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女婿依法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再婚后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遺產嗎?
薛芳與劉光結婚后,生有一個女兒劉婷。薛芳的父親早年去世。薛芳的母親身體不好,薛芳和劉光帶著劉婷,經常回去看望母親。2000年,薛芳常常感到身體不舒服,于是去醫院檢查,檢查結果出來后竟然是癌癥晚期。幾個月后,薛芳去世了。薛芳的母親非常傷心,常常以淚洗面,有時一整天都不吃飯。劉光就每天帶著劉婷去照顧岳母。時間長了,薛芳的母親也離不開劉光了。于是,劉光索性將薛芳的母親接到家中一起住,好方便照料老人。薛芳的母親很感動,逢人便說劉光對自己非常好,自己太有福氣了。2005年,劉光經人介紹又與同村的王華結婚了。婚后,薛芳的母親仍然住在劉光家里,一家人和和陸陸,相處融洽。2010年8月,薛芳的母親因病去世。家人將其安葬后,清理薛芳母親的遺產,共有10萬元存款。劉光主張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該有權繼承遺產,薛芳的哥哥薛強沒有反對。這時,劉婷主張自己有權代位繼承外祖母的遺產,薛強不同意。薛強認為如果劉光繼承遺產的話,他的女兒劉婷就不能再代位繼承遺產。而且劉光后來又與王華結婚了,劉婷更無權代位繼承遺產。雙方為此爭吵不休,最后劉婷起訴至法院。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喪偶女婿依法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再婚后是否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遺產。我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因為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而取得的對公婆或岳父母財產的繼承權,是一種獨立的繼承權,與第一順序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同等,因而不是代替配偶繼承,也就不會影響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其他法定繼承權,更不會影響其子女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代位繼承權。對此,《繼承法意見》第29條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可見,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子女在其母親、父親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仍有權代位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
本案中,喪偶女婿劉光對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依法應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時,依照上述繼承法律的規定,喪偶女婿劉光依法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無論其是否再婚,不影響其女兒劉婷代位繼承外祖母的遺產。因此,劉光雖與王華結婚,但她的女兒劉婷仍有權代位繼承外祖母的遺產。薛強的反對是不合法的,法院應當支持劉婷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