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發(fā)(作者:精益求精的近義詞)

周代三大祭祀中的樂調(diào)研究
尹 蕾
“凡樂,圜鐘為宮,黃鐘為角,大蔟為徵,姑洗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瑟,云門之舞。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矣。凡樂,函鐘為宮,大蔟為角,姑洗為征,南呂為羽,靈鼓、靈鼗,孫竹之管,空桑之琴瑟,咸池之舞。夏日至,於澤中之方丘奏之,若樂八變,則地祗皆出,可得而禮矣。凡樂,黃鐘為宮,大呂為角,大蔟為征,應鐘為羽,路鼓、路鼗,陰竹之管,龍門之琴瑟,九德之歌,九之舞,於宗廟之中奏之,若樂九變,則人鬼可得而禮矣?!?
這是《周禮》中的一段記載,其中提到了在祭祀天神、地祗和宗廟三大祭祀中所使用的宮、角、徵、羽四調(diào)。由于涉及到了古代的樂律與樂調(diào)問題,歷來受到專家和學者的重視,但是令人困惑的正是其中所提到的律名與樂調(diào)。疑問有三:
其一,選擇夾鐘、林鐘、黃鐘為宮的意義。《國語·周語》載:“夫?qū)m,音之主也”2,五聲中宮無疑是其中最重要的,因此三大祭祀中宮調(diào)的確立最值得注意。按照一般意義來說,十二律皆可為宮,但是獨獨選擇夾鐘、林鐘、黃鐘為宮,恐非隨意而為,應有其使用原則。
其二,三大祭祀無商調(diào)。在三種祭祀中各用宮、角、徵、羽調(diào)一個,三大祭祀中使用了十二個調(diào),均無“商調(diào)”。
其三,宮調(diào)之外的其他三調(diào)與律之間的關系。記載中的各律與宮、角、徵、羽四調(diào)之間的音程關系之間明顯不符合我們今天所知的古代樂學范疇,各調(diào)既非同宮,也在異宮范圍內(nèi)無規(guī)律可循,其用調(diào)的選擇原則令人疑惑。
帶著疑問沿波討源,試以粗淺所學解讀這段文字記載以及《周禮》背后所折射出的古代祭祀的用樂觀念。
一、三大祭祀與三宮的對應關系
《周禮》的這段文獻記載雖然多有難解之處,但是有一點是很明確的,那就是這里提到的“樂”和“律”都是為同一件事情服務的,這就是“祭祀”。其目的是為了達到“天神”、“地祗”和“人鬼”皆可“得而禮矣”。史載中國古代的
1 中華書局編輯部《漢魏古注十三經(jīng)·(漢)鄭玄注<周禮>·卷二十二》(上)[M],中華書局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頁
2 修海林《中國古代音樂史料集》[M],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7頁
祭祀甚至都可以追溯到神農(nóng)氏、黃帝等上古時期,夏以來逐漸趨于規(guī)范化、制度化。商周時期祭祀興盛不衰,是統(tǒng)治者弭災、祈福和告謝的手段和途徑。至周代已設“大宗伯之職,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祗之禮。”3除了大宗伯還設有“大宰”之職,“以八則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馭其神?!?其“八則”之首就是祭祀。因此,至周代祭祀已經(jīng)成為管理國家、治理封地的“國之大事”。正所謂“國之大事,在祀與戎”5,在這樣的重要場合及儀式中所選用的律和宮調(diào)絕非隨意而為,必是經(jīng)過慎重考慮后選擇的結果。
(一)圜鐘、夾鐘與“天宮”
“大師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之聲。陽聲:黃鐘、大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陰聲:大呂、應鐘、南呂、函鐘、小呂、夾鐘。”6
“凡樂,圜鐘為宮,黃鐘為角,大蔟為征,姑洗為羽……於地上之圜丘奏之,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矣?!?
這是《周禮》中先后出現(xiàn)的兩段文字,如果我們將其中所涉及到的律名仔細比對會發(fā)現(xiàn):在第一段文獻中所提及的十二律中的“夾鐘”在第二段文獻中是以“圜鐘”之名出現(xiàn)的?!耙宦蓛擅钡那闆r并不是唯一,像仲呂也稱小呂,林鐘又稱函鐘等。因此律名有兩個稱謂并不奇怪,但關鍵是“圜鐘”與“夾鐘”之名的使用普遍存在著一種規(guī)律:即在記載樂學、律學問題時提到的這一律都使用“夾鐘”之名,“圜鐘”之名只在記載祭祀活動時才可能使用。不僅《周禮》如此,在后世的許多文獻記載中也常常如此。因此,我們或可推斷:“圜鐘”的律名很可能與其所出現(xiàn)和使用的祭祀場合有關。
“圜鐘”為宮時,其樂是用于祭祀“天神”,用樂的地點恰是“圜丘”。古人在祭祀中所使用的一切相關事物的選擇都具有象征意義,如:祭地用的犧牲取黝黑之色,用玉為黃琮,黃色象土,琮為方形象地。周代祭天的正祭是每年冬至之日在國都南郊圜丘舉行,圜丘是圓形的祭壇,圜同圓,古人認為“天圓”,圓形正是寓意“天”的形象。因此“圜鐘”和“圜丘”,名字的相似恐非偶然,祭祀
3 中華書局編輯部《漢魏古注十三經(jīng)·(漢)鄭玄注<周禮>·卷十八》(上)[M],中華書局出版社,1998年版,第117頁
4 中華書局編輯部《漢魏古注十三經(jīng)·(漢)鄭玄注<周禮>·卷二》(上)[M],中華書局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頁
5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成公十三年》[M],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861頁
6 中華書局編輯部《漢魏古注十三經(jīng)·(漢)鄭玄注<周禮>·卷二十三》(上)[M],中華書局出版社,1998年版,第147頁
7 同注1
天神時將“夾鐘”稱為“圜鐘”,很可能就是代表了對“天”的敬畏和崇拜。
在祭祀“天神”的儀式中,并沒有選擇“陽律第一”的黃鐘,而是使用了圜鐘(夾鐘),這是因為:“夾鐘生于房心之氣,房心為大辰,天帝之明堂……以此為宮,用聲類求之?!?
