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6日發(作者:比賽獎品)

張秀蘭、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審理法院】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10.14
【案件字號】(2020)豫10民終2105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胡琰峰呂軍尚肖永強
【審理法官】胡琰峰呂軍尚肖永強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張秀蘭;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張秀蘭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個人】張秀蘭
【當事人-公司】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焦向陽河南許都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焦向陽河南許都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焦向陽
【代理律所】河南許都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1 / 8
【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張秀蘭
【被告】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觀點】張秀蘭提供了證據證明其自2005年9月3日起至今在被上訴人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處上班的事實,被上訴人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可,人民法院對雙方存在勞動法律關系應予以確認。
【權責關鍵詞】催告撤銷代理合同誠實信用原則第三人證據不足新證據質證拘傳罰款拘留訴訟請求簡易程序發回重審遲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張秀蘭提供了證據證明其自2005年9月3日起至今在被上訴人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處上班的事實,被上訴人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可,人民法院對雙方存在勞動法律關系應予以確認。一審法院駁回張秀蘭訴訟請求缺少法律依據,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2795號民事判決; 二、確認張秀蘭與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自2005年9月3日至今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案件受理費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0-24 21:13:44
【一審法院查明】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答辯稱:對一審中上訴人提交的證據經被上訴人質證后予以認可,對一審認定事實沒有異議,存在勞動關系的時間沒有異議,但繳納社保問題是原告自身導致,與公司無關。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張秀蘭于2020年5月27日向許昌市魏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請求:1、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2005年9月至今的勞動雇傭關系。2.判令被告為原告補交2005年9月至今未繳納的社
2 / 8
會保險費。許昌市魏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當日作出許區勞人仲案字(2020)86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超出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作為勞動合同關系的確認,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勞動爭議糾紛,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自2005年9月至今的勞動關系。但原、被告均表明自2005年9月至今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始終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無爭議。因此,原告仍以勞動關系方面存在爭議為由提起訴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且雙方不同意協議確認勞動關系有違常理。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證據不足,該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張秀蘭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張秀蘭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張秀蘭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雙方之間確實存在勞動關系,證據充分,事實清楚,上訴人并無虛假訴訟,也沒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2.上訴人在一審中訴請合情合理,一審被告不同意調解,并不影響法院判決。
張秀蘭、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豫10民終2105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秀蘭。
3 / 8
委托訴訟代理人:焦向陽,河南許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許昌市許由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張曦鶴,任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師紅麗。系該公司員工。
審理經過 上訴人張秀蘭與被上訴人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2020)豫1002民初27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秀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焦向陽、被上訴人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師紅麗到庭參加訴訟。
二審上訴人訴稱 張秀蘭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雙方之間確實存在勞動關系,證據充分,事實清楚,上訴人并無虛假訴訟,也沒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2.上訴人在一審中訴請合情合理,一審被告不同意調解,并不影響法院判決。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答辯稱:對一審中上訴人提交的證據經被上訴人質證后予以認可,對一審認定事實沒有異議,存在勞動關系的時間沒有異議,但繳納社保問題是原告自身導致,與公司無關。
原告訴稱 張秀蘭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2005年9月至今的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張秀蘭于2020年5月27日向許昌市魏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請求:1、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2005年9月至今的勞動雇傭關系。2.判令被告為原告補交2005年9月至今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許昌市魏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當日作出許區勞人仲案字(2020)86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超出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不符合受
4 / 8
理條件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原告張秀蘭于2020年5月28日向該院提起本案勞動爭議訴訟,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自2005年9月至今的勞動關系。本案庭審中,原告與被告均認可自2005年9月至今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且無任何爭議。庭審中,原告張秀蘭提供許昌市魏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區勞人仲案字(2020)86號不予受理通知書,還提供勞動合同書復印件3份、工卡復印件1份、工資表復印件若干份。盡管原告與被告均認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且無爭議,但雙方不同意就確認勞動關系達成調解協議。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作為勞動合同關系的確認,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勞動爭議糾紛,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自2005年9月至今的勞動關系。但原、被告均表明自2005年9月至今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始終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無爭議。因此,原告仍以勞動關系方面存在爭議為由提起訴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且雙方不同意協議確認勞動關系有違常理。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證據不足,該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張秀蘭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張秀蘭負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供。
本院查明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張秀蘭提供了證據證明其自2005年9月3日起至今在被上訴人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處上班的事實,被上訴人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可,人民法院對雙方存在勞動法律關系應予以確認。一審法院駁回張秀蘭訴訟請求缺少法律依據,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
5 / 8
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2795號民事判決;
二、確認張秀蘭與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自2005年9月3日至今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案件受理費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胡琰峰
審判員 呂軍尚
審判員 肖永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劉賀舉
書記員張楊梵
執行催告通知書
履行義務人:
根據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你方應在生效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如果有財產拒不履行,你將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1、增加執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間履行的,支付遲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承擔執行費用。如實報告財產,否則罰款,拘留。
2、消費行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動車、高鐵、飛機、入住星級賓館、酒店、旅游度
6 / 8
假、上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新建、擴建、裝修房屋、出境。
3、經商立項限制。限制設立金融類公司、社會組織、發行債券、股票、終止股權行權、從事不動產、國有資產交易、使用國有自然資源、獲得政府補貼、政策支持、海關認證、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及房地產、建筑企業資質、授信。
4、就業就學限制。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任國企高管、金融機構高管、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社會組織負責人、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5、評先受獎限制。不得評為道德模范、獲得慈善類獎項,已獲得的予以撤銷。單位或其領導成員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參評文明單位,已取得文明單位的撤銷。
6、控制資金財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變價、扣留、提取、拍賣、變賣可供執行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財產。
7、追回債權抵債。對你享有到期債權的第三人發履行到期債務通知,追討你擔保、與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財產。
8、拘傳拘留罰款。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拘傳,拒不履行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個人罰款十萬以下,單位罰款五萬以上一百萬以下。
9、刑事自訴追究。申請執行人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在公安、檢察機關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10、刑事責任承擔。有能力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郵編:461000
地址:許昌市魏都區前進路與魏文路交叉口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7 / 8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8 / 8
本文發布于:2024-02-26 07:54:3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708905271273537.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張秀蘭、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張秀蘭、河南瑞美真發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