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防衛權又稱無過當之防衛、預防性正當防衛、特殊防衛權、特別防衛權等,這些概念都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無限防衛權的行使,作為一種特殊的防衛行為也不例外,它要求,一方面,行使無限防衛權的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行兇、殺人、搶劫、強奸、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如果對之不實行防衛,自身安全則會受到嚴重損害;另一方面,防衛人主觀上具有制止“行兇”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
中文名無限防衛權
別名無過當之防衛、預防性正當防衛等
具體案例“鄧玉嬌刺死官員案
來源規定中國新刑法
構成要件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1]由于無限防衛權是法律在某種情況下賦予公民的特殊的防衛權,因而必須嚴格掌握,以防濫用。無限防衛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主體條件
應該包括受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與防衛過當的主體相比,它不受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因為,無限防衛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那么,非受害人是否可以成為無限防衛的主體這一點法律沒有做出說明。從立法精神來看,非受害人也應成為無限防衛的主體。因為,強化對公民防衛權利的保護,鼓勵公民積極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是這次刑法典修改中正當防衛立法完善的指導思想,無限防衛權的設立,正是這種思想在立法中最強烈、最鮮明的表現。如果無限防衛的主體僅限于受害人,將會極大縮小無限防衛的主體范圍,不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并且也有悖于立法精神。
第二、對象條件
必須是針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奸、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這一點毫無疑問。問題在于,無限防衛權只能針對“行兇”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形式,而“行兇”等暴力行為要構成犯罪,其行為人就必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含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如果正在進行“行兇”等暴力行為的行為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那么防衛人是否可以對其行使無限防衛權,能夠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場合都是人身安全遭到嚴重侵犯或威脅的緊急時刻,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防衛人在防衛前必須了解侵害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無疑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能的而且更是荒謬的。
因而在這種情況下防衛人當然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但如果防衛人明知“行兇”等暴力行為的行為人缺乏刑事責任能力,則不應行使無限防衛權,但允許行使一般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
第三、范圍條件
必須是針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奸、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體的說:(1)必須是暴力犯罪行為,一般違法的但未犯罪的暴力行為和犯罪的非暴力行為不在此限;(2)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非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在此限,所謂人身安全,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性權利等,完全針對財產性的不法侵害應排除在外;(3)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所使用的暴力的程度以及侵害的急迫性,相當于該款所列舉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犯罪。即,無限防衛權所針對的侵害行為必須具有性質的嚴重性、強度的暴力性、形勢的急迫性。
第四、時機條件
必須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進行。這里的正在進行,是指行兇、殺人、搶劫、強奸、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正在進行之中。如果上述暴力犯罪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包括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經被制服,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行為人進行的所謂“防衛”,應認定為事前加害或事后報復,不能認定為無限防衛行為。
第五、主觀條件
行使無限防衛權的防衛人必須具有防衛的意識和防衛的目的。從正當防衛的理論看,正當防衛之所以被立法者視為排除犯罪性的行為,不僅因為正當防衛在客觀上保護了社會利益,而且因為在主觀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護合法權益的意思,因而正當防衛具有主觀條件的限制。無限防衛權的行使,作為一種特殊的防衛行為也不例外,它要求,一方面,行使無限防衛權的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行兇、殺人、搶劫、強奸、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如果對之不實行防衛,自身安全則會受到嚴重損害;另一方面,防衛人主觀上具有制止“行兇”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
因而,在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出于故意侵害對方的心理實施侵害但客觀上與防衛效果偶合以及防衛人在防衛過程中防衛意圖轉化為犯罪意圖的情況下,致人傷亡的,由于缺乏主觀條件的限制,不能認為是行使無限防衛權。
具體案例2009年6月16日上午8時30分,“鄧玉嬌刺死官員案”庭審在巴東縣法院第一法庭進行。上午11時,合議庭當庭宣判,
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過當,且鄧玉嬌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
在16日的庭審中,鄧玉嬌辯護律師主要圍繞無限防衛權展開。2009年5月31日,公安機關認為鄧玉嬌在遭受到黃德智、鄧貴大強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絕后又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持刀將鄧貴大刺死、黃德智刺傷,其致人死傷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
庭審中,控方以故意傷害罪對鄧玉嬌提起公訴。鄧玉嬌的辯護律師們強調,鄧玉嬌的防衛行為是適當的、適度的,并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他們依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認為鄧玉嬌具有無限防衛權。《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2 02:44:3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92/189676.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無限防衛權(正當防衛行為).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無限防衛權(正當防衛行為).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