明堂,即“明正教之堂”,是“天子之廟”,所以“王者造明堂、辟雍,所以承天行化也,天稱明,故命曰明堂”,“天子造明堂,所以通神靈,感天地,正四時,出教化,崇有德,重有道,顯有能,褒有行者也”。明堂的主要意義在于借神權以布政,宣揚君權神授。所以選擇以“夾鐘”為宮,是因為這個律所對應的星宿為大辰,而大辰又代表著“天帝之明堂”,因此選擇此律是具有象征意義的。這一觀念在《周禮注疏》的記載中更為詳細:
“云‘圜鍾,夾鍾也’者,即上文夾鍾也。云‘夾鍾生於房心之氣’至‘明堂’者,案《春秋緯·文耀鉤》,及《石氏星經(jīng)》天官之注云:‘房心為天帝之明堂,布政之所出?!终咽吣?,‘冬,有星孛於大辰’?!豆騻鳌吩疲骸蟪秸吆??大火也。大火為大辰,伐為大辰,北辰亦為大辰?!瘖A鍾房心之氣為大辰,天之出日之處為明堂,故以圜鍾為天之宮。”9
所以夾鐘律用于祭祀“天神”儀式中,用名“圜鐘”,象征著“天帝”的“大辰”星宿,故“圜鐘宮”也稱“天宮”。
(二)函鐘、林鐘與“地宮”
“函鐘”即“林鐘”,與“圜鐘”一樣,這一律也是有兩個名稱的。《周禮注疏》中曾提到“《周禮》言函鍾,《月令》云林鍾”10?!秶Z·周語》在記載十二律時也使用了“林鐘”名:“四間林鐘,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肅純恪也?!?1比較之下,《周禮》的函鐘律名又是出現(xiàn)在祭祀場合之中,按照前文“圜鐘”古人以“函”為“方”,并與“圜”相對,具有“陰陽”的意味?!稘h書》中之名象征意義的思路,《周禮》使用“函鐘”之名也必有其寓意。
就有記載:
“(合)其法用銅,方尺而圜其外,旁有庣焉。其上為斛,其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其狀似爵,以縻爵祿。上三下二,參天兩地,圜而函方,左
8(唐)杜佑撰《通典·卷四十二》[M],王文錦、王永興、劉俊文、徐庭云、謝方點校,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363頁
9(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四庫全書·第四十二卷》[M],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812頁
10 同注9
11 修海林《中國古代音樂史料集》[M],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8頁
一右二,陰陽之象也?!?2
“凡貨,金、錢、布、帛之用,夏、殷以前其詳靡記云。太公為周立九府圜法: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輕重以銖;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3
“函鐘為宮”用于祭祀“地祗”的儀式中,周代祭祀“地祗”儀式恰是在“澤中之方丘”進行,并以“水澤、方丘”來象征四海環(huán)繞大地。同時古人認為地屬陰而靜,本為方形,因此祭祀在“方丘”進行。而“函方”的意味正好與方形祭壇契合,與“天圜”合在一起為“天圜地方”。圜鐘與函鐘的一圓一方還含有“陰陽之象”,因此祭天選擇“圜丘”使用“圜鐘”律,而祭祀地祗選擇“方丘”當然使用“函鐘”律,才能體現(xiàn)天地之間的陰陽相合?!吨芏Y注疏》認為:
“林鐘生于未之氣。未,坤之位也。或曰:天社在東井、輿鬼之外。天社,地神。以之為宮,用聲類求之?!?4
“云‘林鍾生於未之氣,未,坤之位’者,林鍾在未,八卦坤亦在未,故云坤之位。云‘或曰天社在東井輿鬼之外’者,案《星經(jīng)》‘天社六星,輿鬼之南’,是其輿鬼外也。天社神位,皆是地神,故以林鍾為地宮也?!?5
因此,《周禮》在十二律中選擇以林鐘為宮來“祭地祗”并改用“函鐘”之名,很可能就是以“函鐘”來表達當時人們對“地”圖騰崇拜,并用其象征著“地神”的“天社六星”,故“函鐘宮”也稱“地宮”。
(三)黃鐘與“人宮”
“圜丘祀天”與“方丘祭地”都在郊外,所以也稱為“郊祀”。在這兩種郊祭活動均選用了能夠代表各自祭祀對象的“律”并使用特定律名與之相適應。三大祭祀中除了兩次郊祀之外,還有祭祀宗廟的大型儀式活動,《周禮》選擇以“黃鐘”為宮。由于宗廟祭祀的對象不再是天地神靈而是先妣先祖,可能正因為如此,所以其律名本身并沒有變化,仍以黃鐘之名。之所以選擇以黃鐘為宮是因為:
“黃鐘生于虛危之氣,虛危為宗廟。以此為宮,用聲類求之?!?6
1213(東漢)班固撰《漢書·律歷志》[M],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967頁
(東漢)班固撰,《漢書·食貨志下》[M],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779頁
14(唐)杜佑撰《通典·卷四十二》[M],王文錦、王永興、劉俊文、徐庭云、謝方點校,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392頁
15 同注9,第812頁
16 同注9,第812頁
“云‘黃鍾,生於虛危之氣’者,以其黃鍾在子,子上有虛危,故云虛危之氣也。云‘虛危為宗廟’者,案《星經(jīng)》,虛危主宗廟,故為宗廟之宮也?!?7
