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發(作者:教育心理學)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財務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00]117號)文和國家現行財務制度規定,為加強對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的財務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是指原由建安企業按建設工程費用定額標準,向建設單位直接取費形成的營業收入中所含勞動保險費,內容包括: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助費、6個月以上的病假人員工資,按規定由勞動保險費開支的其他費用,現改為由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向建設單位代收,并按規定返還給建安企業。收取辦法改革后,建筑安裝企業仍應按國家統一規定,參加社會勞動保險統籌。鑒于此,對這項關系到企業職工“救命錢”性質的資金,要嚴格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財政專戶存儲,統一管理,??顚S?,各級政府不得收取政府統籌調劑資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收入分級管理,支出嚴格按計劃執行,做到量入為出,結余資金結轉下年使用。
二、收入管理
第三條 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收入來源包括:
1、建設單位按規定標準(目前按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2%,以后標準調整,由自治區另文明確)交納的收入; 2、其他收入,如利息、滯納金收入等。
第四條 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收取,按照建設項目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級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負責。
第五條 收取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一律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統一收據”,其他票據無效。票據分為兩部分,一是自治區調劑部分, 由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公室統一向自治區財政廳申領、核銷,發放到各地、市、縣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二是地方基本部分, 由各地、市財政部門統一到自治區財政廳領取、核銷,發到各地建筑安裝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收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要嚴格收據保管、領用制度,確保收據的安全,避免損失。凡未使用自治區建筑工程勞動保險費統一收據的,建設單位應予拒付;另外,如檢查發現工作人員有漏開、私自減免
勞保費的,按比例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工資和單位業務經費,并作為違紀處理。
第六條 各級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收款時,要指定專人填寫《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繳款登記表》,并開據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自治區調劑部分”及“地方基本部分”兩種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專用票據。所收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應按建設單位和單項工程登記收入明細賬,待工程竣工結算后,按審定的工程結算金額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繳款登記表》內容一般包括:建設單位名稱、單項工程名稱,投資總額、當年投資額、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費率、應交金額、已交金額、建安企業名稱、企業性質,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第七條 各級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按規定收取的建筑工程勞動保險費,應及時存入各級財政專戶,集中管理。經財政部門批準,各勞保機構可設立收入過渡賬戶,但月終賬戶余額不得超過100元。
第八條 各級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業務經費按年勞保費總額5%提??;各地、市、縣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應于上年10月31日前向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公室報送下一年度業務經費預算, 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公室做出統一的業務經費預算,經自治區建設廳審批后,向自治區財政廳報送全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業務經費預算,下一年度按自治區財政廳審批后的預算執行。
三、支出管理
第九條 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支出范圍包括:
1、按規定標準返還建安企業的支出。
建筑安裝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或與總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應將合同文本復印件報企業所在地(地、市、縣)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并按月或季報送實際完成建安工作量統計表,經各級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審核后,作為撥付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的依據。
2、各級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業務經費支出:
(1)基本工資 指各級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工作人員的固定工資和國家規定比例的津貼等。
(2)補助工資
指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包括各項崗位津貼、價格補貼、地區性補貼等。
(3)其他工資
指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工作人員除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外按國家規定工資總額組成范圍內的各種津貼、補貼、獎金等。
(4)職工福利費
指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獨生子女保健費,職工探親旅費,辦公室人員的醫療經費、勞保用品、防暑降溫、衛生防疫等費用。
(5)社會保障費
指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津貼、補貼,按國家規定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等支出。
(6)公務費
指差旅費、交通費、工作誤餐費、辦公費用、辦公用品、燃料費、宣傳資料和宣傳報道費、印刷費、水電費、
房屋及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的維修費、會議費等。下設差旅費、辦公費、燃料費、宣傳費、維修費、會議費等明細
科目。其中會議費指會議食宿費、交通費、場地與設備租賃及與會議有關的印刷、郵電、宣傳、勞務等費用。
(7)業務費
指為完成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的收取而發生的培訓費、表彰獎勵費、及其他業務費。
①培訓費:指與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有關的培訓費及資料費等。
②表彰獎勵費:主要指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人員一次性突出貢獻獎、先進工作者獎、年終獎等。
(8)設備購置費
指按固定資產管理的辦公用一般設備、車輛等購置費、車輛購置附加費、圖書購置費及與建筑安裝工程勞動
保險費工作有關的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9)設施建設支出
指為解決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人員工作、生活條件而需修建、租賃房屋等設施而發生的各項
支出。
(10)業務接待費: 主要指為開展業務活動開支的接待費用,包括接待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用,其
開支標準不得超出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費”的2%。
(11)其他支出
指除上述(1)——(10)項未包括的其他必要開支。
四、財產物資管理
第十條 凡購置5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須報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公室審批,屬??厣唐吠瑫r
還需按專控商品手續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對所有財產物資必須建立賬卡,加強管理,對實物進行登
記保管,保證帳物相符。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報廢必須按規定手續辦理,報廢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要按會計制度規定納入單位賬戶管
理。
五、調劑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應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
險費管理試行辦法》 (桂政辦發[2000]117號)文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及時將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
按標準撥付給建安企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拒撥。
第十四條 需要調劑的企業,先由企業填寫《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調劑資金申請表》,報當地建安勞保管
理機構審核。《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調劑資金申請表》由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公室統一印制。
第十五條 地、市、縣級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在對申報調劑企業《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
調劑資金申請表》審核的基礎上編制當地調劑計劃,報自治區級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公室作全區統一平
衡,報經自治區建設廳審批后再進行調劑。
第十六條 各地在上繳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中的調劑部分15%的同時,將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
費的基本部分按標準撥付給企業后的剩余部分,可作為各地調劑備用金,用于年度間的平衡,結余資金結轉下年使
用。備用金的計劃安排須上報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公室審核,并報自治區建設廳審批。
六、其 他
第十七條 各級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應當配備專職財會人員, 負責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
險費的收支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經法規和本辦法,依照《會計法》、《會計準則》等規定進行會
計核算,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財務收支狀況,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站)要按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及上級建筑
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公室報送財務會計月報、季報、年報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本文發布于:2024-03-06 19:37:4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709725069253043.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財務管理辦法.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財務管理辦法.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