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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專欄

            模擬法庭刑事案 劇本

            更新時間:2024-02-19 08:31:23 閱讀: 評論:0

            2024年2月19日發(作者:校園安全教育內容)

            模擬法庭刑事案 劇本

            刑事訴訟模擬法庭案例

            開庭時間:2009年6月16日

            開庭地點:桐鄉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一庭

            出庭人員:

            1.審判人員:審判長董連蓮,審判員梁靜、陳湛濤

            2.公訴人:桐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陳舒,公訴人書記員:李穎儀

            3.被告人:宋鈞雷 (由胡振濤飾演) 李敏(由李弄志飾演)

            4.辯護人:浙江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傅小紅

            5.證人:董繼飛(由廖澤華飾演) 黃銀鳳

            6.書記員:黃丹紅

            7.法警:劉劍鋒、楊江華

            (書記員):下面宣讀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鈞雷放學回家,途經文昌路時被被害人張三攔住,張三以借錢為由向宋鈞雷索要錢財,宋鈞雷拒絕借錢,張三即以動武相威嚇,宋鈞雷大喊救命引來路人黃銀鳳等人旁觀,張三敲詐未果。3月1日上午,宋鈞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紀公園玩,李敏隨身攜帶水果刀一把,兩被告人在路經大發大社區時與被害人張三、董繼飛碰到,張三當即要求宋鈞雷拿錢出來并對其毆打,李敏在被董繼飛攔住的情況下用刀將董繼飛刺成重傷后,跑到路旁一公用電話亭報警。在張三繼續對宋鈞雷進行毆打時,宋鈞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將張三刺死。

            (書記員):我們的刑事訴訟模擬法庭現在開始。

            【開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書記員入庭,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請全體旁聽人員保持安靜,現在宣讀法庭規則:

            一、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關閉尋呼機、手機;

            二、 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三、 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四、 不得發問、提問、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五、 愛護法庭設施,保持法庭衛生,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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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旁聽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對于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 旁聽公民通過旁聽案件的審判,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在閉庭以后書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規則,旁聽人員必須認真遵守。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審判人員入庭)

            (審判長):全體請坐

            (書記員):(面向審判長)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已經到庭,證人已經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宋鈞雷、李敏已在羈押室候審,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指示開庭。

            ( 審判長):桐鄉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一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今天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由桐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宋鈞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傷害案。(敲法錘)現在開庭。

            ( 審判長):傳第一被告宋鈞雷、第二被告李敏到庭。(法警帶被告宋、李到被告人席)

            ( 審判長):(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請向法庭陳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宋均雷:我叫宋均雷,1987年 4月 11日出生,浙江省桐鄉市人

            ( 審判長):文化程度、職業、住址

            宋均雷:大學文化、市理工大學學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 審判長):有無犯罪前科?

            宋均雷:沒有

            ( 審判長):你是什么時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宋均雷:因為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我于2009年3月1日被桐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審判長):你是什么時候被逮捕的?

            宋均雷: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桐鄉市看守所

            ( 審判長):被告人宋鈞雷,桐鄉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有無收到?何時收到?

            宋鈞雷:已經于2009年6月5日收到。

            ( 審判長):第二被告人,請向法庭陳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李敏:我叫李敏,1988年 7月18日出生,浙江省桐鄉市人。

            ( 審判長):文化程度、職業、住址

            李敏:大學文化,是市理工大學學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 審判長):有無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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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敏:沒有

            ( 審判長):你是什么時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李敏:因為涉嫌故意傷害,我于2009年3月1日被桐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審判長):你是什么時候被逮捕的?

            李敏: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桐鄉市看守所

            ( 審判長):被告人李敏,桐鄉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有無收到?何時收到?