無論是“房心”、“天社”還是“虛?!倍际桥c星宿位置有關,因為“虛?!敝髯趶R,而“虛危”又對應了黃鐘律,因此,選擇以黃鐘為宮用來祭祀宗廟。因此,周代的宗廟祭祀所用宮調(diào)是以星象與律的對應關系來確定的,黃鐘的律高本身以及它在樂學范疇內(nèi)的意義并不起決定性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在周代的三大祭祀的用樂中,三個宮調(diào)的確立都是有其象征性的意義的,分別代表了天宮、地宮與人宮。圜鐘、函鐘和黃鐘三律本身的陰陽、星宿等對應關系大于它們本身的樂律學關系,而這才是古人在選擇使用的基本原則。正如《禮記·禮運》所載:
“故圣人作則,必以天地為本,以陰陽為端,以四時為柄,以日星為紀,月以為量,鬼神以為徒,五行以為質(zhì),禮義以為器,人情以為田,四靈以為畜?!?8
二、三大祭祀中樂調(diào)的構成
正如前文所論述,三個宮調(diào)的確立原則是三個律名本身的象征意義和陰陽、五行與十二星次之間的對應關系而非純粹意義上的樂律學律高關系。既然如此,三大祭祀中其他三調(diào)的確認又是遵循著什么樣的原則而定的呢?我們不妨回到原文來分析各調(diào)之間的關系?!吨芏Y·春官·大司樂》的表述非常清楚:
“凡樂,圜鐘為宮,黃鐘為角,大蔟為征,姑洗為羽……凡樂,函鐘為宮,大蔟為角,姑洗為征,南呂為羽……黃鐘為宮,大呂為角,大蔟為征,應鐘為羽?!?9
三大祭祀各用四個樂調(diào),除了宮調(diào)外,還分別有角調(diào)、徵調(diào)和羽調(diào),各調(diào)所選用的音律與各律之間的音高關系列表如下:
1718 同注9,第812頁
《十三經(jīng)注疏》委員會整理,《禮記正義·卷二十二》[M],李學勤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98頁
19 同注1
宮、角、徵、羽四音之間本應為大三、小三、大二度的音高關系,但是三大祭祀在選擇用律時卻似乎完全忽視了這一樂學觀念,導致各樂調(diào)之間的關系令人費解,以祭祀宗廟用律為例,四調(diào)選用了黃鐘、大呂、太簇、應鐘四律,其音高關系為:小二、小二、大三,這種音高關系與宮、角、徵、羽相比較,完全無法對應。因此,三大祭祀中所用的十二個律應該是分屬不同的宮調(diào)。在十二律和宮商角徵羽五個音所組成的整個宮調(diào)體系中,如果不將“二變”計算在內(nèi),尚有六十調(diào)可用,為何《周禮》記載確是單單選取這十二個(其中太簇徵出現(xiàn)了兩次)宮調(diào)?這些宮調(diào)的使用具有什么特點?它們之間有什么必然聯(lián)系?《周禮》中并未留下任何線索,可能在周代這樣的用樂方式很是平常,不復贅述,但與現(xiàn)在的我們卻是疑惑重重,為了尋求答案只能從他處追索歷史的痕跡。
(一)“祭無商聲”
“今此三者為宮,各于本宮上相生為角徵羽……或先生后用或后生先用,故云聲類求之也。”20
祭祀天神、地祗和宗廟所使用的律雖然不盡相同,但都是在宮的基礎上相生為角、徵、羽,使用四調(diào),有意回避了“商”。其原因是:
“云‘此樂無商者,祭尚柔,商堅剛也’者,此經(jīng)三者皆不言商,以商是西方金,故云‘祭尚柔,商堅剛不用’。若然,上文云此六樂者,皆文之以五聲,并據(jù)祭祀而立五聲者,凡音之起,由人心生,單出曰聲,雜比曰音。泛論樂法,以五聲言之,其實祭無商聲?!?1
在鄭玄看來,商的五行屬性為“金”,金“堅剛”因而不用。如此看來,選擇宮、角、徵、羽四聲就是從“五行”出發(fā)考量的結果。值得注意的是,圜鐘宮、黃鐘角、太簇徵、姑冼羽是既有律名又有階名,應該是宮調(diào)的名稱。因此,所謂
2021 同注9,第813頁
同注9,第810頁
的“祭無商聲”并非是指“商聲”應是“祭無商調(diào)”。雖然目前很多西周中晚期考古發(fā)現(xiàn),像是晉侯蘇編鐘和虢季編鐘等都表明那個時期似乎是沒有“商”聲的,但《周禮》“文之以五聲”的說法明確告訴我們,周代應是有“商”聲的,只不過在禮樂的使用中可能有意識地進行了回避。因此,鄭玄所謂“祭無商聲”實際上應該是“祭無商調(diào)”。從三大祭祀中所使用的宮調(diào)情況來看,的確沒有商調(diào)。值得注意的是,在 “因襲舊制”的傳統(tǒng)理念影響下,后世的祭祀禮樂中也沿用了這一觀念,所用宮調(diào)結構沒有變化,均無商調(diào)。
“(焉和之樂)乃以圜鐘為宮,黃鐘為角,太蔟為征,姑洗為羽,作文舞之舞樂,樂舞六成。圜鐘三奏,黃鐘、太蔟、姑洗各一奏也?!?2
“奏《永和之樂》,乃以黃鐘為宮,大呂為角,太蔟為徵,應鐘為羽,作德舞之舞樂,舞九成,黃鐘三奏,大呂、太蔟,應鐘各再奏?!?3
(二)三調(diào)的確定原則
《周禮》以“圜鐘為宮,黃鐘為角,太簇為徵,姑冼為羽”祭祀天神,鄭玄在注疏中對四個宮調(diào)的選擇有著較為詳細的描述,以其中一段為例,分析其中選擇用“律”的原則:
