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險,是重大疾病險的簡稱,是指由保險公司經辦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心肌梗死、腦溢血等為保險對象,當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時,由保險公司對所花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償的商業保險行為。根據保費是否返還來劃分,可分為消費型重大疾病險和返還型重大疾病險。
中文名大病險
類別險種
經辦方保險公司
對象惡性腫瘤、心肌梗死、腦溢血
保險歷程大病險,即重大疾病保險或重大疾病險,亦稱重疾險,于1983年在南非問世,是由外科醫生馬里優斯巴納德最先提出這一產品創意的。他的哥哥克里斯汀巴納德是世界上首位成功實施了心臟移植手術的醫生。馬里優斯醫生發現,在實施了心臟移植手術后,部分患者及其家庭的財務狀況已經陷入困境,無法維持后續康復治療。為了緩解被保險人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或實施重大手術后所承受的經濟壓力,他與南非一家保險公司合作開發了重大疾病保險。
可保大病根據重大疾病保險的起源、發展和特點,本規范中所稱“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疾病狀態或手術。
適用范圍本規范中的疾病定義在參考國內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險發展狀況并結合現代醫學進展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因此,本規范適用于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
使用原則2.1保險公司將產品定名為重大疾病保險,且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該產品保障的疾病范圍應當包括本規范內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除此六種疾病外,對于本規范疾病范圍以內的其它疾病種類,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使用;同時,上述疾病應當使用本規范的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
2.2根據市場需求和經驗數據,各保險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增加本規范疾病范圍以外的其它疾病種類,并自行制定相關定義。
相關規定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的疾病名稱、疾病定義、除外責任和術語釋義應當符合本規范
的具體規定。
3.1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名稱及疾病定義
被保險人發生符合以下疾病定義所述條件的疾病,應當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
3.1.1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于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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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6 13:28:5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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