,特此為證。
(公章)
法人代表(簽章):
核發日期:年月日
1 / 11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釋義】
本條是關于股東出資證明書的規定。
〖評析〗
出資證明書,是證明投資人已經依法履行繳付出資義務,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律文件,是股東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
成立日期,即公司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注冊資本,股東實繳出資的總額;公司蓋章,只有公司蓋章后,出資證明書才產生法律2 / 11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 效力。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篇二:設立登記全套
證明書編號:
一、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區××街××號。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元)
五、公司股東:××(股東姓名或名稱)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繳納出資額人民
幣元。該股東自本出資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3 / 11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 規定的股東權利。××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印章)核發日期:××年××月××日
【股東資格證明范本】如何證明股東資格任何權利均可通過各種形式來證明,凡可依法證明其股權有效存在的,即為股東。股權
證明形式包括出資協議、出資事實、持股證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公司注冊登記等。一
個權利沒有瑕疵的公司股東,下列證明形式均應一致: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記載為股東;
第二,在工商注冊文件中被登記為股東;第三,被記載入股東名冊;第四,持有出資證明書、
股票等持股證明;第五,簽署出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等;第六,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第七,在
公司管理中享有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在訴訟中,上述股東資格的證明形式物化為各種形式的證據,法院應當根據提交的證據
4 / 11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 對股東資格進行認定;如果各種證明形式之間存在矛盾,法院應當從中尋求不同情況下確認股
東資格的原則。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自治規約,也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對內是
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的主要根據,具有對抗股東之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對外具有公示的效力,
是第三人據以判斷公司股東的依據。根據學界對章程記載事項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國《公司
法》第22條、第73條的規定,對公司章程和股東資格的關系,我們可以初步認為:第一,
公司章程記載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和有限責任公司原始股東具有重要意義,是確認其股
東資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據此認為,凡記載于公司章程的即為5 / 11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 股東;第二,對于非發起人股
東,如受讓股權的股東,公司章程記載并非其成為股東的必要形式。在司法實踐中,公司章程記載不規范、不及時、不準確,與股權實際持有情況發生矛盾
的問題時有發生,審理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如有證據證明股東確實已經出資,并
參加了股東會,分取了紅利,但因公司的過錯,未變更公司章程記載,致使股東名冊、工商
登記均未變更。筆者認為,對于這種情況,應采取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在該股東與公司、
其他股東發生股權糾紛時,確認其股東資格,否則司法將有違實體公正的立場。
2、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是為了反映公司股東的現狀,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備的帳簿。我國《公司法》
6 / 11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 第31、36、134、1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從本質上說,
股東名冊是公司的內部記錄。各國、地區公司法律雖普遍認為股東名冊具有當然授予股東資
格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確定的。有學者指出:“股東名冊雖然很重要,但它
只是公司必須和可以載明的資料的一個表面證據,法院有權對其進行修正。”韓國學者李哲
松也認為“股東名冊的記載不具有創設權利的效力,實體法上沒有取得股份者,即使進行了
名義更換,也不能取得股東權。”我國《公司法》未對股東名冊效力作出規定,股東名冊和股東資格之間的關系難以從《公
司法》本身尋找答案。但從公司法原理上說,股東名冊主要用于調整公司和股東的關系,股
東名冊由公司保存,隨著股東的變化而變更股東名冊是公司的7 / 11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 義務。股東名冊應當具有以下
效力:第一,記名股東對抗公司的功能。即在無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
凡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的,僅憑該記載就可以主張自己為該公司股東,無需向公司舉證
自己的實質性權利。第二,公司免責的功能,即公司在已盡保管、登記義務的前提下,公司
可將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者視為真實股東,并認定其紅利分派請求權、表決權、新股認購
權等權利;即使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并非真實股東,亦可免除公司的責任。第三,由于股東名冊
僅為公司的內部記錄,非法定公示文件,股東名冊的記載不能對抗擁有其他有效證據的真實
股東,也不能對抗第三人。
3、工商登記
8 / 11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 工商登記屬于商業登記之一種,根據商業登記理論,商業登記分設權性登記和證權性登
記。《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僅需具備四項條件,即可成立,公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不是公司設立的必備要件。而且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
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可以推斷,第一,只有“股
東發生變動后”,才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股東變更在前,工商登記在后,因此,工商變更登
記并不是繼受股東取得股權的必要條件;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是公司
的法定義務,而非股權轉讓雙方的義務。因此,盡管工商登記對于公司設立來說,系必要條
件,屬設權性登記;但其所記載的股東姓名或名稱,對股東資格9 / 11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 來說,僅具有證權性作用,而
且不能反過來認為,未經工商登記即非股東。綜上可知,我國公司法規所要求的股東的工商變更登記,并非股權移轉的生效要件,但
其具有公信力,對第三人產生登記對抗效力,工商登記可以被股東作為證明其股東資格并對
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第三人也可以憑借工商登記來對抗其他人(包括真實股東)的權利要求。
在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權轉讓人之間,工商登記并無創設股東資格的法律效力;股東資格的認
定,應當根據股東是否實際履行股東義務、享有股東權利和其他權屬證明形式進行判斷。
4、持股證明:出資證明書、股東憑證、股票等我國《公司法》第3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136
10 / 11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 條規定,股份公司應當在登記成立后,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出資證明書、股東憑證或股
票,是最具有實質意義的股東資格證明,在無充足的證據證明此類持股證明為虛假或不合法
時,即可以此確認其股東資格。在出資證明書、股東憑證、股票的持有者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時,應當注意:第一,此
類證書的持有者所主張的權利只能對抗公司和股權的轉讓方,但不能對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因為此類證書的效力只發生于公司與股東或轉讓雙方之間,不具有任何公示性。第二,凡可
以其他方式證明轉讓出資確實存在時,就不應以沒有規范的持股證明之類的理由,來否定事
實持股者的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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