            李敏:已經于2009年6月5日收到。

            ( 審判長):桐鄉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一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今天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由桐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宋鈞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傷害案。合議庭由審判人員董蓮蓮、梁靜、陳湛濤組成,由 董蓮蓮(即本人)擔任審判長,書記員黃丹紅 擔任法庭記錄;桐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舒出庭支持公訴;受第一被告人宋鈞雷委托,浙江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傅小紅出庭為被告人宋鈞雷辯護,第二被告人李敏自行辯護。被告人對合議庭成員以及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申請回避的事由有: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的近親屬;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5.上述人員曾經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 審判長):被告人宋鈞雷對出庭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宋鈞雷:不申請。

            ( 審判長):被告人李敏對出庭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李敏:不申請。

            ( 審判長):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除自行辯護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受被告人宋鈞雷的委托,由浙江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傅小紅擔任被告人宋鈞雷的辯護律師,被告人宋鈞雷是否同意傅小紅擔任你的辯護人?

            宋:我同意

            (審判長):控辯雙方在舉證時,應當說明所舉證據的來源及所要證明的內容。對證人、鑒定人不出庭的,應該說明原因。控辯雙方向法庭所交證據,應當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復印件。

            (審判長):公訴人除了開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證據目錄外,還有無新的證據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訴人):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無新的證據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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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護人):沒有

            李:沒有

            【法庭調查階段】

            (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調查,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兩被告請起立!

            (公訴人):

            桐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桐檢刑訴(2003)第99號

            第一被告人宋鈞雷,男,1987年 4月11日生,漢族,浙江省桐鄉市人,大學文化,市理工大學學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現押于桐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漢族,浙江省桐鄉市人,大學文化,市理工大學學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現押于桐鄉市看守所。

            第二被告人宋鈞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李敏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一案,經桐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09年5月1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現經審查查明:

            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鈞雷放學回家,途經文昌路時被被害人張三攔住,張三以借錢為由向宋鈞雷索要錢財,宋鈞雷拒絕借錢,張三即以動武相威嚇,宋鈞雷大喊救命引來路人黃銀鳳等人旁觀,張三敲詐未果。3月1日上午,宋鈞雷邀其表弟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紀公園玩,李敏隨身攜帶水果刀一把,兩被告人在路經大發大社區時與被害人張三、董繼飛碰到,張三當即要求宋鈞雷拿錢出來并對其毆打,李敏在被董繼飛攔住的情況下用刀將董繼飛刺成重傷后,跑到路旁一公用電話亭報警。在張三繼續對宋鈞雷進行毆打時,宋鈞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將張三刺死。

            證明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證人黃銀鳳、王小茂證言、鑒定書、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鈞雷在被受害人張三毆打時用刀將張三刺死的行為雖有防衛性質,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李敏在被被害人董繼飛攔住時故意用刀將其刺成重傷的行為雖有防衛性質,但致一人重傷的后果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重傷)罪。因兩被告人均屬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且被告人李敏主動報警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本院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特提起公訴,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被告人宋鈞雷、李敏予以懲處。此致,桐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舒

            2009年5月30日

            審判長,宣讀完畢!

            (審判長):兩被告請坐。被告人宋鈞雷,李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親信口供。只有被 4 / 15

            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的陳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實地回答法庭對你的提問,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不得隱瞞,不得偽造。被告人宋鈞雷,李敏你聽明白了嗎?

            宋鈞雷:聽明白了。

            李敏:聽明白了。

            (審判長):兩被告人,公訴人剛才宣讀的起訴書與你收到的起訴書副本是否一致?

            宋鈞雷:一致

            李 敏:一致

            (審判長):請法警帶第二被告李敏退庭候審。

            (審判長):(李敏退出后)被告人宋鈞雷,你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意見?

            宋鈞雷:有。我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鈞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實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公訴人):被告人宋鈞雷,公訴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實再次對你進行訊問,你必須如實回答。聽清楚了嗎?

            宋鈞雷:聽清楚了。

            (公訴人):被告人宋鈞雷,你與張三、董繼飛是否認識?

            宋鈞雷:不認識。

            (公訴人):那你怎么會把張三捅死的?

            宋鈞雷:我第一次碰到張三是在2009年2月28日下午放學回家的路上,我路過文昌路時張三攔住我向我敲詐要錢,被我喊來大人嚇跑了,他威脅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

            (公訴人):那3月1日的事情是怎么發生的?

