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成立于1954年,辦公大樓現位于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國務院同屬中央國家機關序列,對于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國家檢察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網站名稱最高人民檢察院
外文名The?Supreme?People's?Procuratorate,PRC
全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成立時間1954年
機構性質最高國家檢察機關
站點介紹高人民檢察院網站(高檢網)是中國高檢察機關的門戶網站,是高檢院對外宣傳的重要媒介,是全國檢察機關對外界展示的網絡第一窗口,是開展法治宣傳和深化檢務公開的網上首要陣地。高檢網由高人民檢察院主辦,檢察日報社具體承辦具有代表性與權威性的政法門戶網站”[1]
主要職責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部署,統一檢察機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進行審查的要求。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研究制定檢察工作方針、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照法律規定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五)對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六)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八)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實行監督。
(九)對省級人民檢察院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追訴。
(十)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十一)受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檢察工作。
(十二)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三)對屬于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
(十四)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五)負責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中央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工作。
(十六)協同中央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協同省級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
(十七)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十八)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十九)組織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合作,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工作。[2]
現任領導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3]
黨組副書記、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檢察長(正部長級):童建明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孫謙
副檢察長:張雪樵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5 23:47:1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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