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門的領袖并主管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國最高司法官員,領導最高法院的事務並在彈劾美國總統時主持參議院。到1869年,補充條例規定,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八名大法官組成。首席大法官是最高法院的行政長官,但在裁決案件時,同其他法官一樣,只有一票的表決權。
中文名美國首席大法官
性質聯邦政府司法部門的領袖
英文名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國籍美國
設立美國憲法1789年3月4日
歷史《美國憲法》并未明確說明設立首席大法官職務,只是在第一條第三款中作了輔墊:“如受審者為合眾國總統,則應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沒有更多的有關敘述了。至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則更是一字未提。
首席大法官與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樣,由總統提名并需經參議院同意。《憲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須“盡忠職守(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這句話也間接地規定了任期:他們是終身制的,除非自動退休或被國會彈劾并證明有罪。
有一部分首席大法官,例如威廉·哈布斯·倫奎斯特,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上被總統提名為首席大法官的,這時同樣需要參議院的批準。大部分首席大法官,包括羅伯茨,在被任名之前并未在最高法院工作過;有些首席大法官,例如約翰·馬歇爾和厄爾·沃倫此前甚至沒有任何司法經驗。
首席大法官經常被錯誤地寫成“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其實并不然,根據《美國法典》,它的全稱是“美國首席大法官”。這一頭銜是在第六任首席大法官薩蒙·波特蘭·蔡斯的建議下改變的,因為他想強調最高法院與聯邦政府部門具有同等地位。與之相反的是,最高法院的其它8位大法官的正式頭銜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而不是“美國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的薪水由國會預算,每年208,100美元(2006年),比其他大法官略高。
職責主要職責除履行與其他大法官相同的職責外,首席大法官還有擁有另外一些特定職責。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首席大法官在總統被彈劾過程中主持參議院。共有兩位首席大法官使用過此項權利,分別是1868年安德魯·約翰遜彈劾案中的薩蒙·P·蔡斯和1999年比爾·克林頓彈劾案中的威廉·倫奎斯特。同時,根據《美國憲法第二十五修正案》,副總統擔任代理總統,因此首席大法官在副總統彈劾過程中同樣主持參議院。但是,迄今為止,還未有副總統被彈劾過。
首席大法官被認為是最有資歷的法官。因此,他總是在各種案件討論或投票會議中任主席、首先發言并對整個討論產生重要影響。此外,首席大法官還主持美國總統就職儀式,雖然這一傳統已超出了美國憲法對首席大法官的職責規定。
其它職責擔任史密森學會會長;
擔任美國司法學會(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會長、美國聯邦法院行政長官;
指定美國外國情報監督法院(United States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成員;
指定跨地區訴訟司法陪審員(Judicial Panel on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1 10:17:2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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