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發(作者:年年有你)

完整版)印章管理規定
印章管理規定
為了保證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印章定義:
印章指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業務用章、法人代表章等。
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公司印章的刻制須報總經理批準,由行政部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部門辦理刻制手續。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印章啟用應報總經理批準,并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印章的保管、外借、交接和停用:
公司的公章、合同專用章應指定行政部專人入箱(入柜)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入箱(入柜)保管,并將保管印章人員名單報行政部備案。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并辦理交接,以免貽誤工作。印章保管有異?,F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嚴格控制印章外帶,嚴禁員工私自將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印章外帶申請單》(附件一),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總經理批準,并報行政部負責人確認后方可帶出。因工作需要外帶印章時,印章保管人需將印章封存在信封內,封口加蓋印章或簽名。外出期間,由監章人至指定用印地點及指定用印時間打開,用完后由監章人封存,監章人和借章人同時在封口處簽字確認。如因特殊情況監章人無法同行時,由借章人請辦理業務處的人員行使監章人的義務,見證印章封存打開及用完印章后的封存。印章帶出后,印章管理員須跟進歸還。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在申請時間內歸還的,印章管理員需及時向總經理匯報。
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印章交接登記薄》(附件二),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公司名稱變動;印章使用損壞;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部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本文發布于:2023-12-12 07:41:5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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