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了繼兄弟姐妹的遺產,還有權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嗎?
在牛麗3歲時,她的父母離了婚,她跟了母親,哥哥牛凱跟了父親。后來,她的母親再婚,她隨母親來到繼父家生活。繼父家有一個姐姐李欣,比牛麗大十歲,很懂事,事事都讓著牛麗。2000年,牛麗的母親和繼父上山挖草藥時,遭遇惡劣天氣,后來迷路,遇到山里的野獸,遭遇不幸。牛麗當時才12歲,李欣22歲。李欣在一家公司上班,收入還算不錯。每個月掙的錢要供牛麗上學和生活,可李欣從來沒有將牛麗當成一種負擔,對牛麗很好。牛麗也很喜歡姐姐,每次有好吃的總是讓姐姐先吃。2008年,牛麗的哥哥牛凱找到牛麗,告訴他父親已經死亡了,臨終前最牽掛的就是牛麗。牛麗和哥哥牛凱抱頭痛哭。2009年3月,李欣坐飛機出差,不料飛機失事,李欣死亡。牛麗難過極了,一提起李欣就哭。對于李欣的遺產,牛麗繼承了。2010年5月,牛凱遭遇車禍重傷后被送到醫院,幾天后死亡。對于牛凱的遺產,牛麗認為自己有權繼承,但是牛凱繼母的女兒認為牛麗無權繼承。于是牛麗起訴到法院。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繼承了繼兄弟姐妹的遺產后,是否還有權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幵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同時,《繼承法意見》第24條規定:“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本案中,牛麗在母親和繼父死后,由繼父的生女李欣撫養,依法為李欣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現在李欣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牛麗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李欣的遺產。對于親生哥哥牛凱的遺產,根據上述繼承法律的規定,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因此,牛麗在繼承了繼父生女李欣的遺產后,還有權繼承親生哥哥牛凱的遺產,法院應當支持牛麗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