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書海,“12·9”系列性特大持槍搶劫銀行案罪犯,2001年9月14日被判處死刑。
中文名張書海
外文名Shuhai Zhang
國籍中國
民族漢族
個人經歷1955年,出生于生葉縣夏李鄉(xiāng)侯莊村。
1970年,從葉縣岳樓初中畢業(yè)。
1971年,應征入伍,到遼寧省某部警衛(wèi)連當兵。
1976年,轉業(yè)后,張書海當過侯莊村的民兵營長、教導員。
1981年,張書海當上了侯莊村的村委會主任,直到1990年。?
1991年,伴隨著全國又一輪的經濟熱潮,張書海決定“下海”,他辭掉了村主任的職務,開始做生意,開了小照相館。但生意賠了,張書海只好又回去當了幾年村主任。?
1995年,張書海終因耐不住寂寞,第二次辭去了村委會主任職務,來到鄭州小商品批發(fā)市場賣麻將。?
犯案經過1996年11月27日晚上7時左右,張書海、張小馬攜帶“松鼠”牌獵槍、膠帶紙、尼龍繩等作案工具闖入鄭州市中原區(qū)萬福花園6號西門樓洞一樓,持槍威逼被害人李全國,并用繩子及膠帶將其捆綁實施搶劫,共搶走人民幣1.5萬余元,理光相機一部、手表兩塊、黑提包及銅佛像等物。張玉萍在明知張書海、張小馬、張云志等人為實施搶劫而準備工具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幫助,并在作案后得贓款1000元,并為其保管照相機等物。
1997年夏天,當張書海委托王志昆為自己購買槍支時,王志昆從張志強處找到盾牌唧筒式5連發(fā)獵槍一枝,隨后以5000元的價格賣給張書海。[2]
1997年11月19日下午5時,張書海、張宏超、張世鏡和張小馬、張玉萍經多次預謀后,竄至鄭州市淮海路24號電信局八分局附近。[1]張小馬身穿警服,手持仿真手槍把守大門,張書海持槍威逼營業(yè)廳內的工作人員,張宏超、張世鏡翻入柜臺內,搶走營業(yè)款人民幣37.6683萬元。
1999年3月3日上午7時,張書海、張宏超、張世鏡、張玉萍等人竄至鄭州市交能路39號建設銀行儲蓄所附近。張玉萍將所帶鐵交給張世鏡,并按分工準備接應。張書海、張宏超、張世鏡分別攜帶事先準備的“盾牌”唧筒式五連發(fā)獵槍、“松鼠”牌單管獵槍、大鐵、自制的爆炸裝置等物進入儲蓄所。張書海、張宏超持槍威逼保安及營業(yè)員,張世鏡持鐵猛砸柜臺防彈玻璃,搶得銀行專用款包一個,內裝人民幣5.5萬余元及空白支票、印鑒等物。張書海帶著銀行專用款包回家后,張書海之妻王雨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其銷毀。
2000年12月9日下午4時30分許,張書海、張宏超、張世鏡、喬紅軍、張玉萍等攜帶“盾牌”唧筒式五連發(fā)獵槍等若干作案工具,來到鄭州市銀基商貿城附近。張書海、張世鏡、張宏超、喬紅軍4人蒙面進入廣發(fā)銀行銀基支行營業(yè)廳內。張書海首先在營業(yè)廳柜臺防爆玻璃上引爆自制的爆炸裝置,將防彈玻璃炸開了一個洞,又用大鐵錘將玻璃砸掉。張世鏡、喬紅軍二人隨即翻入營業(yè)柜臺內,洗劫該銀行營業(yè)款,搶劫贓款208萬余元。
同時張書海、張宏超二人在營業(yè)大廳內持槍巡視予以掩護。為防止保衛(wèi)人員進入營業(yè)大廳,張書海在大廳門前引爆了一個爆炸裝置,并用五連發(fā)獵槍射擊,致使常玉杰中彈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張世鏡、喬紅軍攜帶贓款從銀基商貿城東側逃離,張書海、張宏超持槍掩護,在逃離過程中又開槍威嚇群眾。4人逃至約定的胡同口,與在此接應的張玉萍會合,5人用大黑塑料袋將裝贓款的編織袋整體套裝后,由張世鏡、張玉萍騎自行車攜帶贓款與其他3人分頭逃離現場。
2001年6月13日凌晨,王雨得知“事發(fā)”后,資助張書海2000元人民幣,幫其逃竄。并按張書海的安排,伙同張玉萍將張書海存放在家中的258發(fā)“五六式”步槍子彈、作案工具“盾牌”唧筒式五連發(fā)獵槍及20余萬元贓款等物,裝入包內,予以轉移,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
犯罪團伙被告人張書海,男,46歲,1955年5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葉縣,系農民,初中畢業(yè)。
被告人張宏超,曾用名張洪超,男,23歲,1978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葉縣,高中畢業(yè),系農民。
被告人張世鏡,曾用名張偉,男,24歲,1977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葉縣,高中畢業(yè),系農民。
被告人喬紅軍,男,25歲,1976年4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葉縣,高中畢業(yè),系農民。
被告人張玉萍,曾用名張玉平,女,32歲,1968年1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葉縣,中專畢業(yè),無業(yè)。
被告人張小馬,曾用名張小滿、張滿倉,男,29歲,1972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葉縣,小學畢業(yè),系農民。
被告人王雨,曾用名王宇,女,46歲,1955年5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葉縣,初中畢業(yè),系農民。
被告人王志昆,男,34歲,1967年4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葉縣,大學畢業(yè),系平頂山市湛河區(qū)法院副院長,涉嫌非法買賣槍支。于2001年6月29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張云志,男,34歲,1967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葉縣,小學畢業(yè),系農民。
被告人張大國,又名張國富,男,53歲,1948年2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葉縣,小學畢業(yè),系農民。涉嫌窩藏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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