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女方提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二、的配偶要求離婚時,必須征得的同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這條規定是為了保護軍婚而制定的,如果的配偶沒有重大的過錯行為或者不同意離婚,是不能離婚的。
三、夫妻雙方自愿離婚但未達成離婚協議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四、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根據《民法典婚姻篇》第十二條規定,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言,如果想要辦理離婚登記,則婚姻登記機關將不會受理。因此,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如果想要離婚,唯一的方法就是通過訴訟離婚來實現。而對于夫妻一方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則由于一方沒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所以無法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系,只能通過起訴離婚的方式來解除婚姻。
五、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不能登記離婚;
如果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那么婚姻登記機關將不會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本文發布于:2023-05-19 06:12: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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