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質量標準 Quality standard for ground water (GB/T 14848-93 1994-10-0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2014年7月29日,在國土部召開的《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布會上,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副院長張作辰透露,在現行地下水質量標準實施近20年之后,主管部門擬對其進行修訂。目前新標準已完成初稿,待征求相關部門意見之后,將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
中文名地下水質量標準
外文名Quality standard for ground water
實施時間1994年10月1日
修訂時間2014年7月29日
基本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9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3-12-30批準 1994-10-01實施
1引言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地下水資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建設,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是地下水勘查評價、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2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2.1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地下水質量監測、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
2.2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適用于地下熱水、礦水、鹽鹵水。
3引用標準
GB 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4地下水質量分類及質量分類指標
4.1地下水質量分類
依據我國地下水水質現狀、人體健康基準值及地下水質量保護目標,并參照了生活飲用水、工業、農業用水水質最高要求,將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
Ⅰ類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
Ⅱ類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
Ⅲ類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農業用水。
Ⅳ類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除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外,適當處理后可作生活飲用水。
Ⅴ類不宜飲用,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
根據地下水各指標含量特征,分為五類,它是地下水質量評價的基礎。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各類專門用水,在地下水質量分類管理基礎上,可按有關專門用水標準進行管理。
5地下水水質監測
5.1各地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方法,按國家標準GB 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執行。
5.2各地地下水監測部門,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監測頻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豐、枯水期)。
5.3監測項目為: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性酚類、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硫酸鹽、氯化物、大腸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區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2]
6地下水質量評價
6.1地下水質量評價以地下水水質調查分析資料或水質監測資料為基礎,可分為單項組分評價和綜合評價兩種。
6.2地下水質量單項組分評價,按本標準所列分類指標,劃分為五類,代號與類別代號相同,不同類別標準值相同時,從優不從劣。
例:揮發性酚類Ⅰ、Ⅱ類標準值均為0.001mg/L,若水質分析結果為0.001mg/L時,應定為Ⅰ類,不定為Ⅱ類。
6.3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采用加附注的評分法。具體要求與步驟如下:
6.3.1參加評分的項目,應不少于本標準規定的監測項目,但不包括細菌學指標。
6.3.2首先進行各單項組分評價,劃分組分所屬質量類別。
6.3.3對各類別按下列規定(表2)分別確定單項組分評價分值Fi。
6.3.4根據F值,按以下規定(表3)劃分地下水質量級別,再將細菌學指標評價類別注在級別定名之后。如“優良(Ⅱ類)”、“較好(Ⅲ類)”。
6.4使用兩次以上的水質分析資料進行評價時,可分別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別使用多年的枯水期、豐水期平均值進行地評價。
6.5在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時,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評價方法進行對比。
7地下水質量保護
7.1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過量開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質量惡化,保護地下水水源,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執行。
7.2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廢棄物(城市垃圾、工業廢渣、核廢料等)的堆放和地下處置,必須經過環境地質可行性論證及環境影響評價,征得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方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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