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最新的《規定》由公安部令第125號頒布,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新設定的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實施時間名稱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中國
語言中文
性質部門規章
文件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5號
制定時間2012年12月3日
文件效力有效
歷次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自2003年以來,一共有過3個文件和1一個修正案,現在只有2012年的公安部令第125號文件具備法律效力。
文件文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25號
修訂后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已經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孟建柱
2012年12月19日。
文件結構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管轄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證據
第五章期間與送達
第六章簡易程序
第七章調查取證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受案
第三節詢問
第四節勘驗、檢查
第五節鑒定
第六節辨認
第七節證據保全
第八章聽證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第三節聽證的告知、申請和受理
第四節聽證的舉行
第九章行政處理決定
第一節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二節行政處理的決定
第十章治安調解
第十一章涉案財物的管理和處理
第十二章執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罰款的執行
第三節行政拘留的執行
第四節其他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辦理
第十四章案件終結
第十五章附則
(注:具體正文內容請查看參考資料,源自公安部官網發布的正式文本。)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核心概念行政案件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以及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等處理措施的案件。
公安機關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原則規定第三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四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五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辦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辦理行政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
第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辦案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管轄規定一般管轄第九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1]
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并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
指定管轄第十一條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并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辦理的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特殊管轄第十二條鐵路公安機關管轄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機關管轄港航管理機構管理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港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民航飛機上發生的行政案件。
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管轄林區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海關緝私機構管轄阻礙海關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轄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另行規定。
文件附則第二百三十七條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并不斷完善統一的執法辦案信息系統。
辦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行政案件的受理、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處理等情況以及相關文書材料錄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并進行網上審核審批。
第二百三十八條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沒有制定式樣,執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書,省級公安機關可以制定式樣。
第二百三十九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內”皆包括本數或者本級。
第二百四十條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新設定的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公安部其他規章對辦理行政案件程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辦理;沒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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