            宋鈞雷: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紀公園玩,一個人不敢去,我就把2月28日發生的事告訴了李敏,叫他陪我一起去。3月1日我和李敏在大發大社區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張三和董繼飛,張三一上來就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錢出來,他一邊說一邊打我巴掌,我不敢還手。

            (公訴人):當時李敏在干什么?

            宋鈞雷:他想過來幫我,但被董繼飛攔住了。

            (公訴人):董繼飛有沒有打李敏?

            宋鈞雷:董繼飛攔住李敏不讓他過來,但有沒有動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

            (公訴人):那董繼飛是怎么被李敏刺傷的?

            宋鈞雷:我也沒看清楚。我看到時,董繼飛已經倒在地上了,李敏也已經向電話亭方向跑了。當時張三放開我去扶董繼飛,我看到情況不對也想跑,但又被張三抓住了。我聽到董繼飛在叫張 5 / 15

            三打死我,張三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過他,張三騎在我身上用拳頭打我胸部、拍我巴掌,我向他求饒但他不理我,嘴里還說要打死我為董繼飛報仇。

            (公訴人):張三是怎么被你刺死的?

            宋鈞雷:我被打得滿臉是血、眼冒金星,身上也疼得要命。我伸手在地上亂摸摸到了一把水果刀,我右手拿刀朝張三左肋部刺了一刀,張三就倒下了,我從地上爬起來,看到地上都是血,嚇壞了。沒幾分鐘110警車就來了,把我們帶走了。

            (公訴人):你為什么要拿刀刺張三?

            宋鈞雷:我實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刺傷自己好逃跑。

            (公訴人):你有沒有考慮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宋鈞雷:沒有,我拿刀亂刺一刀,沒想到會把他刺死。

            (公訴人):審判長,我的詢問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宋鈞雷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對被告人宋鈞雷進行發問?

            (辯護人):有。被告人宋鈞雷,你與張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宋鈞雷:沒有。

            (辯護人):那你為什么要拿刀刺他?

            宋鈞雷: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還手會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傷他自己逃命,沒有想要刺死他(激動)。

            (辯護人):審判長,我的發問暫時到此。

            (審判長):被告人宋鈞雷,你拿刀刺張三時,是否看準部位再刺的?

            宋鈞雷:不是,我是慌亂中亂刺一刀的。

            (審判長):被告人宋鈞雷,你知道李敏隨身帶著刀子嗎?

            宋鈞雷:不知道。

            (審判長):請法警帶被告人宋鈞雷退庭,帶被告人李敏到庭。(李敏到庭后)

            (審判長):被告請坐。 被告人李敏,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意見?

            李敏:有。我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公訴人):被告人李敏,公訴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實再次對你進行訊問,你必須如實回答。聽清楚了嗎?

            李敏:聽清楚了。

            (公訴人):被告人李敏,你為什么要拿水果刀刺董繼飛?

            李敏:因為張三在打宋鈞雷,我想上去幫宋鈞雷但被董繼飛攔住,我沒有董繼飛力氣大,只好用刀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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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訴人):你的水果刀是哪里來的?

            李敏:我帶在身上的。

            (公訴人):你平時都帶著嗎?

            李敏:沒有,當天宋鈞雷告訴了我2月28日發生的事情,所以我就從廚房里拿了把刀子想防身,宋鈞雷不知道我帶了刀子。

            (公訴人):你用刀刺董繼飛前,董繼飛有沒有動手打你?

            李敏:沒有,他就是攔住我不讓我去幫宋鈞雷。

            (公訴人):那當時張三打宋鈞雷打得嚴重嗎?

            李敏:張三拍宋鈞雷巴掌、打他胸口、宋鈞雷沒敢還手。

            (公訴人):出事后是誰報的110?

            李敏:我報的警。

            (公訴人):為什么要報警?

            李敏:怕出大事。

            (公訴人):宋鈞雷拿刀刺張三的經過你有沒有看到?

            李敏:沒有。

            (公訴人):審判長,我方對被告人李敏的訊問暫時到此。

            (審判長):被告人李敏還有沒有什么話說?

