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市xx區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與天一市xx汽車商店汽車配件購銷合同糾紛一案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江城市又火區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城市xx 區金海大廈D座。
法定代表人王xx,經理。
對方當事人天一市xx汽車商店,住所地天一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賈xx,經理。
請求事項
請求將該案件移送至江城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02年6月,申請人與對方當事人即原告天一市xx汽車商店簽訂書面購銷汽車配件的合同。合同約定:申請人向原告提供價值30萬元的汽車配件,自合同訂立之日起一個月內由申請人負責將貨物由江城市發往平海市,并在平海市向原告交貨;原告預付申請人8萬元定金。但在2002年7月,雙方因汽車配件型號發生爭議,導致合同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履行。原告于2002年8月5日向天一市xx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申請人雙倍返還定金。
申請人認為,本案汽車配件購銷合同并未實際履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的,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而,本案應由申請人所在地江城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天一市xx區人民法院
附:合同書復印件I份。
申請人江城市xx區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20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