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為美國權利法案的一部份,于1791年12月15日被批準。本修正案保障人民有備有及佩帶武器之權利。
在2008年及201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分別做成了兩個與本修正案有關的指標性判決。在哥倫比亞特區訴黑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554 U.S. 570 (2008))中,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第二修正案保障個人擁有槍支的權利,不論該人是否屬于民兵皆然。并且可以基于合法的目的使用該等武器,諸如在屋內自我防衛。
在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 561 U.S. 3025 (2010))中,法院判決第二修正案不僅拘束聯邦政府,對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樣具有拘束力。
中文名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
外文名The cond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USA
作用保障人民有備有及佩帶武器之權利
歷史線索第一批乘坐“五月花號”到達北美大陸的歐洲移民正是依靠武器才得以在這片土地上落地生根,在猛獸和印第安土著的包圍中,武器成為每個人安身立命的工具。此后,北美十三州逐漸成形,因為沒有常備政府軍隊,各州都依靠民兵進行自我防衛,州政府也逐漸介入到武器管理中,部分州政府甚至會對沒有武器的居民進行處罰。
隨著獨立戰爭的打響,民兵的影響力進一步擴大,正是這些擁有武器的平民和英國軍隊作戰8年,并成功贏得獨立戰爭。建國后,當1789年美國憲法的“權利法案”由國會議員提出時,“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被自然而然的寫入其中,并于1791年被批準正式生效。
為了限制中央政府對地方自由州的控制,防止中央政府權力膨脹進而侵犯自由州人民的權力,賦予自由州組織民兵進行抗爭而使用槍支的權力,是這條法案重要內在精神。所謂槍權天授。
條文內容美國權利法案第二條原文以及翻譯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譯文一:一支受規范的武力乃確保自由國家之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及攜帶武器之權利不可受侵犯。
譯文二:紀律優良的民兵部隊對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持有并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受侵害。
譯文三:紀律優良之民眾武裝(或者民團,武裝民團)乃自由邦國安全所必需,故,人民持有并攜帶武器之權不受侵犯。
民眾持槍的法律基礎每一次惡性槍擊案件發生后,都會引起美國國內關于禁槍問題的討論熱潮。但基本上都是雷聲大,雨點小,沒有任何實質性進展。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有關規定,奠定了美國民眾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法律基礎。
眾所周知,憲法是一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法律效力。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對公民持槍權利這樣規定:“訓練有素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A?well?regulated?Militia,?being?necessary?to?the?curity?of?a?free?State,?the?right?of?the?people?to?keep?and?bear?Arms,?shall?not?be?infringed.”)
可見,在美國,公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被認為是一種天賦人權,并且在憲法中規定這種權利不可侵犯,這就奠定了美國民眾持有槍支合法化的法律基礎。
憲法修正案之所以如此規定,與美國攜帶槍支的歷史和文化傳統密切相關,而且槍支在北美先民開發美洲大陸、建立美利堅合眾國的過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美國政府如果想要禁槍,就有違憲的可能,如果想通過修改憲法來徹底禁槍,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先不論修憲的程序和條件十分嚴格,但就結果而言,“在美國歷史上,盡管提出過上萬個修憲的提案,但最后形成修正案的,只有寥寥27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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