            李敏:我和董繼飛原本不認識,我是沒有辦法才刺他的。我要上去幫宋鈞雷,他拼命攔住我,我很急,又沒有其它的辦法,只好用刀刺他。

            (審判長):帶被告人宋鈞雷到庭。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舉證質證,在舉證質證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證據清單所載明的序號說明證據名稱、來源以及所要證明的事實,其他訴訟參與人在發表質證意見的時候,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無證據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發表。

            (審判長):首先由公訴人出示證據,被告進行質證。

            (公訴人):審判長,我方一共有5組的證據。現在出示第一組證據,我方請求法庭傳證人黃銀鳳到庭作證。證明案發前一天也就是2月28日,被害人張三勒索威脅被告宋鈞雷的經過。

            (審判長):請法警帶證人黃銀鳳到庭作證。

            (審判員梁靜):證人請坐,證人黃銀鳳,請你向法庭陳述你的基本情況?

            黃銀鳳:我叫黃銀鳳,女,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0歲了,在市大地公司工作

            (審判員梁靜):證人黃銀鳳,今天在法庭上,你對所知道的事實必須如實陳述,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評論性的語言,若提供偽證,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黃銀鳳: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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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員梁靜): 下面你將當天你的所見所聞在法庭上陳述一下。

            黃銀鳳: 2月28日下午5時許,我在文昌路路邊的天天小吃店吃飯,突然聽到有人在喊救命,便走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只見被告人(手指宋鈞雷)背著書包和另外一個五大三粗的人,也就是張三站在一起,我走過去聽見宋鈞雷在講:“我又不認識你,為什么要給你錢?”張三講:“你把身上的錢拿出來,給哥兒們花花,不給的話,嘿嘿,給你吃點苦頭。”后來旁觀的人多了起來,張三便對宋鈞雷講了一句:“你等著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扁你”后轉身離去。這就是我當時所看到的和聽到的真實情況。

            (審判員梁靜):被告人宋鈞雷,李敏,證人黃銀鳳的證言聽清楚了嗎?有無意見?

            宋鈞雷:聽清楚了,沒有意見。

            李敏:聽清楚了,沒有意見。

            (審判員梁靜):辯護人有無意見?

            (辯護人):有的。證人黃銀鳳當時你離案發現場有多遠的距離。

            黃銀鳳:具體的距離我就不大清楚,但是我能夠聽清他們的對話。

            (辯護人):審判員,我的發問完畢。

            (審判員梁靜):請證人黃銀鳳退庭。

            (審判長):(退庭后)請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審判長,現在是第二組證據,由于證人王小茂工作外出,無法出庭。現在,我方請求宣讀證人王小茂的證言,證明當時的案發經過

            (審判長):可以宣讀

            (公訴人):我叫王小茂,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5歲了,在大發大社區賣報紙,在3月1日下午8點多一點,我當時在報亭里看書,突然聽到馬路對面有人大聲在吵,我便出去望了一下,看到的情景是:張三在毆打宋鈞雷,要宋鈞雷把錢交出來,董繼飛拉住了李敏的左臂,后見李敏拿出一把水果刀對董繼飛講:“你讓開”。董繼飛講:“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怕要出事,剛要跑過去拉住他們時,又見李敏已經捅了董繼飛一刀。接著,他扔下水果刀邊跑邊喊:“報警!報警!”然后就跑到電話亭打電話報警,只聽見張三在喊“打死你”,又聽見宋鈞雷在討饒,我腿不好,跑得慢,跑過去想阻止張三時,又看到宋鈞雷從地上摸索到一把刀刺了張三,然后滿臉是血,手里拿了刀子坐在地上。五分鐘后“110”來了。宣讀完畢。

            (審判長):法警將第二組王小茂的證言交給被告和被告辯護人質證,再呈上本庭。

            (審判長)被告人宋鈞雷、李敏,公訴人剛才宣讀的證言聽清楚了嗎?有無意見?

