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地出讓,指在土地出讓中,已經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土地。在此基礎上完成的土地出讓就是凈地出讓。
中文名凈地出讓
性質現象
特征已經完成拆除平整
優點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土地
相對毛地出讓
定義凈地指已經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土地。與之相對的是毛地出讓,毛地指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土地。
區分產權和法律關系上看,二者有明顯不同:
毛地出讓往往是政府出讓土地時尚未完成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拆遷補償工作,涉及多方法律和經濟關系,需要銜接好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和出讓等方面的法律關系;
凈地出讓則往往是政府已經完成了出讓前的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拆遷補償工作,法律關系相對簡單。
明文規定對于“凈地出讓”,2012年修訂發布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十一條作出了明文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一)土地權利清晰;(二)安置補償落實到位;(三)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五)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1]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4 01:55:3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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