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遺囑有效嗎?
郝江海自從出生后身體狀況就不好,后來經媒人介紹和同村的一名女青年結婚了,婚后生有一對兒女。2003年,郝江海的身體越來越差了,最后只能臥床不起,整天由老伴伺候。2008年,郝江海的兒子結婚娶媳婦了,郝江海高興壞了,身體也似乎有些見好了。2009年,女兒也出嫁了。2009年11月,妻子外出買菜時遭遇車禍不治身亡。郝江海非常傷心,吃不下飯,睡不著覺。12月26日晚上,他考慮再三,工工整整地親筆寫下了以下內容的遺囑:“我死后,我的遺產平均分為三份,兩份留給兒子,一份留給女兒。”寫完之后,簽署了自己的姓名,并標明了年、月、日。2010年3月,郝江海生活不能自理了,吃喝拉撒全在床上,他的女兒白天黑夜悉心照顧他,兒子也來照顧,但畢竟是男人,沒有女兒照顧得好。郝江海想想以前的遺囑對女兒不太公平,想到了修改遺囑,但現在已經連筆都握不住了。后來郝江海想到讓女兒用家中的錄音機錄下遺囑。于是,郝江?谑鲞z囑并讓女兒用錄音機錄下來,當時在場的還有鄰居張武。遺囑內容為:“我死后,我的遺產平均分為三份,兩份留給女兒,一份留給兒子。”2010年6月,郝江海去世了。女兒和兒子為遺產的繼承問題爭吵起來。兒子堅持要按照第一份自書遺囑繼承遺產,女兒則主張第二份錄音遺囑已經修改了第一份遺囑,應當按照錄音遺囑來繼承遺產。雙方爭吵不休,最后郝江海的女兒起訴到法院。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錄音遺囑是否有效。我國t繼承法》第17條第4款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iE”《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同時,《繼承法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本案中,2009年12月26日晚上,郝江海立下了第一份遺囑,他親筆書寫遺囑,還簽署了姓名,并標明了年、月、日,這份自書遺囑符合上述繼承法律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2010年3月,郝江海立下了第二份遺囑,這份遺囑是錄音遺囑。這份錄音遺囑的內容與郝江海之前所立的第一份自書遺囑的內容相抵觸。如果這份錄音遺囑合法有效,則錄音遺囑作為郝江海最后所立的遺囑,依法應當以其為準。但是,根據〈鍵1承法》第18條第二項的規定,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本案中,郝江海的女兒作為繼承人依法不能作為見證人。故郝江海立下錄音遺囑時,只有張武一個見證人在場見證?梢姡撲浺暨z囑缺乏有效的法律要件,沒有效力。因此,本案中惟一合法有效的遺囑是郝江海的第一份自書遺囑,郝江海的女兒無權要求按照錄音遺囑的內容繼承遺囑,而應當按照自書遺囑繼承遺產。法院應當駁回她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