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0日發(作者:任怎么組詞)

深交所修訂中小板保薦工作指引規范現場檢查報告內容與格式
2010-12-31
深交所今日發布了第二次修訂后的《中小企業板保薦工作指引》。該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持續督導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并重點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現場檢查、關注和報告、發表獨立意見、提交年度保薦工作報告等方面提出了更為細化的要求和標準。
深交所于2004年8月首次發布了《中小企業板保薦工作指引》,并于2008年12進行了第一次修訂。近年來,中小企業板規模快速擴大,從嚴監管,繼續打造誠信之板,在當前形勢下顯得尤為重要。在中小板誠信建設中,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發揮著獨特、重要的作用。但從近兩年的保薦工作實踐來看,中小板保薦業務仍存在一些問題,如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現場檢查工作不夠充分,發表獨立意見不夠審慎,對關注與報告事項不夠重視等。因此,為進一步加強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作用,切實發揮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持續督導方面的職能,結合近兩年保薦業務實際情況,深交所對《中小企業板保薦工作指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提出了定期現場檢查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要求。為進一步規范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現場檢查行為,提高現場檢查的效果,本次修訂對《定期現場檢查報告》的內容與格式進行了明確規定,引導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對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或應重點關注的事項予以定期檢查,盡量避免惡性違規事件的發生。
二是進一步強調保薦機構應切實履行“關注與報告”職責。為進一步強調和督促保薦機構切實履行“關注與報告”職責,本次修訂中一方面調整了“關注與報告”事項的具體內容,另一方面增加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確保其已充分關注并了解上市公司上述事項”的規定。
三是進一步規范保薦機構發表獨立意見的情形。本次修訂中,一方面要求保薦機構發表獨立意見時應明確說明發表意見的具體依據,所采取的核查方法和措施、核查的文件和資料等;另一方面,強調保薦機構發表獨立意見時,應當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慎核查,獲取充分、恰當的核查依據,做出獨立、客觀的判斷。
四是調整和細化年度保薦工作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要求。根據保薦工作報告事項的重要性及實際監管情況,本次修訂中調整了年度保薦工作報告的部分內容。同時,為更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年度保薦工作情況,將年度保薦工作報告報送時間調整至“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另外,為提高監管效率,在強化和規范現場檢查報告的前提下,取消了半年度保薦工作報告的報送要求。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中小板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認真學習并嚴格落實修訂后指引的相關要求,進一步提高持續督導工作質量。深交所將根據該指引的要求并結合年度保薦工作評價情況,進一步加強對中小板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相關工作的監管,切實發揮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督導作用,使之成為中小板持續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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