            宋鈞雷:聽清,沒有意見。(先)

            李敏:聽清楚了,沒有意見。(后)

            (審判長)辯護人有無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請公訴人繼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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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訴人):審判長,現在是第三組證據,有鑒定書三份。 第一份是張三的尸體檢驗報告,鑒定張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第二份是董繼飛的損傷鑒定書,鑒定董繼飛之損傷為重傷。第三份是宋鈞雷的損傷鑒定書,鑒定宋鈞雷之損傷為輕傷。

            (審判長):法警將第三組證據書證交給被告和被告辯護人質證,再呈上本庭。

            (審判長):被告人宋鈞雷、李敏,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無意見?

            宋鈞雷:沒有意見。

            李敏:沒有意見。

            (審判長):辯護人有無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審判長,現在是第四組證據,我方請求宣讀勘驗筆錄:

            (審判長):可以宣讀

            (公訴人): 2009年3月1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吳翼、費想接到報警稱本市大發大發生暴力案件,民警吳翼、費想立即趕赴現場,見兩人倒在地上(張三和董繼飛),當即送傷者到醫院搶救,并從現場提取水果刀一把。后經鑒定,刀上有張三血跡,刀柄有宋鈞雷指紋。桐鄉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2009年3月6日。

            (審判長):法警將第四組證據交給被告和被告辯護人質證,再呈上本庭。

            (審判長):被告宋鈞雷、李敏有無意見?

            宋鈞雷:沒有。

            李 敏:沒有

            (審判長):被告辯護人有無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公訴人請繼續舉證。

            ( 公訴人):現在是第五組證據,我方請求出示作案兇器水果刀一把。

            (審判長):法警將第五組證據交給被告和被告辯護人質證,再呈上本庭。

            (審判長):被告人宋鈞雷、李敏,你們是用的這把水果刀嗎?

            宋鈞雷:是的。

            李敏:是的。

            (審判長):被告宋鈞雷、李敏有無意見?

            宋鈞雷:沒有。

            李 敏: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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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長):被告宋鈞雷的辯護人有無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公訴人請繼續舉證。

            (公訴人):報告審判長,我方舉證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出示?

            宋鈞雷:沒有。

            李敏: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出示?

            (辯護人):沒有。

            【法庭辯論階段】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 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詞。

            (公訴人):審判長、兩位審判員,今天我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對桐鄉市人民法院在此公開開庭審理的被告人宋鈞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案出庭支持公訴,同時履行法庭監督的職責。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以及從公訴人出具的證據來看,本案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發表如下意見:

            首先,被告人宋鈞雷和李敏犯罪時均已滿18周歲,且沒有精神病等癥狀,兩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符合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構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宋鈞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張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張三左心耳創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在與董繼飛互毆過程中用水果刀刺中被害人董繼飛腹部,造成董繼飛脾臟破裂,經法醫鑒定為重傷,而被告人宋鈞雷僅僅為輕傷。兩被告人在主觀上具有傷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人的行為并造成了相應的嚴重的后果,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其中被告人宋鈞雷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是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屬防衛過當。

            量刑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人宋鈞雷的行為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敏的行為,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敏在案發后能主動報警,應認定為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考慮。

            公訴意見暫時發表到此。

            (審判員陳湛濤):根據法律規定,在法庭上除了辯護人為被告之外,被告人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被告人宋均雷,你需要為自己辯護嗎?

            宋鈞雷:我認為我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張三敲詐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具體意見由我的辯護人為我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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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員陳湛濤):下面由被告人宋鈞雷的辯護人發表辯護詞。

            (辯護人):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浙江誠信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宋鈞雷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下列辯護意見,懇請法庭在定罪時采納。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宋鈞雷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國家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特別對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從張三的行為性質來看

