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 HIGH COURT(主權移交前稱為最高法院 ,97后因與中國最高法沖突而更名)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一個法院,由兩部份組成: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外,可聆訊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訴訟,和處理來自部份專門法院的上訴訴訟。上訴法庭是香港除終審法院外最高級的上訴法院,專門處理來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和土地審裁處的上訴訴訟。
中文名香港高等法院
外文名HIGH COURT
性質事業單位
辦公駐地香港島金鐘金鐘道38號
主權移交前稱最高法院
職能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外,可聆訊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訴訟。
主要職責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負責審理來自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以及來自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案件;同時,上訴法庭對其他級別較低的法院提交的法律問題作出裁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和民事的司法管轄權不受限制,較為嚴重的刑事案件,如謀殺、誤殺、強奸、持械行劫、販運大量危險藥物和復雜的商業欺詐等,均由原訟法官會同陪審團審訊,陪審團一般由七人組成,但法官亦可頒令組成一個九人的陪審團共同審理。民事案件涉及的范圍包括離婚,海事訴訟、破產、公司清盤、領養,遺囑認證和精神健康等案件。原訟法庭亦有上訴管轄權,審理不服聆案官、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及淫褻物品審裁處的上訴案件。此外,在某些國家取得的判決,或由認可仲裁機構在內地作出的裁決,亦可由原訟法庭登記或執行。 [2]
不提供法律意見司法機構必須保持公正中立,因此上述資源中心、綜合調解辦事處或柜臺的職員不會提供任何法律意見,或就個別案件的進行或勝訴機會作出評論。如祗需查詢一般法庭程序事宜,請聯絡位于低層1樓105室“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職員,或瀏覽網頁。如需要法律意見或援助,請聯絡律師或向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的機構尋求協助。
執行判決如案中其中一方已取得判決,但判定債務人卻沒有遵從法官的判決,則判定債權人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判決,由執達主任藉扣押被告人的財產執行判決,以追討判定款項。如你需要執達主任的服務,可向高等法院登記處查詢或參閱“執達事務組”這本小冊子。上述小冊子可向高等法院登記處或執達事務組索取。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6 05:36:4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92/212174.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香港高等法院(香港司法機構的一個法院).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香港高等法院(香港司法機構的一個法院).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