“云‘天宮夾鐘陰聲,其相生從陽數(shù)’者,其夾鐘與無射配合之物。夾鐘是呂,陰也。無射是律,陽也。天是陽,故宮后歷八相生,還從陽數(shù)也。云無射上生中呂,中呂與地宮同位,不用之也。中呂上生黃鐘,黃鐘為角也。黃鐘下生林鐘,林鐘地宮,又不用,亦嫌不用也。林鐘上生大蔟,大簇為徵也。大蔟下生南呂,無射同位又不用。南呂上生姑洗,姑冼為羽。祭天四聲足矣。地宮林鐘,林鐘上生大蔟,太簇為角。太簇下生南呂,南呂為羽,先生后用也。南呂上生姑洗,姑冼為徵,后生先用,四聲足矣。人宮黃鐘,黃鐘下生林鐘,林鐘為地宮又辟之不取也。林鐘上生大蔟,大簇為徵,先生后為用也。大蔟下生南呂,南呂與天宮之陽同位,又辟之。南呂上生姑洗,姑洗南呂之合,又辟之。姑洗下生應鐘,應鐘為羽,應鐘上生蕤賓,蕤賓地宮林鐘之陽,以林鐘是地宮,與蕤賓相配合,故又辟之。蕤賓上生大呂,大呂為角,后生先用也,四聲足矣?!?4
22 (唐)杜佑撰《通典·卷一百九》[M],王文錦、王永興、劉俊文、徐庭云、謝方點校,中華書局,1982年版,873頁
23 (唐)杜佑撰《通典·卷一百十四》[M],王文錦、王永興、劉俊文、徐庭云、謝方點校,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905頁
24 同注9,第813頁
其中提到的幾個原則就是:歷八相生、同位不用、先生后用和后生先用等。
1.“歷八相生”
“無射上生中呂”即所謂“歷八相生”,就是我們常說的“隔八相生”?!案舭讼嗌闭Z出《周易》,是指各律相生的順序,就是每經(jīng)過八律即為新生的下一律,相距八律的兩個音律為純五度的關系,即:
鄭玄認為祭祀中所選用的四調(diào)之律是在“歷八相生”的基礎上產(chǎn)生的,所以說:“故宮后歷八相生”。也就是說,先確定“宮”之后再依次歷八選擇下一律。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選擇使用時又要遵循一些其他的原則規(guī)避部分律呂,因此最后所定的四律并非是嚴格的“歷八相生”得到的,“歷八相生”只是選擇用律的基礎,在用律次序上提供了備選方案。
2.“同位不用”
這里的“位”是指方位。北方為:應鐘、黃鐘、大呂,對應四時的孟冬、仲冬和季冬;東方為:太簇、夾鐘、姑冼,對應孟春、仲春、季春;南方為:仲呂、蕤賓、林鐘對應孟夏、仲夏、季夏;西方為:夷則、南呂、無射對應孟秋、仲秋、季秋。十二律在東、西、南、北四個方位上的位置與隋文帝“各依辰位”而設立的十二镈鐘位置是一致的,從一個側(cè)面反映了四時、方位與律呂之間對應關系的觀念在中國古代一脈相承延續(xù)下來,雖然經(jīng)歷了禮崩樂壞和戰(zhàn)事頻仍導致樂工散失、禮制不全,但是禮樂建立中所必需要體現(xiàn)的陰陽、五行、四時、十二時辰、二十八星宿等這些現(xiàn)在看來是一些附會的觀念卻在中國古代根深蒂固,沒有因客觀原因而改變。十二律位置見下圖:
同位的律所代表的四時是相同的,被認為其所屬的“天宮”、“地宮”的屬性也是一致的。因此,在“宮”確定之后選擇其他幾調(diào)時,就需要考慮到其屬性。
“天尊地卑”因而祭天不用“地宮”(林鐘),祭祀宗廟又要避開“天宮”(夾鐘)和地宮(林鐘)。即所謂:
“凡言不用者,卑之。凡言避之者,尊之?!?5
因此,要遵循“天宮”位不用“地宮”位的各律,而“人宮”則要避“天宮”與“地宮”的這一基本原則。原文中多可看到按照這一“尊卑”原則或不用或避之的各律。正如賈公彥所疏:
“天宮既從陽數(shù),故於本宮之位,人地皆不避之。至於南呂姑洗,合地於天,雖有尊卑體敵之義,故用姑洗天宮之陽所合,但人於天,尊卑隔絕,故避姑洗天宮之陽所合也。鄭必知有避之及不用之義者,以其天人所生,有取有不敢。知之不取者,是嫌不用;人鬼不敢者,是尊而避之也?!?6
3.陰陽相合
這里所謂的“合”這正是前文所涉及的觀點,陰陽相合的觀點。六律與六呂互相對應,看成是六對陰陽相合的律呂,分別是:黃鐘與大呂合,太簇與應鐘合,姑冼與南呂合,蕤賓與林鐘合,夷則與仲呂,無射與夾鐘合。相合的一陰一陽被視為具有相同的屬性,因此,上述需要“不用”和“避之”的原則中同樣適用在
2526 同注9,第813頁
同注9,第813頁
“與之合”的另一律上。如在選擇祭祀宗廟所使用的宮調(diào)時,要回避地宮“林鐘”,同樣也要回避與林鐘陰陽相合的蕤賓,因此,二律在宗廟四調(diào)中皆不能用,準確的說是不能用作四調(diào)的主音。
當然,上述原則僅僅是鄭玄所理解的四調(diào)與律呂的對應原則,事實上,還有一些無法解釋的實際情況,如:“人宮”本應避開“天宮”與“地宮”的同位律,但實際上所用的“太簇徵”中“太簇”就與“天宮”同位。當然我們可以理解為也許還有一些細節(jié)上的原則鄭玄并未描述詳細,但僅從原文出發(fā),雖然解釋了律與音無法對應的現(xiàn)象,但是的確尚有疑問。
(三)祭祀天神所用樂調(diào)
1. 夾鐘與無射“合”
“云‘天宮夾鐘陰聲,其相生從陽數(shù)’者,其夾鐘與無射配合之物。夾鐘是呂,陰也。無射是律,陽也。天是陽,故宮后歷八相生,還從陽數(shù)也。”27
這里提到“夾鐘與無射配合之物”,其含義涉及到《周禮》律呂的“陰陽觀念”,《周禮》中明確記載:
“大師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之聲。陽聲:黃鐘、大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陰聲:大呂、應鐘、南呂、函鐘、小呂、夾鐘?!?8
六個陽聲與六個陰聲合為十二律,這就是我們非常熟悉的十二律。值得注意的是《周禮》所載陽聲是按照十二律的音高順序記寫的,由黃鐘到無射上行排列。但是,六個陰聲則完全相反,是由大呂開始至夾鐘下行逆向排列,請看下表:
