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實行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的警銜制度。中國警銜設五等十三級,即總警監、副總警監;警監(一級、二級、三級);警督(一級、二級、三級);警司(一級、二級、三級);警員(一級、二級)。1等是總警、副總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準授予;2等是警監,分3級,1級和2級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準授予,3級警監由公安部部長批準授予;3等是警督,分3級,均由公安部部長批準授予。
中文名警銜
英文名police rank
警銜分級5等13級
類 別中華人民共和國警銜
概述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執行,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銜,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1]
(1)人民警察警銜共設五等十三級:
1、總警監、副總警監
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5、警員(一級、二級)。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2)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人民警察的警銜分為5等13級:
Ⅰ.?第一等:總警監、副總警監(2級)
1.?第1級:總警監,授予正部級警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部長、國家安全部部長);
2.?第2級:副總警監,授予副部級警官(公安部及國家安全部副部長、政治部主任、紀檢書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部級的廳局長(須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且兼任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常委或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直轄市副市長的高級警官,依據該條件全國若干名);
Ⅱ.?第二等:警監(3級)
1.?第3級:一級警監,正廳級(公安部部長助理、廳長而無兼任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共黨委常委或副職行政首長)、專業技術高級;
2.?第4級:二級警監,正廳級、副廳級、專業技術高級;
3.?第5級:三級警監,副廳級、正處級、專業技術高級
Ⅲ.?第三等:警督(3級)
1.?第6級:一級警督,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專業技術高級、專業技術中級;
2.?第7級:二級警督,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專業技術高級、專業技術中級;
3.?第8級:三級警督,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科員、專業技術中級、專業技術初級;
Ⅳ.?第四等:警司(3級)
1.?第9級:一級警司,正科級、副科級、科員、辦事員、專業技術中級、專業技術初級;
2.?第10級:二級警司,副科級、科員、辦事員、專業技術中級、專業技術初級;
3.?第11級:三級警司,科員、辦事員、專業技術初級;
Ⅴ.?第五等:警員(2級)
1.?第12級:一級警員,辦事員、專業技術初級;
2.?第13級:二級警員,辦事員。
(3)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一、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據下列標準評定授予警銜:
(一)正部級職務人員:可授予總警監。
(二)副部級職務人員:可授予副總警監。
(三)正廳級職務人員:現任部長助理職務的,德才表現較好,可授予一級警監。
其他正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監;
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四)副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六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其余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五)正處級職務人員:現任省會(自治區首府)市和人口較多、治安任務重的地級市公安局局長,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其余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他正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六)副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七)正科級職務人員:現任縣(市)公安局和地級市下設的公安分局的局長、政委,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他正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八)副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參加工作滿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不具備授予一級警司條件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員;
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員。
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據下列標準評定授予警銜:
(一)教授、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在專業技術工作中作出特別突出貢獻,同時任現職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監;
任現職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其余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二)副教授、副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在專業技術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同時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三)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四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四)助教、研究實習員、助理工程師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五)技術員、實驗員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一級警員。
中國警銜的發展對警察實行警銜制,是中國警察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建國初,中國曾醞釀過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與財政部發文要在警察機關實行2等
公安部部長、總警監郭聲琨6級的警銜制。但由于當時警察隊伍剛剛組建,時機未成熟,而擱置起來。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條例》和《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當時的政務院全體會議通過后提交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由于有意見分歧,此項議案被撤了下來。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國務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的報告,1984年2月,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主持中共中央書記處會議聽取了公安部的匯報。由于考慮到軍隊尚未實行軍銜制,決定在軍隊實行軍銜制后,再實行警銜制。1988年6月27日,?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和9月24日楊尚昆、李鵬、喬石等中央領導聽取公安部匯報后,原則上同意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并責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審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被確定下來。此后,公安部組織起草了《警銜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交到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
總警監孟建柱1992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警銜條例》原名定為《警階條例》,后正式修改為《警銜條例》。該條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規定,認為實行警銜制度的警察應為目前在編在職的人員,共約130萬人。其中包括: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76萬余人;公安機關派駐在鐵道、交通、農航、林業等部門的人民警察20余萬人;司法行政機關勞改、勞教部門的人民警察28萬余人;國家安全機關的有關人員約3萬人;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警察2萬余人。除此之外,不屬于人民警察性質的單位和完全不履行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如公安部門和上述機關中的后勤服務人員、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等,均不實行警銜制度。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銜,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2006年8月28日,經國務院、中央批準,公安現役部隊28名由武警大校警銜晉升為武警少將警銜。自1988年我國重新實行軍銜制度以來,公安現役部隊共有63名晉升為武警少將警銜。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5 02:52:5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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