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學仁,男,漢族,1947年10月生,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人。1971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8年10月參加工作,東北師大函授畢業。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曾任吉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務副省長。2011年11月5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12年7月經中央紀委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田學仁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13年10月公開審理認罪,被判無期徒刑。
中文名田學仁
國籍中國
籍貫遼寧寬甸人
畢業院校東北師大函授畢業
職業吉林原常務副省長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47年10月
政黨中國共產黨
簡歷1985年,任吉林省民政廳副廳長;?
1991年1月,任吉林省民政廳廳長;?
1994年3月,任長春市委副書記;?
1997年,任吉林市委副書記;?
1998年任吉林市委書記。?
2001年1月,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延邊自治州委書記;?
2004年12月,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常。七,八,九屆吉林省委委員。?
2008年2月,任吉林銀行董事長。務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7年5月至2008年1月,任吉林省政府常務副省長。?
2008年2月,任吉林銀行董事長。
2012年7月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錢物;收受禮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
2012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7月19日被批捕。
2012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檢審查起訴。
涉案1995年至2011年,田學仁在擔任中共吉林省長春市委副書記、吉林市委書記、吉林省委常委、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先后收受吉林天河藥業有限公司、時任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緝私隊隊長的徐為民等10個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和人民幣1919萬余元。[2]
違紀行為相關證據顯示,田學仁在長達十余年的官場生涯中,一直在持續收錢,最少的金額為5000元人民幣,最大的一筆為100萬美元。收錢地點基本上都是其在長春市的3個家中、或其在吉林銀行辦公室、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室,有時與一些送錢人熟稔之后,長春市婦幼保健院停車場、長春市牡丹街某超市門前,甚至從迪拜飛往埃及的飛機上等公共場合,也成了田學仁收錢的地方。在檢方確認的85次收錢中,其中至少有38次是在春節期間、19次發生在中秋節、五一節、元旦節和國慶節。
相關文書顯示,由于田學仁涉案時間跨度長達16年,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曾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后又因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最后形成了偵查卷宗26冊。
提起公訴2013年9月,被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
判處無期徒刑2013年11月1日上午9時,,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田學仁受賄案一審宣判,認定田學仁犯受賄罪,先后收受贓款1919萬余元,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1 19:56:3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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