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0日發(作者:卞之琳斷章)

張坡、淮南市公路運輸管理處交通運輸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由】行政 行政行為種類 其他行政行為
【審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11.11
【案件字號】(2020)皖04行終62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張德玉王偉江峰
【審理法官】張德玉王偉江峰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張坡;淮南市公路運輸管理處
【當事人】張坡淮南市公路運輸管理處
【當事人-個人】張坡
【當事人-公司】淮南市公路運輸管理處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行終字
【原告】張坡
【被告】淮南市公路運輸管理處
【本院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起訴訟應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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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權責關鍵詞】行政強制其他行政行為合法違法行政賠償查封扣押拒絕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質證合法性證據不足駁回起訴缺席判決維持原判改判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行政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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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經審查,本院二審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起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第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上訴人張坡在一審中不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經一審法院釋明后,仍不能明確其訴訟請求,一審據此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對于上訴人張坡提出一審存在超期辦案的問題,經查,一審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受理該案后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理,并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一審裁定,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張坡的其他上訴理由系其個人理解與認識,于法無據,依法不予采納。 綜上,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更新時間】2022-09-22 23:02:32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查明:2019年11月3日晚上,被告淮南市運管處的值班組執法人員在高鐵東站監督檢查時,接到出租車駕駛員湯靈海的舉報,舉報一輛紅色的私家車在淮南東高鐵站公交站臺喊客,后被告作出皖淮運罰(強措)【2019】1000750號交通運輸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皖D-×××某某小型汽車實施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原告認為被告扣押車輛違法,亦認為被告不作為造成其損失故訴至法院,其將淮南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及淮南市交通運輸局以及第三人淮南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訴至法院,請求1、確認淮南市交通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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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管理處違法扣車,扣車程序違法;2、確認淮南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及淮南市交通運輸局行政不作為;3、確認被告淮南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及淮南市交通運輸局賠償各項損失(包括車上現金1700元丟失),合計28000元;4、被告賠禮道歉;5、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經數次釋明,原告撤回對被告淮南市交通運輸局的起訴,并對賠償請求另案提起訴訟。但其仍同時要求確認淮南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作為行為違法以及要求確認淮南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不履行法定職責。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因原告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該院開庭前、開庭時、開庭后都予以釋明、引導,但其仍未能完全正確表達。被告扣車行為以及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均是單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起訴,該院在已經引導其放棄不作為的訴訟、單獨起訴扣車行為后,原告仍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其訴訟請求不能在一個訴中同時提出,故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張坡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退還原告張坡。
【二審上訴人訴稱】張坡不服一審裁定,上訴稱:一、本案于今年4月17日決定受理向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書面提出上訴請求2020年5月1日決定受理完成繳費至2020年8月25日審結中間修改訴狀達數次開庭兩次且在8月26日接法院通知從合肥返淮前往法院按照審判長和開庭書記員指導書面書寫了本案中暫時放棄對被告淮南市交通運輸局有關的起訴且在26日第一次修改后都到大門口了接工作人員電話還返回修改了一次法院監控應當可以查到。由此證明上訴人是愿意配合法院工作的也虛心按照法院指導進行訴訟主觀上不存在不愿意接受法院指導進行訴訟的情況但是法院接案兩次開庭兩次按要求修改立案審理3個月26天后仍然以起訴書書寫有問題駁回起訴上訴人不服。二、裁定書所列行政作為和行政不作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并列出相關法律條款。上訴人認為其訴訟行為并不違反第一審裁定書所列法律條文的規定且法院已經收案并審理上訴人也完全配合法院做了調整法院以此駁回起訴上訴人認為缺乏法律依據。三、拋開上述兩條無論被告之前行政作為還是后期維權期間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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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之前的行政不作為都是由淮南運管處一個具體的扣車的行為引發的都和行政賠償有關聯有因果關系都是上訴人在同案審理的行政賠償案中上訴人主張賠償金額的一部分待法院查明的事實法院可以不支持訴訟請求也可以不主持對這一部分進行質證等但是以此駁回上述人所有起訴無論從法律、道義上上述人均不服。四、駁回起訴的行政裁定書內容對淮南運管處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大篇幅的論述但是對其沒有證據證明有執法主體資格沒有證據證明現場制作和交付法律文書沒有證據證明扣車時對車上物品進行了清點以及權利義務告知及上訴人舉證證明的淮南運管擴大查封范圍以及集體偽造法律文書等關鍵性問題僅做了不到50字的回應結合兩次開庭庭審錄像看上訴人認為裁定書不顯示公平表示不服。五、裁定書案號與傳票案號不一致。六、從收案到決定受理存在超期現象。七、原告提供光盤證據法庭未打開引導質證。八、行政裁定書與行政賠償裁定書除標題外其他內容完全一致沒有區別對待且沒有給予任何解釋。九、一審裁定結果在法律范圍內輕視了事實本身側重于形式做出的裁定無實際意義也起不到教育警示當事人的作用上訴人不服。請求撤銷一審裁定,依法維持原告一審訴訟請求:1、確認被告扣車程序嚴重違法多項違法事實存在;2、被告賠禮道歉;3、訴訟費被告承擔。
張坡、淮南市公路運輸管理處交通運輸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審行政裁定書