因此,陽聲與陰聲之間實際上就形成了六對陰陽相合的律呂,并在“奏黃鐘,歌大呂,舞云門;奏大簇,歌應鐘,舞咸池;奏姑洗,歌南呂,舞大韶;奏蕤賓,歌函鐘,舞大夏;奏夷則,歌小呂,舞大濩;奏無射,歌夾鐘,舞大武。”的儀式中以“陰陽相合”29的方式使用,由此可以看出,周代的陰陽觀念已經(jīng)成熟并在實踐中確立。
2728 同注9,第813頁
同注6
29關于《周禮》所載用樂制度中體現(xiàn)出的“陰陽相合觀念”的論點,筆者另有一篇題為《<周禮>陰聲的逆序排列與奏黃鐘歌大呂的陰陽之‘合’》的文章進行了詳細論述,這里就不復贅述了。
成熟的陰陽觀念自然也會在周代的祭祀儀式中體現(xiàn)出來,因而祭祀天神禮樂的樂調(diào)選擇中“陰陽”也就不可避免的成為原則之一。雖然按照音律與十二星次的對應關系確立了以“夾鐘”為宮,但是作為“天宮”的夾鐘本為陰聲,而“天”則為陽,二者在陰陽屬性上并不相合。因此,在選擇其他三調(diào)時,并不從夾鐘開始歷八相生,而是選擇與夾鐘律“相合”的陽律,即無射。因此說“宮后歷八相生,還從陽數(shù)也。”
2. 角調(diào)的確立
“無射上生中呂,中呂與地宮同位,不用之也。中呂上生黃鐘,黃鐘為角也。”30
無射歷八相生得到仲呂,仲呂與林鐘同在南方位,被視為同位。而林鐘即函鐘,恰是“地宮”,天尊而地卑,故而不能使用仲呂,于是只能歷八相生繼續(xù)下去。仲呂歷八相生得到黃鐘,因此以黃鐘為角。
3.徵調(diào)的確立
“黃鐘下生林鐘,林鐘地宮,又不用,亦嫌不用也。林鐘上生大蔟,大簇為徵也?!?1
黃鐘歷八相生得到林鐘,林鐘即“地宮”不可用,林鐘繼續(xù)歷八相生得到太簇律,因此以太簇為徵。
4.羽調(diào)的確立
“大蔟下生南呂,無射同位又不用。南呂上生姑洗,姑冼為羽?!?2
太簇歷八相生為南呂,南呂與無射同位,不可用。南呂歷八相生得到姑冼,因此以姑冼為羽。
至此,祭祀天神所用四調(diào)完備,即為:夾鐘宮、黃鐘角、太簇徵、姑冼羽,如下圖示:
30(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四庫全書·第四十二卷》,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813頁
31同注30
32同注30
(四)祭祀地祗所用樂調(diào)
“‘地宮林鐘,林鐘上生大蔟’,大蔟為角?!筝律蠀巍?,南呂為羽,先生后用也?!蠀紊仙孟础孟礊獒纾笊扔?,四聲足矣?!?3
與祭祀天神所用的四調(diào)相比,用于祭祀地祗四調(diào)的確立就簡單多了。林(函)鐘為宮,“地”本為“陰”,林鐘正是陰聲,因此由林中開始進行歷八相生:林鐘生太蔟,太簇生南呂,南呂生姑冼。確定下來的四律除了林鐘宮以外,其他三律需要按照音高關系重新排列順序,即為:太簇、姑冼、南呂,按照順序配以角、徵、羽三音,就形成了“地宮四調(diào)”:林鐘宮、太簇角、姑冼徵、南呂羽。需要注意的是,生律時南呂在前,姑冼在后,但使用時姑冼在前,南呂在后。這就是原文中出現(xiàn)的“先生后用”、“后生先用”的道理,如下圖示:
另外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雖然太簇、姑冼與天宮(夾鐘)同位,但是“天宮既從陽數(shù),故於本宮之位,人地皆不避之”。34天宮所用之律是從無射(夾鐘之陽律)開始歷八相生的,所以不必同位相避,太簇、姑冼均可使用。
(五)祭祀宗廟所用四調(diào)
“人宮黃鐘,黃鐘下生林鐘,林鐘為地宮,又避之”,不取也。“林鐘上生大蔟”,大蔟為徵,先生后為用也?!按筝律蠀危蠀闻c天宮之陽同位,又避之”。南呂上生姑洗,姑洗南呂之合,又避之?!肮孟聪律鷳姟?,應鐘為羽。“應鍾上生蕤賓,蕤賓地宮之陽”,以林鍾是地宮,與蕤賓相配合,故又避之。“蕤賓上生大呂”,大呂為角,以絲多后生先用也。四聲足矣?!?5
按照其所記述,繪圖如下:
3334 同注30
同注30
35 同注30
黃鐘生林鐘,林鐘為函鐘,即地宮,避而不用;南呂和姑冼合為一對陰陽,與天宮之陽位同,因此皆不用;林鐘為地宮之陽,亦不用。最后所選用的四律為:按照音高順序重新排列為:黃鐘、大呂、太簇、應鐘,配以宮、角、徵、羽的音名,于是產(chǎn)生了“人宮”四調(diào):黃鐘宮、大呂角、太簇徵、應鐘羽。
有一點需要注意,即前文中所謂“先生后用”或者“后生先用”
“云‘五聲,宮之所生,濁者為角,清者為徵羽’者,此總?cè)邔m之所生,以其或先生后用,謂若地宮所生姑洗為徵,后生先用,南呂為羽,先生后用。天宮所生,大呂為角,后生先用,大蔟為徵,先生后用。以其后生絲多用角,先生絲少用徵,故云凡宮之所生,濁者為角,清者為徵羽也?!?6
也就是說,按照“歷八相生”的原則,經(jīng)過篩選后所得的四律,在使用時并沒有按照產(chǎn)生的順序?qū)?、徵、羽三聲,而是要?jīng)過重新按照三個音律音高關系排列再對應角、徵、羽三音的過程。因此,音律產(chǎn)生的順序在使用時會發(fā)生一些變化,這就是“先生后用”和“后生先用”。如祭祀宗廟所用的四律中,大呂是最晚生出的,但是按照十二律的順序,卻在太簇和應鐘之前,因此配以角音,“后生先用”。相對來說,太簇和應鐘生于大呂之前,在用時卻排在大呂之后,這就是“先生后用”了。
總之,從《周禮注疏》來看,天宮四調(diào)、地宮四調(diào)、人宮四調(diào)的產(chǎn)生順序是這樣的:
