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概念責任、權力、利益的簡稱。責就是應當擔負的責任,是職務上所對應的應承擔的義務,是分內應做的事情。權就是權力,是個人職責范圍內的支配力量,是國家行政體制與行業業務運行中所賦予特定人(單位)的支配力量。利就是利益,也就是得到的好處,利益有物質的也有精神的。
中文名責權利
外文名Responsibility、power、interest
全稱責任、權力、利益
關系相輔相成、相互制約、相互作用
原則責權利要對等
關系責權利是相輔相成、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的。一般都說責權利要對等,才能調動積極性。也就是說負有什么樣的責任,就應該具有相應的權利,同時應該取得相對稱的利益。
要求現實生活中,一般貫徹“責權利相結合”、“責權利對等”或“責權利一致”原則和遵循“責權利統一”機制,
要求做到:
責權利三位一體,即責任、權力、利益均統一于責任承擔者一體,責任者既是責任的承擔者也是權力的擁有者和利益的享受者。
責權利互相掛鉤,使成員能夠有責有權有利,克服有責無權或有責無利的責權利脫節狀況。
責權利明晰化,使成員知道具體的責任內容、權力范圍和利益大小。
如果責權利失去平衡或者失去監督的話,那后果是非常嚴重的,影響一定很惡劣。
原則責權利相結合原則,即權力和責任相匹配、收益與業績相聯系,指在構建內部控制制度時,企業必須明確各責任主體(經營者、管理者、員工、部門)的責任,賦予該主體完成其責任所必需的權限,并根據該主體的責任完成情況分配收益。責任產生壓力,使管理者和員工產生責任感;權利使管理者有辦法來完成責任,并產生一種光榮感和責任心;利益產生動力,能把管理者與員工的積極性調動起來。責權利相結合原則要求:企業應對不同的責任主體規定作業任務、職責權限、操作程序和處理手續,制定相應的、科學嚴格的考核標準,并根據評價結果進行獎勵和懲罰,以實現約束和激勵相統一,促使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實施。
相關研究既有關于學習主體的理解,主要是從主客體的關系層面來探討學習主體應當具備的功能特性和素質結構。但課堂教學中的學生并非抽象和孤立的個體存在,而是一種與他人共處和共事的關系性存在,因此,理解學習主體還應將其置于人與人的關系情境中來考察。責權利關系是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重要反映,能夠為我們理解學習主體提供新的視角。學生是責權利相統一的主體,學習的責、權、利是三位一體的,它們聯動作用于學生學習,且有一定的邊界和限度。認識到學習責權利及其相統一的特性,才能真正落實和實現學生的學習主體身份,也有助于學習主體性的彰顯和學習主體身心素質的發展。[1]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4 17:42:4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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