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準備金是“任意準備金”的對稱。是指保險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令規定必須提存的準備金。法定準備金的形式一般分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和賠款準備金兩種。此外,根據保險業務的性質,還須另外提存各項責任準備金,用以賠付各項確定賠償或預期應予賠償的賠款。
中文名法定準備金
對象商業銀行
定義所吸收存款的最低限度的準備金
特點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銀行決定
簡介央行在國家法律授權中規定金融機構須將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這個比率就是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按這個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為“法定準備金”存款。
而金融機構在央行存款超過法定準備金存款的部分為超額準備金存款,超額準備金存款與金融機構自身保有的庫存現金,構成超額準備金(習慣上稱為備付金)。超額準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是超額準備金率(即備付率)。金融機構繳存的“法定準備金”,一般情況下是不準動用的。而超額準備金,金融機構可以自主動用,其保有金額也由金融機構自主決定。
一般,人們只研究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業務規模變化,進而對貨幣供給的影響,而沒有研究“法定準備金”運營問題。
雖然“法定準備金”,一般情況下是不準動用,但"法定準備金"也是財富,是財富就可考慮其科學運營的問題,特別是"法定準備金"的長效運營,如果運營的好,會給國家帶來很大的好處。
“法定準備金”的特點是典型的規模可測、可控資金,只要“機構專業”,“規模合理”,“科學運營”,就會發揮既能控制“熱錢”、“準熱錢”,又能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獨特作用。
具體截至2021年7月15日,金融機構平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為8.9%,較2018年初已降低6個百分點。降準導致的人民銀行資產負債表收縮,不但不會使貨幣供應量收緊,反而具有很強的擴張效應,這與美聯儲等發達經濟體央行減少債券持有量的“縮表”是收緊貨幣正相反。主要原因是,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意味著商業銀行被央行依法鎖定的錢減少了,可以自由使用的錢相應增加了,從而提高了貨幣創造能力。[1]
職能通過建立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助于在流動資產狀況發生變動時穩定隔夜利率--緩沖職能;為中央銀行提供了準備金需求的一個來源,從而可以補償通過自發性因素產生的流動性資產供給--流動資產管理職能;可以被作為一種控制貨幣總量的手段--貨幣控制職能;可以被認為是中央銀行收入的一個來源--收入或稅收職能。
制度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后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準備金率經歷了六次調整。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按存款種類規定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企業存款為20%,農村存款為25%,儲蓄存款為40%。過高的法定存款準備率使當時的專業銀行資金嚴重不足,人民銀行不得不透過再貸款(即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返還給專業銀行。
為克服法定存款準備率過高帶來的不利影響,中國人民銀行從1985年開始將法定存款準備率統一調整為10%。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2 02:56:2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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