            張三于2009年2月28日下午,攔住正放學回家的第一被告人宋鈞雷,向宋鈞雷索要錢財,遭到拒絕后便進行威嚇,在宋鈞雷喊救命并引來路人黃銀鳳等人旁觀的情況下,才留下“你等著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死你”的言語后離去。張三以暴力相脅嚇,迫使宋鈞雷交出錢財的行為已經符合敲詐勒索行為構成要件。后來雖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敲詐未遂,但并不改變其行為的性質。同年3月1日上午,張三在大發大社區遇到宋鈞雷與李敏兩人時,開始毆打宋鈞雷,強迫宋鈞雷交出錢財,其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當李敏刺倒了董繼飛后,張三實施了報復行為,宋鈞雷求饒后仍不停止毆打,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為對宋鈞雷的生命已構成直接威脅。后來張三雖然被宋鈞雷的自救行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變其搶劫行兇的行為性質。

            第二、 從被告人宋鈞雷的主觀方面來看。

            宋鈞雷在2009年2月28日下午就遭到張三敲詐勒索,由于其大聲呼救,才得以脫身,但仍遭到張三的口頭威脅。同年3月1日與表兄李敏去新世紀公園玩,途經大發大社區時又遭張三、董繼飛合伙搶劫,在李敏采取正當防衛措施,用刀刺傷董繼飛后,宋鈞雷急于躲避時又被張三抓住拼命毆打,被打得滿臉是血,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脅,他為自救才撿起地上的水果刀進行自衛。從其行為的時機、表現來看,被告人宋鈞雷主觀方面完全具備自衛的特征。宋鈞雷之所以用刀刺張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自救,并不以殺傷殺死張三為目的。

            第三、從宋鈞雷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看

            宋鈞雷在2月28日下午被張三搶劫時只是被動地呼救,在3月1日那次剛開始時也只是被動地挨打,直到血流滿面、生命受到直接威脅時才為自救,撿起地上的刺刀被動地攻擊張三。當時其行為時自身安全正在受到嚴重威脅,不自救有可能成為張三報復的犧牲品。宋鈞雷事先也并不知道堂兄李敏身上帶上刀子,用于自衛的刀也是撿自地上的。通觀全案過程,宋鈞雷的行為雖造成張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綜上,辯護人認為,張三對被告人宋鈞雷實施暴力搶劫,其本身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犯罪。當時宋鈞雷為自衛,對正在搶劫的張三實施的打擊,雖然導致張三死亡,但從法律層面分析,宋鈞雷的行為完全屬于正當防衛,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光不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為一種國家、社會提倡的與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為理應受到表揚。

            導致本案發生的一條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宋鈞雷在第一次受到敲詐后沒有向有關部門報案來保護自己,只是事后告訴了自已的表弟李敏,而當時在場圍觀的人也沒有一人報告有關部門,學生自我保護意識的缺失及社會法治意識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個社會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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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護人懇請法庭依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作出正確的判決,還被告人宋鈞雷的清白,通過個案的審理給社會以正確的法律導向。謝謝!辯護人:浙江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判員陳湛濤):下面被告人李敏可以為自己辯護。

            李敏: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認為我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當時張三正在毆打宋鈞雷,我是想上去幫宋鈞雷阻攔張三的,但是董繼飛拼命擋住我,我沒有辦法,只好用刀刺他。 我認為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國家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特別對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我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 從客觀事實來看

            張三正在毆打宋鈞雷并要求其把錢拿出來,其行為的性質是正在實施暴力搶劫,宋鈞雷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處在延續之中。我被董繼飛抓住左臂,因力氣沒有董繼飛大,無法掙脫去制止張三的犯罪行為。當我用刀想讓李四放手時,董繼飛卻說“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此時,我的人身安全也直接受到了威脅。因此,不管是我想要保護的宋鈞雷的合法利益還是其自身的安全都處在緊迫的被侵害或威脅之中。因此,從當時的情況來看,我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第二、主觀方面來看

            主觀上,我只有阻止正在進行的搶劫行為的意識,并沒有傷人的故意。我們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去分析:1、我見張三毆打宋鈞雷自己又被董繼飛攔住時,我只是想擺脫董繼飛上前幫宋鈞雷,但沒有董繼飛氣力大。2、我拿出水果刀的時候并沒有直接刺向董繼飛,只是要董繼飛放手。3、我在刺傷董繼飛后,扔下水果刀后并沒有繼續刺董繼飛,而是跑到電話亭報警。這些都說明我主觀上只是想保護宋鈞雷和自己正在被侵害的人身、財產安全,只具有防衛意識而沒有一絲傷害他人的故意。

