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發(作者:反義詞英語)

一、 標價簽填寫規范
1. 品名:是指商品的通用名稱,如西湖龍井、打火機等等。填寫品名可以加上商品的品牌名
稱,如竹葉青西湖龍井、ZIPPO打火機等等。
2. 產地:是指商品出產地,廠名廠址所在地。產地屬于國內的,一般填寫到地級市或縣,如
“廣東中山”、“湖南常德”等等;產地屬于國外的,一般填寫到國家名稱,如俄羅斯、
美國、法國等等。
3.
4.
單位:是指售賣商品的計算單位,如個、件、箱等等。
規格:是指商品的生產規格尺寸和廠家所編商品編號。商品有規格型號的要填上規格型號,
沒有規格型號的,可以不填寫。規格必須以法定計量單位填寫:米、厘米、平方米、千克、
克、毫升、瓦、千瓦等。
5. 售價:指商品的銷售價格,一般以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同時加上人民幣單位:“元”,
并打印在標價簽上。
6.
7.
等級:主要用以區分商品質地、級別,如一等品、二等品、合格品、正品等等。
物價員:是指在該商鋪從事內部價格管理工作的人員;物價員欄可以手寫、打印物價員的
名字,也可以蓋上物價員的簽章。
8. 核價章:標價簽填寫內容,經詳細核對無誤后,由兼職物價員加蓋核價章。核價章用紅色
印油蓋印。
9. 服裝類的商品,廠家已經標示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等內容的,可用打碼機直接
在吊牌上膠貼價格標簽,無需另行制作商品標價簽。
10. 黃金、鉑金首飾類等細小商品,可直接在自制的吊牌上標示零售價格、重量、成色;其他
首飾、細小飾品和細小商品可直接在自制標價牌上標明價 格,或用打碼機在商品上打上價
格,同時,對品名、質地、規格、產地等相同的飾品在商品陳列柜處使用一個標價簽標明
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等內容,并 在零售價一欄中填上“詳見商品”字樣。
11. 商品沒有規格型號或等級的,標價簽上規格型號和等級欄可以空白。
圖例:
二、 POP等促銷宣傳品管理
1.
2.
此部分內容適用于非由公司對旗下連鎖專賣店統一發放促銷宣傳品的商戶;
POP促銷宣傳品的形式多樣,一般包括戶外招牌,展板,櫥窗海報,店內臺牌,DM單,價
目表,吊旗,甚至是立體卡通模型等,還包括其他促銷手段:優惠卡,抵用券等。
3. 促銷宣傳品須包括以下內容:
1)
2)
3)
4)
促銷活動詳情;
促銷活動的時限;
有附加條款的,需注明附加條款詳情;
提供贈品的,需明示所贈物品;
4. 促銷宣傳品的有效擺放位置:
1)
2)
3)
4)
在眼睛的高度左右,能清楚辨讀的位置;
有效地利用天花板的空間及梁柱面的位置;
標示的位置與對應促銷的商品,應放置在醒目的位置;
標示的位置不應破壞商品的整體陳列效果或妨礙商品的擺放;
5)
5.
利用手繪POP,使陳列的死角復活。
促銷宣傳品使用注意事項:
1) 宣傳品的內容應與實際銷售情況保持一致,包括促銷價格、促銷期限、促銷活動內
容、附加條款等;
2)
3)
4)
5)
宣傳品的版式設計須經我司企劃部審核;
商戶也可根據自身需要,使用我司提供的統一宣傳品模板;
任何宣傳品上不得出現“清場”、“清倉”、“甩賣”等字眼;
任何宣傳品上不得出現“XXX保留最終解釋權”字樣;
三、 明碼標價管理
1.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
對商品和服務的有關真實情況進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
2.
3.
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應當依法明碼標價;
明碼標價應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無歧義、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識醒
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4. 使用吊牌標價簽的商品,應將標價簽外露,價格朝向消費者(如下圖);
5. 開架貨臺、自動售貨機、自選市場等采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應當使用打碼機在商品
或其包裝上膠貼價格標簽,并應分品種在商品陳列柜(架)處按第2條規定明碼標價;自
選商場可使用經監制的代表企業文化特色的標價簽標;
6.
7.
8.
集中擺放零售的低值小商品(價格在5元以下),可實行按類標價;
集中擺放零售的商品,除在商品或其包裝上膠貼標價簽外,還可將價格區間公示出來;
珠寶、手表等商品,應將每件商品的吊牌展示出來;
9. 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應使用經監制的價目簿或特色價目簿,標明品名、規格、計價單
位、售價等內容。餐飲價目簿的扉頁上應標明本店店名、地址、電話;所在區縣價格監督
投訴部門、地址、電話等;
10. 提供理發、沐浴、洗染、攝影服務的經營者,使用價目表或價目冊標價,標價內容為服務
項目、服務等級、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提供攝影服務的還需標明規格;
11. 提供家用電器、日用品等維修服務的經營者,應用價目表或價目冊明碼標價,標明維修單
位資質等級、維修商品名稱、維修項目或部位、檢測收費標準、計費單位、零配件或材料
價格、調換價格或修復價格、維修人工費、上門服務費標準、及逾期保管費等;
12. 旅行社的明碼標價,應采用價目表或價目冊在經營場所醒目處公示或展示。標明旅行社類
別、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投訴受理機構以及對旅游價格有重要影
響的內容;
13. 展示在櫥窗的商品(尤其是服裝),應將吊牌隱藏起來,使用標價牌公示商品的價格(如
下例);
14. 服裝類零售場所在實際操作中,可將同款服裝中的第一件的標價簽展示在外,或在同價商
品的掛架上另立標價簽;(參考如下形式):
15. 明碼實價的標價簽為藍色或綠色;明碼降價的標價簽為黃色;明碼議價的標價簽為紅色;
16. 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必須使用黃色降價標價簽、價目表,如實標明降價原因以及原價
和現價。標明的原價應執行七天以上,如七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后一次交
易價格作為原價;經營者應保留降價前記錄或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方便查證;
17. 經營者實行全場(區域)降價銷售,經營者應在醒目位置標明降價期限及在現價基礎上的
降價幅度或折扣率。降價促銷期間,原標價簽可不更換;
18. 饋贈物品或服務標示價格(或價值)的,應當真實明確;
19. 采取優惠卡,或者打折/有價贈券(抵用券)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優惠卡、打折/
有價贈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條件的,附加條件應在券或卡上的顯著位置明確標示;在實際使
用過程中不得再增加附加條件。
20.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先消費后結算的,須
出具結算單據,并應當列出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
21. 商家應當建立健全的內部價格管理檔案,如實、準確、完整記錄促銷活動前、促銷活動中
的價格資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22. 參考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
明碼標價的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四、 促銷活動注意事項
1. 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不得將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是價
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2. 商家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
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
權益;
3. 商家開展促銷活動,不得利用虛構原價打折、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無明確告知另行議價
等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
4. 商家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商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
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
5. 商家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應當展示獎品、贈品,不得以虛構的獎品、贈品價值額或含糊的
語言文字誤導消費者;
6. 商家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限量促銷的,促銷商
品售完后應即時明示);
7. 商家開展積分優惠卡促銷活動的,應當事先明示獲得積分的方式,積分有效時間、可以獲
得的購物優惠等相關內容(已公示的內容原則不予改動,增加消費者權益的變更除外);
8. 消費者要求提供促銷商品發票或者其他合法購物憑證的,商家應當即時開具,并不得要求
消費者承擔額外的費用;
9. 商家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
10. 商家不得虛構清倉、停業、轉行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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