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黨內職務,是黨的紀律處分用語。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
中文名撤銷黨內職務
類別處罰
性質政治
釋義黨的紀律處分用語
領導職務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常委
簡介黨的紀律處分用語。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撤銷黨內職務是重于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于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撤銷黨員在黨內的領導職務包括: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紀檢組組長、副組長,以及黨員在各級黨委辦事機關中擔任的副科長以上的領導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明確是撤銷一切職務,還是撤銷某一具體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一個職務或兩個以上職務,而不是撤銷一切職務時,則必須從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從高到低依次撤銷,而不能撤銷低職務保留高職務。在受處分后兩年內,不得讓其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推薦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或高于原職務的工作。
對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且按照規定適用政紀處分的,因政紀處分與黨紀處分均基于相同的違紀事實,故處分幅度應大體平衡,也即一般應給予其與撤職處分相當的處分。對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中的領導成員公務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政紀上應給予其撤職處分的,因由哪個機關履行處分決定機關職責不甚明確,實踐中往往在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同時,通過明確處分執行內容的方式來達到給予撤職處分的相同效果,即明確降低職務層次后安排其擔任非領導職務。對本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因未擔任黨內職務而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在政紀上應給予其與撤職處分相當的處分。[1]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1 09:25:4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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