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制裁是國家對于違反民事法規的違法當事人依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措施。民事制裁的形式具有多種:如恢復財產原狀;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損害賠償;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罰款;支付違約金;責令排除侵害、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責令具結悔過;告誡;責令停業、停產或搬遷等。民事制裁的執行機關只能是司法機關;民事制裁的對象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民事制裁不得因追究民事責任而使負有義務的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即不得以對人身的懲罰代替經濟制裁
中文名民事制裁
出處《 民法通則》 第134 條
基本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適用訓誡、責令具結悔過
承擔民事責任形式的基本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依據民法通則第134條附款,一般用于保障民事制裁結果生效以及審理過程中訴訟的正常進行,詳見民事強制)
相關新聞新華社南京5月3日電(記者張展鵬)因使用威脅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當事人程某近日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拘留10日、罰款5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審理程某涉及的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合議庭認為一審對房屋價值鑒定的時點不正確,遂向雙方當事人釋明并詢問是否同意在二審中進行補充鑒定。程某對補充鑒定不滿,遂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了案件承辦法官的手機號碼及家庭住址信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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