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發(作者:和女孩聊天話題)

黑龍江省護士管理辦法(98年修正)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8.01.03
? 【字 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
? 【施行日期】1998.01.03
? 【效力等級】地方政府規章
? 【時效性】失效
? 【主題分類】醫療機構與醫師
正文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護士管理辦法〉的決定》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田鳳山
1998年1月3日
黑龍江省護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護士管理實行執業注冊制度,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
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從事醫療護理活動的臨床護士。
第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1994年以后畢業的,獲得全日制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考試。
第七條 獲得高等醫學院校或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護理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憑的在編人員,可以免于護士執業考試。
第八條 護士執業考試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省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各行署、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統一考試。
第九條 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有關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考試暫行規定》執行。新畢業護士見習一年,在轉正之前參加考試。
第十條 凡參加護士執業考試者,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考試暫行規定》的要求,向行署、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寫的執業考試申請表;
(二)畢業證書;
(三)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行署、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審核合格的,報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護士執業考試準考證》。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免考資格者以及參加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三條 鄉(鎮)衛生院在編在崗10年以上但未經護理專業培訓或經非正規護理專業培訓者,準予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考試;考試成績合格者,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黑龍江省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參加護士執業考試連續3年不合格者,調離崗位進行培訓。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五條 護士注冊機關應按下列審查權限注冊:
(一)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和一級醫療機構由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后報市(行署)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將注冊表軟盤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二級醫療機構和地、市、縣級專科防治院(所、站),99張床位以上的康復醫院,299張床位以下的療養院、縣急救站以及部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由市(行署)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并將注冊表軟盤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三)三級醫療機構和省級專科防治院(所、站),100張床位以上的康復醫院,300張床位以上的療養院,市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及省衛生行政部門直屬醫療機構由省衛生廳行政部門注冊,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由省中醫管理局注冊。
第十六條 首次申請護士注冊必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繳納注冊費,并向注冊機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證明;
(四)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七條 護士注冊有效期為2年。
護士連續注冊,在前一注冊期滿前60日,由原注冊機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注冊。
第十八條 中斷注冊5年以上再次申請注冊者,必須在行署、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二級以上醫院參加臨床實踐3個月,并向注冊機關提交該醫院出具的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第十九條 注冊機關在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的;
(四)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一條 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但下列情況可在護士指導下進行護理工作,指導護士應承擔其法律責任:
(一)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進行專業實習的;
(二)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進行臨床實踐的;
(三)護士缺乏的鄉(鎮)衛生院中的護理員,經中等專業學校培訓一年以上,在護士或醫生的指導下從事護理工作的;
(四)新畢業護士見習期未滿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 護理員只能在護士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不得頂替護士工作。
第二十三條 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按規定填寫護理記錄,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護理。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護士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 護士在執業中要遵守醫療保護原則和保密原則,確保醫療文件的真實、完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泄露就醫者的隱私。
第二十七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八條 護士申請開業及成立護理服務機構,按國家《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黑龍江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第二十條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6個月至2年的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而未經注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護士工作,限期補辦注冊手續;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而從事護士工作的,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三十一條 任用未經注冊者從事護士工作的醫療機構,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家《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黑龍江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三十三條 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中止6個月至2年的注冊;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四條 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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