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是一種配合刑罰起輔助預防作用的強制性約束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法功能的擴張性傾向。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據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中文名禁止令
別名強制性約束措施
簡介禁止令禁止令(injunction、Restraining Order)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項新規定,是非監禁刑制度的一項創新。根據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據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2011年4月28日,為確保禁止令這項新制度得到正確適用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
釋義1、是指法庭下達的禁止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指令,如禁止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聯系、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將子女帶離某地。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類型的案件中下達,主要用來確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時,禁止令也可用來禁止鄰居間的惡劣糾紛。
2、是由法官簽發的令狀,主要是禁止被告為一定的行為,禁令救濟的具體體現。廣義的禁止令包括執行命令和禁止命令。在傳統救濟中,主要的救濟是損害賠償,因此禁止令只具有附屬性質,但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即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濟措施,歷來為各國法律所重視。
分類從頒發時間的先后來看,禁止令可分為在訴訟前頒發的臨時禁止令、在訴訟后和判決前頒發的中間或初步或暫時禁令以及判決時頒發的最終或永久禁令;
從被告在頒發前是否被告之,又可分為單方禁令和雙方禁令。
適用條件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從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出發,確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宣告禁止令。
宣告原則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質、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充分考慮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關聯程度,有針對性地決定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一項或者幾項內容。
具體內容禁止令禁止從事的活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以下一項或者幾項活動: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在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禁止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2、實施證券犯罪、貸款犯罪、票據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從事證券交易、申領貸款、使用票據或者申領、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動;
3、利用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犯罪的,禁止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4、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未履行完畢,違法所得未追繳、退賠到位,或者罰金尚未足額繳納的,禁止從事高消費活動;
5、其他確有必要禁止從事的活動。
禁止進入的場所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以下一類或者幾類區域、場所:
1、禁止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禁止進入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
3、禁止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周邊地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準的除外;
4、其他確有必要禁止進入的區域、場所。
禁止接觸的人員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以下一類或者幾類人員:
1、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2、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3、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4、禁止接觸同案犯;
5、禁止接觸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擾的人或者可能誘發其再次危害社會的人。
禁令期限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與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但判處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個月,宣告緩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個月。
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以致管制執行的期限少于三個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執行期限,從管制、緩刑執行之日起計算。
裁量建議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對可能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議。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應否對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就應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種禁止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
裁判文書人民法院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主文部分單獨作為一項予以宣告。
執行機關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執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禁止令的活動實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機構糾正。
法律后果1、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尚不屬情節嚴重的,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原作出緩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違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三次以上違反禁止令的;
2)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后,再次違反禁止令的;
3)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變更程序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減刑時,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應縮短,由人民法院在減刑裁定中確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案例案例一:2011年5月3日上午,河南省開封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馬利蒙交通肇事一案。在宣告判處馬利蒙緩刑的同時,依法發出(2011)開少初字第1號“禁止令”:禁止馬利蒙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駕駛機動車輛的活動。這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后全國首張“禁止令”。
案例二:2012年,一對大學三年級的校園情侶,因戀愛糾紛引發血案。案發時未滿十九周歲的丁敏遠拿起碎裂的鏡子玻璃劃向女友劉慧慧的面頰,在女友的臉上留下3道長達數厘米的疤痕,致其面容毀損,構成人體重傷。經審理,蘇州金閶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丁敏遠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時對其發出該院首個“戀愛禁止令”,在緩刑期間,禁止他主動與被害人接觸,一旦違反禁止令的規定,將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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