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書是自書遺矚嗎?
趙猛30歲時與妻子離婚,而后自己一人帶著兩個孩子生活。2006年,趙猛剛滿60歲,得了很嚴重的皮膚病,需要服用藥物并外用藥膏。治療一段時間后,病情雖然有所好轉,但是此病極易復發,基本上每過半個月左右就開始重復發作。發作起來全身瘙癢難忍,白天還能控制,到了晚上,瘙癢更加厲害,趙猛就經常用手抓撓,皮膚就會流膿潰爛。2010年5月6日,趙猛的皮膚病再次發作,這次發作更為迅猛,白天晚上都令趙猛無法正常生活,趙猛的情緒也變得暴躁易怒。5月10日晚上,趙猛趁家里人不注意,偷偷地寫了遺書并喝下了農藥。第二天等家里人發現時,趙猛已經沒有了呼吸。趙猛的遺書內容為:“這皮膚病纏我太久,我已無法忍受。我要走了,不讓它再折磨我了。我死后,我的存款10萬元全部留給我的兒子,其他人不得爭搶。”遺書上還有趙猛的親筆簽名,并標明了年、月、日。趙猛死后,趙猛的兒子要求按照父親遺書的內容繼承10萬元存款,但趙猛的女兒不同意,認為遺書不是遺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由兩人共同繼承,平分這10萬元遺產。雙方為此爭吵起來,于是趙猛的女兒起訴到法院。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遺書是否為自書遺囑。根據我國《繼承法意見》第40條的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本案中,趙猛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10萬元存款處分的內容,是趙猛真實意思的表示。遺書上也載有趙猛的親筆簽名和年、月、日。同時,本案中也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該遺書有關財產的處分不是趙猛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遺書依法可按自書遺囑對待。因此,趙猛的兒子有權按照父親的遺書繼承10萬元存款,趙猛女兒的主張是不合法的,法院不應當支持她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