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發(作者:芋頭燒鴨)

李xx毆打他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公(青)行罰決字〔2021〕2349號
【主題分類】公安
【發文案號】東公(青)行罰決字〔2021〕2349號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0
【處罰日期】2021.08.06
【處罰機關】東海縣公安局
【處罰機關類型】公安部/廳/局/分局
【處罰機關】東海縣公安局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執法級別】區/縣級
【執法地域】東海縣
【處罰對象】李xx
【處罰對象分類】個人
【更新時間】2021.11.30 17:16:11
東海縣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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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公(青)行罰決字〔2021〕2349號
被處罰人李xx。
現查明:2021年8月5日16時許,在東海縣青湖鎮青湖派出所值班室門口,李xx與李xx因言語不和相互毆打。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綜上所述,李xx的行為已構成毆打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給予李xx罰款叁佰元的處罰。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被處罰人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交納罰款。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公安局或東海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東海縣公安局
二○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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