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內設機構有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辦公廳、各工作委員會等。
中文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外文名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性質委員會
行政級別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常設機構
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
職權范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職權(1)立法權。首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其次,根據憲法規定的范圍行使立法權。再次,解釋法律的職權。最后,審查和監督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合憲性和合法性。
(2)人事任免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如下職權。首先,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再次,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最后,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3)監督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4)質詢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可以對國務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
(5)重大事項決定權。包括:①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部分調整方案的審批權方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②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有權決定宣布進人戰爭狀態。③有權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④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人緊急狀態。需要注意的是,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權也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共同行使,國務院的行使范圍小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的范圍為省、直轄市、自治區之內的部分地區進人緊急狀態的決定。⑤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國務院對一般條約有權締結,國務院可以簽署重要條約協定,但是必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由國家主席公布。⑥規定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⑧決定特赦。
?(6)其他職權。根據我國《憲法》第67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有以下職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以及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1]
召開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于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地方職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縣級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h、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法制(政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地方關系法律監督關系法律上的監督關系主要表現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除了要報省或者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且也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發現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作出的決議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時,有權予以撤銷。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單位,有權監督和罷免由他們所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另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通過的決議、決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保證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執行。
工作聯系關系工作上的聯系關系主要表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列席會議,全國人大代表列席地方人大常委會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審議的法律草案等,征求地方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人邀請地方人大常委會負責人進行座談,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召開省級人大對口機構的座談會,共同研討人大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地方人大常委會組織全國人大代表視察或專題調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保持同地方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經常聯系,通過編印文件、資料、刊物等,進行交流。
工作指導關系工作上的指導關系主要表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導地方換屆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責成有關辦事機構解答地方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有關法律執行問題的詢問;地方人大常委會也就制定地方性法規,征求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請求指導;就有關工作中的問題,請求答復;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出版刊物,發行內部資料,轉發地方人大工作的經驗和做法,指導地方人大工作。另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舉辦人大干部培訓班、人大理論研討班,培訓地方人大干部。
國家機關我國的國家機關,除人民代表大會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等。
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國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同,為5年。國家主席的職權主要是: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任免國務院組成人員;接受外國使節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等。國家主席行使職權的基本特點是,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憲法規定的職權范圍和程序對國家事務作出決定后,予以宣布或執行。1954年以前,我國曾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作為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之一。1954年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每屆任期4年。1975年后不再設國家主席。1982年修改憲法后,恢復設立國家主席,但取消了國家主席統帥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召集最高國務會議的職權,并把任職最低年齡由35歲提高到45歲。同時規定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同,為5年。國務院的職權共有18項,主要是:行政法規的制定和發布權,以及行政措施的規定權;提出議案權;對國防、文教、經濟等各項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權以及對外事務的管理權;對所屬部、委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權及監督權;行政人員的任免、獎懲權;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國務院是根據1954年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設置的?,F行憲法和組織法在此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加強了國務院的組織,增設了審計署。國務院組成人員增加了國務委員和審計長。并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中央軍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實行主席負責制。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同,為5年。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從建國初期到1954年,我國設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作為國家軍事的最高統轄機關,統一管轄并指揮全國的人民解放軍和其他的人民武裝力量。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免。到1954年,國家設立國防委員會作為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國家機構,國家主席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并統帥全國武裝力量。1975年憲法取消了國防委員會的建制,改為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帥全國武裝力量。1982年憲法規定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一部分,從而完善了我國國家體制。
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相同。其職權主要是:貫徹執行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管理權;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權;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措施權;對行政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權;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的領導。
自治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其性質、組成、任期、職權、相互關系與其他一般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相同。所不同的是除享有一般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所享有的職權外,還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主要是: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自主管理地方財政;自主管理地方性文化事業;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等。
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
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體現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主要體現在:
1、對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都要在審議前或審議中,廣泛聽取人民群眾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如每年代表大會召開前,都要組織人大代表進行集中視察,了解情況,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為審議列入代表大會會議的各項議題做好準備。又如對審議的法律草案,都要通過召開座談會和其他方式,聽取各地方、各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人民群眾的意見。一些與人民群眾關系密切的法律草案,還要在報紙上公布,征求全民的意見。
2、采取各種辦法,使人民群眾了解人大工作,使人大的工作自覺地置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如規定人大會議一般都公開舉行,會議的主要內容都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報道。又如在有些地方,如北京市、大連市等,普通公民經申請批準還可旁聽人大會議。
3、在閉會期間加強人大代表與選民的聯系。通過代表視察,人大機關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受理申訴、控告或檢舉,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開展代表小組活動等,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反映群眾的意見、傾聽群眾?呼聲。
4、從法律上規定,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選舉單位和選民的監督,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可依照法定程序罷免他們不滿意的代表。
選舉辦法各級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規定,民主選舉產生的。
1、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普遍的。凡年滿18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選舉采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過間接選舉方式,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選舉的具體辦法是,在直接選舉中,按照選民居住狀況或者是按照選民生產單位、工作單位劃分為若干個選區,按選區提名代表候選人。代表名額由選舉委員會按照城鄉人口比例分配??h級人大代表名額不超過450人,鄉、鎮人大代表名額一般不超過100人,人口超過13萬的鎮不超過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鄉、民族鄉、鎮的代表人數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單獨推薦,選民10人以上聯名也可推薦代表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人數多于應選代表人數三分之一至一倍。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要獲得參加投票選民的過半數的選票才當選。
4、在間接選舉中,按照選舉單位提名代表候選人產生代表,如省級人大代表是由省轄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選出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選出的;臺灣省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國大陸的臺灣省籍同胞協商選舉會議選出的。
全國人大代表的人數不超過3000人。省級人大代表的人數不超過1000人,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數不超過650人。代表名額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如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人數,是按照農村每88萬選1人、城市每22萬選1人的原則進行分配。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代表人數不按人口數分配,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同時,法律還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出規定,人口特別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候選人人數要多于代表人數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才當選。
完善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的選舉制度。一是政黨、社會團體,選民或代表聯名都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二是將等額選舉改為差額選舉;三是把直接選舉的范圍由市轄區、不設區的市、鄉、民族鄉、鎮擴大到縣。此外,還簡化了直接選舉的程序;規范了各級人大代表的名額,適當減少代表人數;縮小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
2、適當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和加強它的組織。1982年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僅能制定法令。1982年憲法擴大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這實際就把大量的立法工作放在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時適應常委會繁重工作任務的需要,規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職務。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委會重要日常工作。還規定增設一些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負責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
3、健全地方人大組織體系,賦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權。主要為:一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1979年以前,地方各級人大不設立常委會。為加強地方政權建設,健全國家體制,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1979年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修改憲法的決議和新的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二是改變農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體制,規定設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鄉、鎮人民政府。這樣從中央到地方都設立了人民代表大會。三是賦予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一定的立法權,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4、完善國家權力機關的運行機制。制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對全國人及其常委會會議的舉行、議案的提出和審議、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任免、詢問和質詢、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發言和表決等作出系統規范。不僅如此,人大的內設機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地方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等也都制定了相應的工作規則。與此同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運行機制也有了相應的健全和完善,法律明確賦予了地方及其常委會以相應的立法權、決定權、監督權和任免權。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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