首先,選定三宮。這是按照十二律所對應的二十八星宿的位置而定,為了彰顯其為“天神”、“地神”的代表,夾鐘與林鐘分別改名為“圜鐘”和“函鐘”。
其次,歷八相生。結合天宮、地宮、陰陽相合、四時方位、尊卑有別等條件進行篩選,選出其他三律。
最后,將三律按照音高排列順序?qū)敖恰?、“徵”、“羽”三音,加上之前已?jīng)確定的宮調(diào),最終得出所涉及到的十二個宮調(diào)。
因此,《周禮》所載的三大祭祀中所用的樂調(diào)的選擇是建立在周代天文歷法、陰陽五行基礎上的綜合考量,并非純粹意義上的、具有嚴密邏輯性的樂學和律學范疇,如果單純從樂學角度出發(fā)則很難解釋祭祀樂調(diào)的構成原理和使用方式。當
36 同注30
然,周代既然選擇這樣用律,就必然有其道理,我們有理由相信選擇圜鐘宮、函鐘宮、黃鐘宮不是率性而為之,應是在某種理念的指揮下、有意識安排使用的。
三、三大祭祀之“變”
“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矣?!魳钒俗儯瑒t地祗皆出,可得而禮矣?!魳肪抛儯瑒t人鬼可得而禮矣?!?7
文獻中提到的“六變、八變、九變”是指什么?長久以來都未有定論。由于前文中有“圜鐘宮,黃鐘角,太簇徵、姑冼羽”的宮調(diào)名稱,加之變徵、變宮“二變聲”的觀念,因此研究者多承接上文從樂學角度出發(fā),或?qū)ふ腋骶ㄕ{(diào))的共同音的個數(shù),或?qū)ふ腋骶ㄕ{(diào))之間可能存在的樂學關系,卻始終不能盡如人意。
這里有一點是可以明確的:這里的六變、八變與九變是出現(xiàn)在祭祀天神、地祗和宗廟的活動中的,因此必然與祭祀有關。而祭祀又是我國古代重要的禮儀,貫穿了幾千年的歷史,雖然在歷史發(fā)展中會因為戰(zhàn)亂等原因產(chǎn)生一些變化,但是其基本框架和禮樂設立原理卻是一脈相承的。既然《周禮》的記載只有寥寥數(shù)語,無法從《周禮》中得知六變、八變、九變之意,那么我們不妨先拋開《周禮》,看看后世在同樣場合、使用相同禮樂時的一些相關記載,“沿波討源,雖幽必顯”,換個思路從他處入手,試解之。
“林鐘宮順和二變,太蔟角順和二變,姑洗徵順和二變,南呂羽順和二變”38
這是唐代杜佑《通典》的記載,《順和》是當時宮廷雅樂樂名,林鐘宮、太簇角等是指奏樂時所用的宮調(diào),因此,后面的“二變”與《周禮》中的“變”應是同一語義。也就是說,《周禮》之“變”沿用到了唐代其含義并沒有變化。同時,《通典》有著大量的關于“變”的記載,因此在這里選取《通典》為例管窺《周禮》中“變”的含義。在《通典·卷一百四十二·樂二》中記載歷代宮廷雅樂沿革時有如下記載:
“無射宮《永和》,夷則宮《永和》,蕤賓宮《順和》,姑洗宮《順和》,太蔟宮《順和》,黃鐘宮《元和》。右六曲于雩壇蠟百神各奏一變,總六變”39
“右六曲”當然是指前面提到的《永和》、《順和》以及《元和》三曲在六
3738 同注1
(唐)杜佑撰《通典·卷一百四十二·樂二》[M],王文錦、王永興、劉俊文、徐庭云、謝方點校,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1133頁
39(唐)杜佑撰《通典·卷一百四十二·樂二》[M],王文錦、王永興、劉俊文、徐庭云、謝方點校,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1134頁
個陽律上各奏“一變”而成,因此“總六變”。見下表:
與《周禮》以及前文所引不同的是,這段記載多出了一個字——“奏”?!案髯嘁蛔?,總六變”的記載表述的非常明確,其中“變”的含義明顯是指“遍”,即所奏樂的次數(shù)。由此,可以推斷《周禮》所載:“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若樂八變,則地祗皆出,……若樂九變,則人鬼可得而禮矣?!逼渲械摹白儭睉c宮調(diào)和樂音轉(zhuǎn)換無關,很有可能就是“遍”,即祭祀用樂的演奏遍數(shù)。
《通典》中關于宮廷雅樂的用樂制度的記載中,除了以“變”來表示奏樂次數(shù)以外,其行文中有時也以“奏”、“成”等字表述基本相同的含義,如:
“乃以圜鐘為宮,黃鐘為角,太蔟為征,姑洗為羽,作文舞之舞樂,樂舞六成。圜鐘三奏,黃鐘、太蔟、姑洗各一奏也?!?0
“奏永和之樂,以黃鐘之均,樂九成,黃鐘三奏,大呂、太蔟、應鐘各再奏”41
前者“樂舞六成”就是圜鐘奏三遍,黃鐘、太蔟、姑洗各奏一遍;而后者的“樂九成”則是黃鐘演奏三遍,大呂、太簇、應鐘各奏兩遍。
綜上所述,雖然《周禮》沒有具體記載每個宮調(diào)在祭祀中的演奏“變”數(shù),但是在祭祀天神、地祗和宗廟時的作樂總數(shù)分別為六、八和九,這與《通典》在相同祭祀場合所用樂的數(shù)目是完全一致的。雖然《周禮》和《通典》在祭祀中分別使用了“變”、“成”、“奏”等不同的文字,但是二者無論在使用場合、宮調(diào)結構還是作樂次數(shù)上都保持著統(tǒng)一性。由此可以確定,“變”、“成”、“奏”含義相同,皆是指作樂次數(shù),即“遍”之意。因此,《周禮》中的“六變”、“八變”、“九變”的“變”應為同音通假字,即“遍”。
四、周代祭祀樂調(diào)之承續(xù)
周代的禮樂制度對后來歷代宮廷雅樂的建立都有著重要的影響,但是《周禮》
