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在蹲點調研中,我越來越強烈地感受到,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不僅關乎農業的現代化,而且關乎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和地位。把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看作是推進農業現代化、實現農村長治久安的基石,我認為這并不為過。然而,基層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并不統一,農村集體經濟普遍較為薄弱,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面臨體制機制障礙和資源資產缺乏的問題。如何破解這個難題,找到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突破口?我在調研中作了一些思考。
傳統小農經濟的基本特征是土地生產率高、勞動生產率低。解放后曾經試圖以集體化來提高勞動生產率,但是土地集中并未改變小農經濟的基本特征。50年代的土地改革、80年代的大包干和90年代末的“延包”政策,都是以土地重分到戶為主要內容的生產關系變化,雖然推動了農業生產力發展,但并未改變幾千年封建社會沿襲下來的家庭內部分工結構,而且強化了農戶占有小塊土地并主要從事于自然經濟活動的生產方式。
鄧小平同志指出,我國社會主義農業的改革和發展,從長遠的觀點看,要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第二個飛躍”是適應科學種田和生產社會化的需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第一輪農村改革確立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一制度設計的初衷是以“統”的集中功能與“分”的靈活優勢為農村發展注入新的生機和活力。經過30多年實踐,家庭承包經營在“分”層面上雖然解決了農業生產組織中的監督和激勵問題,極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但仍然在既有簡單再生產范圍內進行資源配置,沒有帶來生產方式和技術條件的改變。農村分工分業發展和大量農民進城務工,又引發了“誰來種地’“怎么種地”等新課題。集體經濟在包產到戶后極度萎縮,集體經營主體日趨薄弱,集體經營在“統”的層面上的功能被削弱,導致農業生產延續小規模、分散化、粗放式經營方式,成為“四化”的短腿。因此,對“統”的層面進行制度創新,重新構建在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具有購銷、金融、保險等多種功能的綜合性集體經濟,以此作為承接國家支農優惠政策的組織載體,配套進行鄉村治理結構改革,是農業農村發展的根本出路。
東部地區在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后,以鄉鎮企業發展為契機重新塑造集體經濟。廣東省2013年全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不含土地等資源性資產和深圳市)已達3954億元。江蘇省2013年全省村集體經營性凈資產達946億元,村集體經營性收入達280億元。浙江省2013年底共有29.7%的村經濟合作社完成了股份制改革。溫州、嘉興市所轄28個縣(市、區)累計量化集體資產558.3億元。反觀四川,現有47602個行政村中,有集體經濟收入的只有12847個,占行政村總數的26.99%,其中年收入10萬元以上的村633個,僅占有集體經濟收入村總數的4.93%。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不足,嚴重制約了我省農業生產經營的集約化水平,導致與東部地區在農業現代化水平、農民收入、農村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能力上的巨大差距。
農村集體經濟萎縮的直接原因,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模糊。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第十七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依法管理集體資產”但是,法律并沒有明確農村集體是誰,集體經濟組織如何設立、具有什么法律地位。實踐中通常以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代行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造成農村治理機構和經濟組織同構、基層自治職能與資產經營職能混淆。其結果是,要么沒有誰管理經營集體資產,要么隨意處分集體資產。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主體缺位,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地位不明,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重大制度障礙。因此,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最基本的途徑是,重構新型集體經濟組織。
做法是,以承包土地入股設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方式,構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理由:一是農村土地由集體所有,在農村土地上構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完全符合憲法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定位。二是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專業合作社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土地股份合作社構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于法有據,主體地位法定。二是作為農村集體成員的農民以承包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確立了農民在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東地位,既落實了集體所有權,又穩定了農戶承包權。
以土地股份合作社構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質意義在于,用法律確認的組織形式將農村集體經濟職能從基層自治組織剝離出來,實現村集體的行政事務、自治事務和經濟事務“三分離”,既強化了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地位和經濟發展能力,又推進社區公共產品供給體制改革。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占有股份,構建集體成員對于集體資產“按份共有”的關系,實現社員資格從“戶籍身份”向“經濟身份”轉變,確立了股權的收益、繼承、轉讓等權能。這樣的制度設計在經濟層面,可以創新農業經營體系,激活集體經濟發展能力,拓展集體經濟功能。一是通過土地股份合作,農民對于土地的直接占有支配轉變為股份持有,落實了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強化了集體經濟組織對于土地配置的權能,放活了土地經營權,并以此帶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推進農業規模化、專業化、集約化發展。二是依托土地股份合作社搭建對外合作平臺,組建專業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構建專業化服務體系,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在法律上予以確立,這為其自主經營,按照市場機制,與工商資本合作實施二產聯動發展創造了組織和制度上的條件。四是激活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素資源開發利用能力,以土地股份合作社承載金融等要素支持,滿足了農村經濟要素資源經營運行的規則條件,增強了資源經營和要素組織的能力,帶動農村經濟在一個較高的水平上轉型升級。
在基層治理層面,集體經濟實力增強,能夠有效帶動新農村建設,增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福利保障,提升農村公共服務水平;能夠為基層自治提供經濟支撐,有效組織和協調農村社區管理,強化農村集體的感召力和組織能力,增強集體成員的集體認同感,提高村級組織的治理能力,形成:黨組織領導——基層自治——集體經濟三方面相融協調、互為激勵的農村經濟社會治理結構。與此同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實物資產轉化為股份資產,增強了農村社會的流動性。農民帶股份進城,既穩定農村生產關系,又為城鎮化快速推進創造了條件。由此可見,以土地股份合作社構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統籌城鄉發展,推動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