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發(作者:成本控制的方法)

表見代理的名詞解釋
表見代理指的是行為人雖無代理權
表見代理指的是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某種原因,本人也被
視為有代理權,而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
本人承擔的代理。其中包括因為行為人自己沒有代理權而對外簽訂的
合同,如在無權代理人處接受貨物的消費者,因不知道代理人無代理
權而與之簽訂合同。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合同后果有預見可能性。
另外還包括行為人雖有代理權,但不符合代理成立的條件,即行為人
沒有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或代理權不明確,則行為人所實施
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所謂“善意相對人”,指的是基于與行為人的
特殊關系而與之交易的當事人。善意相對人通常包括:( 1)債權人、
股東等與公司關系密切的人;( 2)與公司有經濟利害關系的人。如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公司內部人員,他們具有了解公司經營
狀況和財務狀況的便利,對公司的資信情況、業務往來、資金運作等
比較熟悉,有時難以分清公司經營中的真正權利人和真正責任人,從
而不知道該行為是否為無權代理。“惡意相對人”,是指不知道無權代
理人存在,對被代理人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為,并依據其行為而取得利
益的人。“明知無權代理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是指行為人根據自己
對被代理人的了解,知道無權代理人并非被代理人的真正代理人。明
知無權代理人仍與其發生交易行為,就屬于惡意,須承擔相應的法律
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
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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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該規定明確,一般情況下,法律要求行
為人親自承擔責任,但是為了鼓勵交易,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公平地
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對于未親自承擔責任的代理行為,不宜簡單
的根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
為同意。此時,行為人已構成表見代理。表見代理制度雖然是民法領
域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但卻是最難判斷的制度之一。因為法官對表見
代理的認定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判人員的主觀判斷,實踐中,對表見
代理的認定存在很大爭議,甚至出現了許多奇怪的案例,這些案例成
為了表見代理研究領域里永恒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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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4-03-24 01:40:2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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