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是指符合《商標代理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參加商標代理人資格考核,商標局授予其資格,頒發《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和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從事商標代理事務的專業人員。第十二條考生參加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由本人持身份證、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在規定時間內到商標局或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并交納有關費用。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取消“商標代理組織審批”和“商標代理人資格核準”兩項行政審批之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就不再舉辦“全國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2005年6月23日,針對當時網上流傳的舉辦“全國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信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布聲明予以否認。
中文名商標代理人
實施時間1994年7月1日
實施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條件年滿十八周歲具有行為能力
簡介《商標代理組織管理暫行辦法》(1994年7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并實施)規定:商標代理人資格經考核產生。已取得律師、專利代理人資格或者從事過5年以上商標業務工作的,或者經過兩年以上知識產權法律專業學習,取得相應文憑的,經本人申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予以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由商標局頒發《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取得資格證書的代理人應在一個商標代理組織內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沒有取得資格證書且未受聘于一個合法商標代理組織的人員,不得為他人代理或者變相代理商標事宜。所以,商標代理人是指:取得商標代理資格證書、并在一個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的商標代理組織內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人。
2000年前國家為使商標代理行業健康發展,建立了一套嚴格的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家在充分尊重并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基礎上,對商標代理市場進行了必要的調控。這個調控就是制度建設,這套管理體制包括建立嚴格的資格認定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執業保證金制度或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商標代理人行為準則、商標代理人持續培訓制度、商標代理的資信披露制度、商標代理人的授權制度。不僅使得商標代理行業能夠具有更高水準,還使得申請人在這樣嚴格的制度下能夠清楚一個代理機構的效率。總之,透明的準入審批制度對商標代理行業的發展是非常必要的。
在這種制度的推動下,知識經濟的迅速崛起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步伐加快,知識產權跨國申請和跨國知識產權爭議日益增多,對于知識產權服務的需求也急劇增加。在知識產權代理數量迅速成長與涉外知識產權業務日漸增多的同時,涌現出一大批以名信為例,在國際上領先的知識產權代理和法律服務機構。但從國務院發文取消商標代理人審批及資格核準后,商標代理行業的門檻也隨之消失,商標代理行業從業人員激增,商標代理機構被推向市場后,出現競爭是正常的,也是好事,因為它促進了我國經濟和商標代理行業的發展。代理組織之間通過專業知識、服務、價格等方面的競爭,從側面促進了我國企業及國民的商標意識,擴大了代理行業的市場容量,也因此獲得了更大的發展空間。
申報條件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促進商標代理事業的發展,根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和《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辦法》,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決定于2000年9月16日舉行2000年全國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凡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包括:
一、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歷,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報名程序一、直接報名:報名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及學歷證明原件,并按要求填寫報名表一式兩份,同時提交身份證及學歷證明復印件兩份和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四張。
二、函報:離考點所在地較遠的報考人員可采取函報方式,將報名表附身份證及學歷證明的復印件均一式兩份及照片四張,寄考區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考務辦公室。采取函報的報考人員應提前向其報考的考區考務辦公室或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
三、準考證的領取:應試人員應于考試前兩天到各考區考務辦公室領取準考證。
職責一、代理商標申請人進行注冊申請前的商標查詢,確定其商標是否可以注冊,代理商標所有人進行使用未注冊商標進入市場前的查詢,確定該商標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標權。
二、代理續展注冊、轉讓注冊、許可使用合同備案、變更注冊人名稱或地址、補發注冊證等有關事務。
三、代理商標申請注冊、商標駁回復審、商標異議、異議答辯、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爭議答辯、商標注冊不當或3年不使用撤銷、撤銷答辯等有關商標確權程序中的法律事務。
四、代理中國申請人到國外辦理商標國際注冊以及在申請注冊過程中的各種法律事務。
五、代理商標權海關備案。
六、代理解決商標侵權糾紛,商標侵權投訴等法律事務。
七、代理外國申請人到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及其他商標法律事務。
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國家商標局邀請有關專家組成命題小組統一命題。考試科目為商標法律知識、相關法律知識和外語英語、法語、日語任選一門,其中商標法律知識150分,相關法律知識100分,外語50分,總計300分。
考試辦法(二000年三月一日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加強商標代理人隊伍的素質建設,根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是國家舉行的專業行業資格考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稱“商標局”)負責統一組織。
第三條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遵循公開、公正、平等和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
(一)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歷。
第五條報名參加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需按規定時間到考生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名。
考生報名時應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復印件以及一寸免冠照片4張,在職人員應提交本人工作證復印件。報名應交報名費,費用標準由該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同級物價管理部門確定。
第六條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考生報名時提交的各項文件進行審查,將符合參考條件的人員名單匯總后報至商標局,由商標局統一制作準考證。
第七條商標局根據報名情況,在全國范圍內設立若干考區。每個考區設立考務辦公室,負責該考區考試的各項工作。
考務辦公室的負責人由各考區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商標工作的局長擔任。
第八條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商標局統一命題、統一制作試卷,嚴格遵守保密原則。
第九條考生憑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
第十條每個考場的考生不得超過30人,監考人員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一條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商標局統一評卷,統一錄取。考試成績由考生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考生。
考生需要查詢分數或者其他情況的,應當在接到考試成績通知后15日內直接向商標局遞交書面申請,商標局在接到申請后1個月內將查詢結果通知考生。
第十二條考生參加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由本人持身份證、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在規定時間內到商標局或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并交納有關費用。
第十三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試成績無效,并且在五年內不得參加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
(一)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取得報名資格的;
(二)由他人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違反考場紀律的;
(四)有其他違法或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考務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日期:2000年03月01日實施日期:2000年03月01日(中央法規)
考試取消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取消“商標代理組織審批”和“商標代理人資格核準”兩項行政審批之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就不再舉辦“全國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2005年6月23日,針對當時網上流傳的舉辦“全國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信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布聲明予以否認。
附:商標局關于某些網站發布“全國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信息的聲明2005-6-23
我局接到許多咨詢電話,詢問商標局是否知曉一些網站發布的關于舉辦“全國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信息。據咨詢者反映:他們是從一些網站得到的信息,這些網站稱“全國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將于2005年9月16日舉行,報名日期為2005年6月5日至30日,但均未發布考試的舉辦者。
我局與發布該信息的國內主要兩家網站經辦者取得聯系,這兩家網站的經辦者稱,其信息是從其他網站上轉發的,他們同意將該信息從其網站上刪除,并且已刪除。
我局鄭重聲明:自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取消“商標代理組織審批”和“商標代理人資格核準”兩項行政審批之后,我局未再舉辦“全國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也未聽說國家授權或批準其他機構舉辦“全國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因此,凡遇有舉辦“全國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信息,均請慎重對待,避免上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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