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發(作者:漢語拼音大全)

李xx非法利用信息網絡行政處罰決定書盱公(鮑)行罰決字〔2021〕1439號
【主題分類】公安互聯網
【發文案號】盱公(鮑)行罰決字〔2021〕1439號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83838670000
【處罰日期】2021.05.19
【處罰機關類型】公安部/廳/局/分局
【處罰機關】盱眙縣公安局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拘留
【執法級別】區/縣級
【執法地域】盱眙縣
【處罰對象】李xx
【處罰對象分類】個人
【更新時間】2021.09.07 16:23:17
盱眙縣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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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公(鮑)行罰決字〔2021〕1439號
被處罰人李xx。
現查明:2021年5月17日,我局通過網絡巡察發現昵稱為“AA盱眙鮑集李丹代處理違章"的人于2021年5月17日14時許在微信朋友圈發布買賣機動車駕駛證積分的信息,經工作,使用微信昵稱為“AA盱眙鮑集李丹代處理違章"的人為李xx(男,身份證號:******************),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六之規定,受理行政案件查處。
以上事實有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七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現決定對李xx行政拘留一日。
執行方式和期限本決定書送達后,由盱眙縣公安局送達xx拘留所執行拘留。
限被處罰人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xx銀行交納罰款。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淮安市公安局或盱眙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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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盱眙縣公安局
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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