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村是縣里有名的窮村,幾任村長都想盡了各種辦法試圖改變現狀,但都沒有成功。2004年7月,陳家村窮則思變,在新任村長陳猛等村干部的帶領下,對村集體經濟實行股份制改造。陳軍的母親也分到了100股,每年年底能收到紅利5000元,有時市場形勢好了,還能收到8000元的紅利。2009年5月,陳軍的母親下地干活時,忽然跌倒后猝死。陳軍非常難過,安葬了母親。2009年年底,又到了村里發放紅利的時候,陳軍卻沒有收到紅利,于是去找村委會的工作人員詢問。村委會的工作人員答復說陳軍的母親死亡了,股份被村委會收回去了。陳軍不同意這樣處理,認為母親的股份自己有權繼承,紅利也應當由自己領取。于是雙方爭執起來,互不相讓。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是否屬于遺產的范圍。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繼承法意見》第3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有價證券是一種表示具有財產價值的民事權利的證券,權利的發生、移轉和行使均以持有證券為必要。有價證券主要包括股票、債券、基金證券、認股證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等。
本案中,根據上述繼承法律的規定,陳軍母親持有的100股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是陳軍母親的個人合法財產,屬于遺產的范圍,陳軍有權繼承。陳家村村委會工作人員的做法是錯誤的,嚴重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陳軍有權要求村委會工作人員將母親股權證的持有人姓名變更為自己,并有權要求發放紅利。如果村委會工作人員不予以配合,陳軍可以起訴到法院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