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份經濟仲裁申請書在格式上比較規范。正文結構,先說案由,次說申請仲裁事項,再說申請仲裁理由,順理成章,也屬常見的結構形式。
案由點出糾紛實質,交代申請仲裁緣由,簡明扼要。申請仲裁理由部分,首先陳述糾紛產生的由來和發展經過,重點寫出了被申請人在試車生產一年零八個月后,為達到拒付拖欠貨款之目的所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即將雙方爭議的焦點和盤托出。其中幾個關鍵時間的交代,實為下文反駁對方的無理要求,進一步明確仲裁理由,提供了堅實有力的證據。然后申請人又從兩個方面具體申明自己的觀點,并根據客觀事實、有關證據以及《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法規條款,辯明糾紛責任。反駁有力,是非分明,有理有據,具有極強的邏輯力量。
最后又以仲裁協議為依據,再次提出仲裁請求。以此作結,不僅證明所提出的仲裁申請符合仲裁程序之規定,而且也使全篇在結構上更顯完整。
此外,這份仲裁申請書的語言運用也非常準確得體,涉及對方的措辭用語沒有任何無端指責的痕跡。無論是陳述事實,還是申述理由,辯明是非,都是平平道來,做到以理服人;用語中肯樸實,絕非鋒芒逼人。這也是這份仲裁申請書寫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市宏發大理石機械廠。 地址:××市南湖路×號。
法定代表人:× × × 職務:廠長。
委托代理人:楊××,××市第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 ×市柳源花崗石廠。 地址:××市東山區花津 鄉柳源村。
法定代表人:××× 職務:廠長。
案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于l996年9月15日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因被申請人不按約履行合同、拖欠貨款一案,申請人特提出仲裁申請。
申請仲裁事項:
1.被申請人應給付拖欠貨款××萬元.)
2.被申請人應償付延期付款違約金×萬元。
申請仲裁理由:
1996年9月15日,我廠與柳源花崗石廠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我廠于1996 q-1 0月20日前供給花崗石廠TQl800型鋸石機4臺,每臺單價8.2萬元.計貨款32.8萬元;我廠代辦托運和負責安裝技術指導,并對機器保修一年。花崗石廠付定金4萬元,收貨后,1996年底付貨款××萬元,l997年6月底付貨款××萬元(見附件×)。合同訂立后,花崗石廠于l996年9月30日匯給我廠定金4萬元,運費1萬元,我廠依照合同規定,于當年10月12日將4臺鋸石機發運給花崗石廠(見附件×)。該廠收貨后,自行安裝,并于同年11月8日試車生產。l2月30日付給
我廠貨款××萬元,尚欠××萬元。按照合同規定,余欠款項,花崗石廠應于1997年6月底前付清;可是,花崗石廠卻到期未付。此后,我廠曾多次函電要求該廠付清所欠貨款,該廠卻提出了推遲付款的回復;我廠未予同意,仍要求該廠按約履行(見附件×)。在我廠一再要求下,花崗石廠于1998年7月8日致函我廠,競要求對我廠售出的鋸石機進行全面檢查,并聲稱:如達不到使用要求,則退貨、退款、賠償經濟損失、拒付所欠××萬元。獲悉該廠的無理要求,我廠又派人前往該廠協商,但該廠仍堅持己見,致使拖欠二年之久的貨款糾紛至今未能解決。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柳源花崗石廠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而且中途又節外生枝,在鋸石機已經正常運轉兩年多之后突然提出對鋸石機進行全面檢查的要求,這是毫無道理的。這是因為:
一、合同規定,鋸石機由我廠負責安裝和技術指導,并保修一年。可是花崗石廠卻違反合同規定,收貨后擅自安裝、投產。因此,即使對鋸石機進行檢查,發現設備不能正常運轉,其后果也應由花崗石廠自負。更何況我廠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已經派人員到該廠對鋸石機進行過維修,保障了設備的正常運轉。
二、我國法規明確規定了收貨方對供貨方所供產品質量提出異議盼法定期限。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提出異議的期限外,一般從運轉之日起6個月以內提出異議”該條第五項還規定:“如果需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所簽訂的合同規定,由我廠對該鋸石機保修一年;但被申請人柳源花崗石廠未在機器運轉后的一年內即l997年11月8日前提出任何書面異議,而是在機器運轉后一年零八個月才提出(見附件:l998年7月8日柳源花崗石廠函)。因此,柳源花崗石廠提出我廠產品質量有問題的理由不能成立。
現依據我方與柳源花崗石廠仲裁協議向貴會申請仲裁。
此致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市宏發大理石機械廠(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1998年11月18日
附:
·本仲裁申請書副本2份。
·仲裁協議書1份。
·書證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