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20)皖04行終62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張坡。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淮南市公路運輸管理處,住所地淮南市陳洞北路,統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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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信用代碼123419。
法定代表人宮傳寶,該處處長。
一審第三人淮南市數據資源管理局,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區和風大街某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340400MB1551541Y。
法定代表人韓昆,該局局長。
審理經過 上訴人張坡因與被上訴人淮南市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淮南市運管處)、一審第三人淮南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為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2020)皖0403行初20-1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查明:2019年11月3日晚上,被告淮南市運管處的值班組執法人員在高鐵東站監督檢查時,接到出租車駕駛員湯靈海的舉報,舉報一輛紅色的私家車在淮南東高鐵站公交站臺喊客,后被告作出皖淮運罰(強措)【2019】1000750號交通運輸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皖D-×××某某小型汽車實施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原告認為被告扣押車輛違法,亦認為被告不作為造成其損失故訴至法院,其將淮南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及淮南市交通運輸局以及第三人淮南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訴至法院,請求1、確認淮南市交通運輸管理處違法扣車,扣車程序違法;2、確認淮南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及淮南市交通運輸局行政不作為;3、確認被告淮南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及淮南市交通運輸局賠償各項損失(包括車上現金1700元丟失),合計28000元;4、被告賠禮道歉;5、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經數次釋明,原告撤回對被告淮南市交通運輸局的起訴,并對賠償請求另案提起訴訟。但其仍同時要求確認淮南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作為行為違法以及要求確認淮南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不履行法定職責。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因原告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該院開庭前、開庭時、開庭后都予以釋明、引導,但其仍未能完全正確表達。被告扣車行為以及原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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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作為均是單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起訴,該院在已經引導其放棄不作為的訴訟、單獨起訴扣車行為后,原告仍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其訴訟請求不能在一個訴中同時提出,故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張坡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退還原告張坡。
二審上訴人訴稱 張坡不服一審裁定,上訴稱:一、本案于今年4月17日決定受理,向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書面提出上訴請求,2020年5月1日決定受理,完成繳費,至2020年8月25日審結中間修改訴狀達數次,開庭兩次,且在8月26日,接法院通知,從合肥返淮,前往法院按照審判長和開庭書記員指導,書面書寫了本案中暫時放棄對被告淮南市交通運輸局有關的起訴,且在26日,第一次修改后都到大門口了,接工作人員電話,還返回修改了一次,法院監控應當可以查到。由此證明,上訴人是愿意配合法院工作的,也虛心按照法院指導進行訴訟,主觀上不存在不愿意接受法院指導進行訴訟的情況,但是法院接案兩次開庭,兩次按要求修改,立案審理3個月26天后仍然以起訴書書寫有問題,駁回起訴,上訴人不服。二、裁定書所列行政作為和行政不作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并列出相關法律條款。上訴人認為其訴訟行為并不違反第一審裁定書所列法律條文的規定,且法院已經收案并審理,上訴人也完全配合法院做了調整,法院以此駁回起訴,上訴人認為缺乏法律依據。三、拋開上述兩條,無論被告之前行政作為,還是后期維權期間至法院起訴之前的行政不作為,都是由淮南運管處一個具體的扣車的行為引發的,都和行政賠償有關聯,有因果關系,都是上訴人在同案審理的行政賠償案中,上訴人主張賠償金額的一部分待法院查明的事實,法院可以不支持訴訟請求,也可以不主持對這一部分進行質證等,但是以此駁回上述人所有起訴,無論從法律、道義上,上述人均不服。四、駁回起訴的行政裁定書內容對淮南運管處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大篇幅的論述,但是對其沒有證據證明有執法主體資格,沒有證據證明現場制作和交付法律文書,沒有證據證明扣車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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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上物品進行了清點,以及權利義務告知及上訴人舉證證明的淮南運管擴大查封范圍,以及集體偽造法律文書等關鍵性問題,僅做了不到50字的回應,結合兩次開庭庭審錄像看,上訴人認為裁定書不顯示公平,表示不服。五、裁定書案號與傳票案號不一致。六、從收案到決定受理,存在超期現象。七、原告提供光盤證據,法庭未打開,引導質證。八、行政裁定書與行政賠償裁定書除標題外,其他內容完全一致,沒有區別對待,且沒有給予任何解釋。九、一審裁定結果在法律范圍內輕視了事實本身,側重于形式,做出的裁定無實際意義,也起不到教育警示當事人的作用,上訴人不服。請求撤銷一審裁定,依法維持原告一審訴訟請求:1、確認被告扣車程序嚴重違法,多項違法事實存在;2、被告賠禮道歉;3、訴訟費被告承擔。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淮南市運管處二審未作答辯。
一審第三人淮南市數據資源管理局二審未陳述意見。
本院查明 經審查,本院二審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起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第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上訴人張坡在一審中不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經一審法院釋明后,仍不能明確其訴訟請求,一審據此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對于上訴人張坡提出一審存在超期辦案的問題,經查,一審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受理該案后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理,并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一審裁定,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張坡的其他上訴理由系其個人理解與認識,于法無據,依法不予采納。
綜上,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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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落款
審判長 張德玉
審判員 王 偉
審判員 江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魏 巍
附法律依據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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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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