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可以分得遺產嗎?
仲杰在家排行老三,他有兩個姐姐。兩個姐姐早已出嫁。2004年,仲杰同一起外出務工的姑娘沈婉結婚,2005年,女兒仲娟出生了。2008年,仲杰的父親去世。仲杰的母親一人居住太孤單了,于是就搬去與仲杰一起生活。起初,仲杰對母親還不錯,但時間長了,母親身體又越來越差,仲杰就嫌棄母親了,總是找茬與母親吵架,有時連飯也不給母親吃。2009年6月,仲杰又因為瑣事與母親爭吵起來,這次吵得特別厲害,仲杰竟然將母親推搡出門外,不讓進家。母親只好來到村里一間廢棄的小屋住下。村里人都罵仲杰沒人性,可仲杰不理睬。仲杰的兩個姐姐勸說母親去自己家,可母親堅持不去,認為在農村就應該兒子養老。2009年10月,仲杰和沈婉遭遇車禍,仲杰死亡,沈婉重傷。2009年底,仲杰的母親因病去世。處理完母親的后事,仲杰的兩個姐姐要繼承和分割母親的遺產。這時,沈婉提出女兒仲娟也有權分得遺產。仲杰的兩個姐姐認為仲杰虐待、遺棄母親,應喪失繼承權,他的女兒仲娟自然就無權分得遺產。雙方爭執不下,最后鬧上法庭。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是否可以分得遺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第7條第三項的規定,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本案中,仲杰虐待母親,并將年老多病的母親推搡出家門,使母親無家可歸,只能暫時居住在廢棄的小屋中,無人照顧。這屬于遺棄行為,依法應當喪失繼承權。《繼承法意見》第9條規定‘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杏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因此,法院應當按照繼承法律的相關規定,判決仲杰喪失繼承權。但同時根據1繼承法意見》第28條的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乂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本案中,根據上述繼承法律的規定,繼承人仲杰喪失繼承權的,他的女兒仲娟不得代位繼承。但是由于他死亡,他的妻子沈婉重傷,女兒仲娟還未成年,屬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情形,依法可適當分給遺產。但這不屬于代位繼承的性質,而屬于酌情分得遺產的性質。