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后,還有權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嗎?
何星和妻子生有三個子女。大兒子和二兒子都在農村務農,小女兒何瑤瑤大學畢業后在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工作。何星和小女兒的感情非常深。2005年,何星的妻子去世。2009年,何星年齡大了,身體越來越差。9月10日,他親筆立下遺囑,內容為:“我死后,我的存款5萬元留給女兒何瑤瑤。”然后簽署了姓名,并標明了年、月、日。2010年7月25日,何星突發腦溢血死亡。三個子女安葬何星后,清理何星的遺產,共有房屋6間、存款5萬元。何星的三個子女對于按照遺囑將5萬元存款分給何瑤瑤沒有異議,但是對于6間房屋,大家的意見不同。何瑤瑤主張自己對6間房屋有繼承權,可兩個哥哥說,何瑤瑤已經按照父親的遺囑繼承了5萬元存款,就無權再繼承房屋了。雙方爭吵不休,最后何瑤瑤起訴到法院。
本案的核心冋題是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后,是否還有權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根據我國〈(《承法》第27條第五項規定“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時,《繼承法意見》第6條規定“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后,仍有權依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遺囑人何星的遺產包括6間房屋和5萬元存款,但是他只在遺囑中對5萬元存款做了處分,對6間房屋沒有處分。故根據上述繼承法律的規定,何星的遺囑未處分的6間房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繼承人何瑤瑤依照父親的遺囑取得5萬元遺產后,仍有權依照繼承法的第13條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6間房屋。因此,何瑤瑤的訴訟請求是合法的,她有權與兩個哥哥共同繼承父親的6間房屋,應當支持何瑤瑤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