40(唐)杜佑撰《通典·第一百九·禮六十九·開元禮纂類四·吉禮一》[M],王文錦、王永興、劉俊文、徐庭云、謝方點校,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873頁
41(唐)杜佑撰《通典·卷一百十八·禮七十八·開元禮纂類十三·吉禮十》[M],王文錦、王永興、劉俊文、徐庭云、謝方點校,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935頁
的記載言簡意賅,禮樂制度中的很多細節(jié)問題到經(jīng)歷了朝代更替和戰(zhàn)亂,年代越是久遠越是難解其中之意。但是歷代的統(tǒng)治者又都將其奉為經(jīng)典,以周禮作為建設禮樂的典范在自己的禮樂中加以參照。因此,各朝各代的禮樂都或多或少的保持了與周禮的承遞關系,而周代祭祀時所用的樂調(diào)也能在唐代的祭祀用樂中找到它們的蹤跡。選取《通典》為例是因它記載了中唐以前的歷代經(jīng)濟﹑政治﹑禮法﹑兵刑等典章制度,為唐杜佑所撰。杜佑本身在朝為官,居宰相之職,是唐代祭祀等儀式的見證者、甚至參與者,因此,《通典》記載了歷代的典章制度,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典志體史書?!杜f唐書》本傳說:“其書大傳于時,禮樂刑政之源千載如指諸掌,大為士君子所稱”42?!端膸烊珪偰刻嵋芬卜Q贊:“(《通典》)每事以類相從,凡歷代沿革,悉為記載,詳而不煩,簡而有要,元元本本,皆為有用之實學,非徒資記問者之可比?!?3可見,《通典》在禮樂等典章制度記載上嚴謹可靠。因此,以《通典》管窺《周禮》祭祀樂調(diào)在后代的使用情況及禮樂制度應具有可操作性。
(一)三大祭祀
“開元二十九年六月,太常奏:‘東封太山日所定雅樂,其樂曰:元和六變以降天神,順和八變以降地祇’”44
開元二十九年(公元741年),太常奏定雅樂事宜,提到的《元和》、《順和》樂,二者都屬雅樂。在唐代《元和》常用于祭祀天神儀式,而《順和》則用于祭祀地祗,此外還有《永和》樂常用于宗廟。《通典》在記載唐代宮廷用樂時經(jīng)常提到這三部樂:
“夾鐘宮《元和》45一變,黃鐘角《元和》一變,太蔟徵《元和》一變,姑洗羽《元和》一變。右四曲冬至于圜丘大祭奏之,以文舞六變降神替《昭夏》……林鐘宮《順和》二變,太蔟角《順和》二變,姑洗徵《順和》二變,南呂羽《順和》二變。右四曲夏至于皇地祇大祭則奏之,以文舞八變降神替《昭夏》。……黃鐘宮《永和》三變,大呂角《永和》二變,太蔟徵《永和》二變,應鐘羽《永
4243(后晉)劉昫《舊唐書·卷一百四十七·杜佑傳》[M],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147頁
紀昀總纂《四庫全書總目提要》[M],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4頁
44(唐)杜佑撰《通典·卷一百四十七·樂·樂七》[M],王文錦、王永興、劉俊文、徐庭云、謝方點校,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1172頁
45 作者注:《元和》樂在大歷十四年(公元779年)因國諱樂名改為《焉和》,這在原文中以旁注出現(xiàn),引用原文時省略。
和》二變。右四曲于宗廟大祭則奏之,以文舞九變降神替《昭夏》?!?6
根據(jù)原文將《通典》與《周禮》的三大祭祀用樂列表比較如下:
從圖表中可以看出,《周禮》和《通典》所載的周、唐二代在祭祀天神(圜丘)、地祗和宗廟三大祭祀儀式中的所用樂調(diào)、用樂場合以及“變”數(shù)上完全相同。不同的只是《通典》中除了宮調(diào)名稱之外還載有樂名。在相似的場合中,《通典》都有著類似的描述,顯示出了唐代宮廷在大祭祀用樂上的制度化。類似記載還有:
“凡祀昊天上帝及五方、大明、夜明之樂,皆六成;夾鐘宮調(diào)三成,黃鐘角調(diào)一成,太蔟徵調(diào)一成,姑洗羽調(diào)一成。若五郊迎氣,黃帝用黃鐘宮調(diào),青帝用姑洗角調(diào),白帝用太蔟商調(diào),赤帝用林鐘徵調(diào),黑帝用南呂羽調(diào)。祭皇地祇、神州,社稷樂,皆八成;林鐘宮調(diào)二成,太蔟角二成,姑洗徵二成,南呂羽二成。享宗廟之樂,九成;黃鐘宮三成,大呂角二成,太蔟徵三成,應鐘羽一成。其余祭祀,三成而已。皆用姑洗之均。”48
47
46(唐)杜佑撰《通典·卷一百四十二·樂二》[M],王文錦、王永興、劉俊文、徐庭云、謝方點校,中華書局,1982年版,1133—1134
47作者注:原文在這里有一處失誤:“圜丘大祭中,夾鐘宮、黃鐘角、太簇徵、姑冼羽四宮各奏一變”,其后又云“以文舞六變降神”,在奏樂數(shù)目上前后不相符。在與《通典》其他相同場合用樂記載進行比較后,筆者認為原文在“夾鐘宮”后很可能丟掉了“三變”二字。
48(唐)杜佑撰《通典·卷一百四十二·樂二》[M],王文錦、王永興、劉俊文、徐庭云、謝方點校,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1135頁
這段記載雖然在使用場合上略有變化,擴大了適用的范圍,祭祀天神與五方、大明(即太陽之神),夜明(即月亮之神)共同使用“六成”之樂;祭祀地祗、神州和社稷則用樂八成;宗廟祭祀仍使用“九成”。但是所用宮調(diào)以及各自宮調(diào)所奏“成”數(shù)與前一段記載也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唐代在三大祭祀中的用樂制度與《周禮》相同。
