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反家暴法確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意在為家暴受害者撐起法律的“保護傘”。
中文名人身安全保護令
實施時間英文名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
性質民事裁定
目的1為保護人身安全
目的2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
基本概念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術語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即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法律試點1、2008年8月6日,我國第一份“人身保護令”由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簽發。根據這份民事裁定,被保護人的人身安全將受到法律保護,未來3個月內,其丈夫不能繼續對她實施暴力。“禁止劉剛毆打、威脅王貴芬”,“本裁定有效期3個月,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2、2008年10月,重慶市渝中區法院簽發了首批“保護令”。
3、2009年6月,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向申請人季女士發出了一紙“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季女士的丈夫對其毆打、威脅、騷擾。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和中國女法官協會首次聯合發布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向社會傳遞出多方聯合治理、對家暴堅決說“不”的鮮明信號。相關人士表示,反家暴法確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意在為家暴受害者撐起法律的“保護傘”。但仍遭遇家暴受害人“不知道、不愿用、不敢用”,舉證難與執行難等多重現實困境。
實施成果2016年實施,截至2019年12月,全國法院共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5749份。
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家暴的受害者,人身安全保護令并非只保護某一類人。無論性別、年齡、職業等,只要合法權益受到了家暴的侵害,都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這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兒童和男性老人受到家暴的。
司法實踐由于缺乏統一標準,各地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理解不同,有的寬有的嚴,有些地方讓受害人證明被毆打了,有些地方不認同威脅,還有的地方必須要起訴離婚才簽發,這是很片面的理解。法院在什么情況下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提交哪些申請材料,還需要全國統一的標準和細則。
社會評價所有形式的家暴都要零容忍,在秉持這個理念之下,受害人的權利得到了救濟和保護,施暴人的行為得到了干預和糾正,我們才來談家和萬事興,要有這個原則和立場。(律師呂孝權)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取證也不難,她們一般都是被家暴過很多次,有警察處警的談話筆錄,還有醫院的傷情鑒定,基本的證據都具備。(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婦聯副主席禹妍)
實施意見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健康委共同發布《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高對家庭暴力受害人保護力度和水平。
明確相關部門強制報告義務
2016年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記者注意到,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來,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數量逐年上升,為家庭暴力受害人設立了一道“隔離墻”。但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門檻高,法官對“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把握不準,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具體執行中相關部門職責不清晰等,影響了該制度作用的有效發揮。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性工程,需要各部門合力解決。各部門反復研究,對此取得了共識,這是聯合發布《意見》的基礎。”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介紹說:“我們立足于各部門具體職責,從源頭抓起,打通部門間溝通協作‘堵點’。首先,要求學校、司法行政部門等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在相關工作中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讓家庭暴力受害人了解保護自己的法律武器;其次,針對家庭暴力發現難問題,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的強制報告義務,讓家庭暴力尤其是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得到有效監督;第三,針對當事人提供證據難問題,將證據的搜集和固定程序前移,明確公安機關在報警處理過程中注重搜集、固定證據,人民法院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與公安機關建立互通機制;第四,細化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等單位共同參與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體系,織牢織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網,真正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打通反家庭暴力的‘最后一公里’。”
此外,《意見》還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暢通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幫助家庭暴力受害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
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
《意見》共計二十條,從貫徹實施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應當遵循的原則、各部門具體職責、協助執行義務等各方面作出了規定。
其中,《意見》積極貫徹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政策法律精神,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明確貫徹實施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就未成年人接受詢問、提供證言等情況,針對性地規定為其提供適宜場所環境、可不出庭作證等條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說:“《意見》明確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要求各部門就家庭暴力問題聽取未成年人意見或者制作詢問筆錄時,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提供適宜的場所環境,采取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問詢方式,要特別注意保護其隱私和安全。必要時,安排心理咨詢師或者社會工作者協助開展工作。明確未成年人作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子女作為證人提供證言的,可以不出庭作證。”
細化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程序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但該規定較為原則,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后如何進入強制執行、協助執行部門具體如何協助等均需要進一步細化落實。
據介紹,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義務的執行,比如“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另一類是不作為義務的執行,比如“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對于不作為義務,不需要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被申請人違反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作為義務,如果被申請人不履行,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意見》明確,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相關單位的協助執行義務,《意見》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公安部門除了協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在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及時出警外,還需要將情況通報給人民法院,真正地實現部門聯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則可以發揮矛盾糾紛化解一線優勢,跟蹤記錄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情況,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輔導,并幫助受害人及時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聯系,切實調動各部門協同的反家暴聯動機制活力。
該負責人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抓緊研究制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司法解釋,以更全面、充分、及時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下一步,各部門將嚴格落實執行《意見》規定,切實將人身安全保護令這項制度落到實處。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1 14:48:0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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