            第三、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看

            首先,我沒有董繼飛氣力大,我不可能只借助自身來達到阻止張三與董繼飛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即使是在有條件用刀的時候,我也沒有立即用刀,只是想嚇走董繼飛,但董繼飛卻說:“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在自身生命受到威脅時才迫不得已將董繼飛刺傷。其次,當時情況緊急,宋鈞雷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都處在緊迫的被侵害之中,我正是為了保護宋鈞雷的合法權益,具有及時防衛的必要。再次,我脫身后及時報警,尋求警方的幫助。這都說明我刺傷李四的行為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唯一的有效手段,并不存在社會危害性。

            第四、從我的行為性質來看

            當時,張三和董繼飛半路遇到宋鈞雷和我后,張三動手毆打宋鈞雷并要求其將錢拿出來,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當我針對張三的搶劫行為進行阻攔時,董繼飛卻抓住我的左臂攔住,這說明董繼飛主觀上有幫助張三搶劫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幫助的行為,因此,董繼飛是張三實施搶劫的共犯,其行為性質也是搶劫,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綜上所述,我覺得我的行為完全屬于正當防衛。

            12 / 15

            我懇請法庭依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作出正確的判決,還我的清白。

            (審判員陳湛濤):公訴人是否有新的意見?

            (公訴人):我方剛才聽取了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有幾點不同觀點需要說明,

            第一,關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到的正當防衛

            公訴人在第一輪意見中也已經講到了被告人宋鈞雷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這一點與辯護人的觀點是一致的。但是,辯護人沒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衛行為已經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張三死亡的重大損害,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考察防衛行為是否過當,必須全面考查防衛的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因素是否與不法侵害的手段、強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適應。這就要根據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雙方的體力、智力狀況等因素進行實事求是地分析判斷。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張三與宋鈞雷并不相識,更沒有深仇大恨;張三也不是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為了敲詐零花錢而對宋鈞雷實施毆打。案發時,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人數相等,性別、年齡、身體狀況相當,案發時間是大白天,地點是居民社區。而且,案發時張三只是用拳頭對宋鈞雷實施毆打,并沒有使用各種兇器,他所實施的侵害行為并沒有使宋鈞雷的生命受到威脅,宋鈞雷完全可以采用多種方式來避免張三的侵害行為,他完全沒有必要拿水果刀刺張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張三于死地。宋鈞雷拿刀刺張三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張三死亡的重大損害后果。因此,被告人宋鈞雷的行為符合防衛過當的特征,應當對造成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當然,是可以相應地減輕處罰的。

            第二,關于第二被告人李敏提到的正當防衛問題。

            我方認為被告人李敏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正當防衛的構成必須符合五點要求。主觀方面,必須是為了使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行;前提條件是必須有不法侵害的行為發生;防衛時間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侵害行為;防衛對象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防衛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而本案中張三確實對被告人宋鈞雷實施了毆打,但另一受害人董繼飛既沒有對被告人宋鈞雷實施不法侵害也沒有對被告人李敏實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李敏即使是出于防衛的目的用水果刀刺董繼飛,其防衛對象也已錯誤,因為當時實施不法侵害的是張三而非董繼飛。比較正當防衛的五點要求,李敏的行為明顯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而且,被告人隨身攜帶了水果刀之類的兇器,從主觀上講,他案發當時的行為也未必是出于防衛的目的,公訴人更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李敏是出于逞強而實施了過激行為,造成被害人董繼飛重傷的后果,因此他必須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人宋鈞雷和李敏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訴意見發表到此。

            (審判長)被告人宋鈞雷及其辯護人是否還有新的辯護意見?

