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可收回金額(recoverableamount),美國會計準則中可收回金額指公允價值減去銷售成本;英國則將其定義為可實現凈值與在用價值孰高;在中國,可收回金額的實際含義為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中文名可收回金額
英文名recoverable amount
釋義銷售凈價與在用價值孰高
美國會計準則公允價值
概述會計準則下的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
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因此,計算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應當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計算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
第二步,計算確定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第三步,比較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和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取其較高者作為資產的可收回金額。[1]
意思對于可收回金額(recoverableamount),美國會計準則中可收回金額指公允價值;英國則將其定義為可實現凈值與在用價值孰高;在中國,可收回金額的實際含義為未來現金流量的不貼現值。《企業會計制度》解釋為:“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在《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中稱為“使用價值”,解釋為銷售凈價與在用價值孰高。屬于減值會計計量的標準的一種。
對短期內將收回的流動資產,可以采用帳面價值與未來現金流量的不貼現值孰低、帳面價值與可實現凈值孰低、帳面價值與銷售凈價軟低等方法記帳;原材料等以使用為目的的流動資產,可按帳面價值與現行市價孰低等反映;產成品等以出售為目的流動資產,可考慮以帳面價值與現行市價孰低、帳面價值與可實現凈值孰低或帳面價值與銷售凈價孰低等記錄。準備近期處置的長期資產,可按帳面價值與可實現凈值孰低、帳面價值與銷售凈價孰低、帳面價值與凈公允價值孰低(指公允價值扣除有關的處置費用)反映。準備長期使用的長期資產,可采用帳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記帳。可收回金額存在不同的定義,每一定義都有它存在的價值,也都有缺點,如何取舍,需要進一步研究。
參考資料本文發布于:2023-06-07 01:27:0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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