(二)其他小祀
“若祭五方上帝、日月,則黃鐘宮奏元和,以文舞三變降神。若其送神,皆奏一變?!艏漓肷琊⒓吧裰荨⒓铮瑒t于太蔟宮奏順和,以文舞三變降神。若其送神,皆奏一變?!羲臅r小祭,則于無射宮奏永和,以文舞三變降神也。若送神,皆奏一變。……無射宮永和,夷則宮永和,蕤賓宮順和,姑洗宮順和,太蔟宮順和,黃鐘宮元和。右六曲于雩壇蠟百神各奏一變,總六變,以文舞降神替昭夏。若送神,則于黃鐘宮奏元和一變。”49
在祭祀五方上帝、日月、社稷、神州及四時小祭時,用樂則常發(fā)生變化。祭祀五方上帝及日月有時使用祭祀天神之樂“六成”(夾鐘宮三成,黃鐘角、太簇徵、姑冼羽各一成),而這里卻使用了本用于宗廟樂的黃鐘宮;祭祀社稷、神州、籍田以及四時小祭則使用了三大祭祀中不用的太蔟宮和無射宮。但也有一定之規(guī),如無論什么祭祀場合,降神一般“三變”,“送神,皆奏一變”。
(三)“五帝”祭祀與商調(diào)
因“祭尚柔,商堅剛”而不用的“商調(diào)”的周代禮樂在《通典》的記載中卻多次出現(xiàn),用于“五帝”祭祀中的白帝儀式:
“宮音,土王日祭黃帝,奏黃鐘宮三變降神,替舊宮音。商音,立秋日祭白帝,奏太蔟商三變降神,替舊商音。角音,立春日祭青帝,奏洗姑角三變降神,
49(唐)杜佑撰《通典·卷一百四十二·樂二》[M],王文錦、王永興、劉俊文、徐庭云、謝方點校,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1133—1134頁
替舊角音。徵音,立夏日祭赤帝,奏林鐘徵三變降神,替舊徵音。羽音,立冬日祭黑帝,奏南呂羽三變降神,替舊羽音?!?0
除此之外,還有前文提到的“黃帝用黃鐘宮調(diào),青帝用姑洗角調(diào),白帝用太蔟商調(diào),赤帝用林鐘徵調(diào),黑帝用南呂羽調(diào)”。兩段記載的祭祀對象和所用宮調(diào)完全一致。其中黃鐘宮、太簇商、姑冼角、林鐘徵、南呂羽五個調(diào)中包含的五個音律與五個音之間的音高關系完全吻合,如果用西方樂理的概念來講,應同屬黃鐘宮調(diào)式的同宮系統(tǒng)調(diào)。類似情況在《通典》中出現(xiàn)不止一處,說明當時在五帝祭祀中使用“商調(diào)”已成慣例。完全沒有了在《周禮》三大祭祀記載中的歷八相生、同位不用、陰陽相合、先生后用、后生先用以及尊卑有別等諸多規(guī)矩限制。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至少在唐代三大祭祀中的樂調(diào)使用仍然是與周禮保持著統(tǒng)一,基本沒有變化。然而在一些小祀和五帝祭祀等儀式音樂中則有了新的變化,甚至使用了周代不用的商調(diào)。
結 論
《周禮》中這段關于三大祭祀的記載是我們耳熟能詳?shù)?,它也是歷代統(tǒng)治者制定禮樂的典范和準則。從《周禮》與《通典》來看,周、唐二代在三大祭祀中的禮樂制度一脈相承,無論是宮調(diào)選擇還是作樂“變”數(shù),二者之間都基本一致,顯示出《周禮》所定禮樂制度在后世的繼承和延續(xù),凸顯了周代禮樂制度的影響力和典范地位。
《周禮》在記載用樂制度上體現(xiàn)著較為明顯的非樂學觀念,我們?nèi)绻麖膶m調(diào)理論入手有時會很難理解《周禮》祭祀選用的十二個宮調(diào)原因。從《周禮》所載的禮樂制度上看,它受到了當時社會上各種思想和觀念的影響,比如儒家歷來講究“尊卑有別”,而三大祭祀的宮調(diào)選擇就強調(diào)了“凡言不用者,卑之。凡言避之者,尊之”的尊卑觀念。而周代已經(jīng)開始成熟的陰陽觀念在《周禮》中表現(xiàn)的更為突出,不僅“奏黃鐘,歌大呂”的記載體現(xiàn)了陰陽律呂的對應關系,三大祭祀的樂調(diào)選擇也彰顯了陰陽的觀念。早在夏商時代就已經(jīng)形成“陰陽”在商以后逐漸形成陰陽理論,西周晚期發(fā)展為陰陽觀念,至春秋時期,陰陽已經(jīng)成為中國古代哲學的重要觀念,而這種的陰陽觀念實際上業(yè)已成為人們思考事物、決定行為的思想根源。作為國家禮儀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樂”也不可避免帶
50 (唐)杜佑撰,《通典·卷一百九·禮六十九·開元禮纂類四·吉禮一》[M],王文錦、王永興、劉俊文、徐庭云、謝方點校,第873頁
有陰陽的痕跡。因此,在國之大事的“祭祀”活動中人們必然會考慮到宮調(diào)選擇的象征性意義和陰陽、尊卑等等非樂學屬性。因此,對于周代“樂”的記載不能單純的以我們現(xiàn)代人的律學、樂學原理去解讀。很多古代的文獻記載、史實或者現(xiàn)象,現(xiàn)在我們覺得不可理解、無法解釋,只是因為現(xiàn)在的我們已經(jīng)失去了古代人們的思維方式。因此,在進行史料分析與研究時,必須從原文獻出發(fā),體察文字背后所折射出的社會、文化和思維方式,盡可能接近、還原當時人們的思想背景,這樣才能充分理解歷史現(xiàn)象產(chǎn)生和存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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