            (辯護人)有。辯護人還有一點意見需要補充。

            關于被告人宋鈞雷的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問題,辯護人與公訴人持不同觀點,辯護人認為根據當時的情況,宋鈞雷的防衛行為并不過當。因為,宋鈞雷拿刀刺張三時已經是張三第二次毆打宋鈞雷,而且當時董繼飛已經被李敏刺傷在地,董繼飛曾說過要張三打死宋鈞雷為他報仇之類的話;辯護人認為張三當時的情緒非常激動,已經失控,他完全不顧宋鈞雷的哀求而拼命毆打宋鈞雷,把宋鈞雷打成輕傷,如果宋鈞雷不采取措施阻止張三的話,張三極有可能會把宋鈞雷活活打死。

            13 / 15

            宋鈞雷當時被張三騎在身下,由于力氣小沒法爬起來,他伸手亂抓亂摸時剛好摸到了李敏扔在地上的水果刀,隨手一刺卻刺中了張三的要害部位,導致張三死亡。應該說,宋鈞雷用水果刀刺張三的行為并沒有超過案發當時防衛的必要限度,而且這也是宋鈞雷當時可以作出的唯一選擇。而且案發前宋鈞雷也不知道李敏攜帶的水果刀,不存在也不可能有預謀。所以,辯護人認為宋鈞雷的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對張三的死亡結果不應承擔刑事責任。辯護意見發表到此。

            (審判長)被告人李敏是否還有新的意見?

            李敏:有,我想補充兩點

            關于我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我在第一輪意見中已經講述得很明確,在這里,我再強調一點。案發當時董繼飛和張三應作為一個整體、一個實施不法侵害的整體看待,張三是主要實施者而董繼飛則是幫兇。因此,我為了阻止不法侵害而對其中的幫兇董繼飛實施防衛行為當然也構成正當防衛。

            其次,如果說我的行為超過了當時防衛的必要限度而構成防衛過當,那么根據法律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我的行為是出于保護自己堂弟宋鈞雷的合法權益,并非出于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而且他的行為也未對社會造成嚴重后果,更何況董繼飛本人也應當對此事承擔一定的責任。所以,退一步講,如果合議庭認為我的防衛行為已經過當,那么我也懇請合議庭對我免除刑事處罰。辯護意見發表到此。

            (審判長):法庭辯論已進行兩輪,公訴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已充分闡述,法庭也已記錄在案。現在法庭辯論結束。 被告人宋鈞雷,現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陳述。

            宋鈞雷:我認為我自己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請求法庭判我無罪釋放。

            (審判長):被告人李敏,現在你可以作最后陳述。

            李敏:我認為我的行為也是正當防衛,請求法庭對我作無罪判決。

            (審判長):現在休庭三十分鐘,待合議庭評議后再進行當庭宣判。

            (審判長):請法警把被告人宋鈞雷和李敏帶出法庭(敲擊法槌)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退庭

            【法庭判決階段】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全體請坐(敲法槌)現在繼續開庭,請法警把被告人宋鈞雷和李敏帶上法庭。

            本案經合議庭合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宋鈞雷在被被害人張三猛烈毆打,并且哀求、反抗均無效的情況下用刀刺死張三的行為屬正當防衛。公訴機關認為其行為屬防衛過當,指控其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李敏為救助王五而被被害人董繼飛攔住時,用刀將董繼飛刺成重傷的行為,雖系防衛但已超出必要的范圍,屬防衛過當,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重傷),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敏在將被害人刺傷后主動報警并主動配合偵查機關查明案情,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法律規定,防衛過當應當 14 / 15

            減輕或免除處罰。綜合考慮本案事實,被告人李敏的主觀惡意及社會負面影響不大,對被告人李敏應當予以減輕處罰,可以適用緩刑。現在進行口頭宣判,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

            (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鈞雷無罪,當庭釋放;

            被告人李敏犯故意傷害罪(重傷),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 敲法槌)

            (審判長):全體請坐!

            (接著講)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式三份。

            (審判長):被告人李敏聽清沒有?

            李敏:聽清。

            (審判長):請法警把被告人李敏帶出法庭 現在閉庭。(敲法槌)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退庭

            (書記員):請公訴人、辯護人等退庭

            (書記員):我們的模擬法庭到此結束

            15 / 15

            模擬法庭刑事案 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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